中兴商业: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公司应当至迟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批解锁,具体如下:

  (1)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2)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两批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解锁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 2023年 202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12亿元。

  第二个解锁期 2024年 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两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35亿元。

  说明:上述“净利润”是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对应考核当年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权益份额。

  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参照公司绩效考核、履职考评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满分为100分,70分(含)以上视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视为不合格。若持有人当年考评期末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份额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锁;若持有人当年考评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当年所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份额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5.审议和修订本办法;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确保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表决,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份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50%(不含50%)以上同意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10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可授权具体人员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到期清算、提前终止等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分配等相关事宜;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转让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簿记建档、继承登记;

  8.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决策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电子邮箱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3.履行其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4.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6.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7.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需缴纳的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相应税费;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现金分红。

  (五)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六)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通过股票变现方式进行的分配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变更情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资上限;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解锁安排及业绩考核;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

  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处置办法如下:

  (一)持有人职务变更

  1.因公司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而发生的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所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2.存在降职情形的。降职后仍符合参与对象确定范围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按照职务变更情况进行调减,剩余份额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降职后不符合参与对象确定范围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二)持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不再返聘

  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按实际履职时间相应折算可获授份额,剩余份额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出售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三)持有人离职

  持有人存在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四)持有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

  1.持有人因公死亡或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当年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可以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剩余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出售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因公死亡的,返还其法定继承人)。

  2.持有人非因公死亡或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未解锁部分全部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出售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非因公死亡的,返还其法定继承人)。

  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五)持有人发生重大疾病

  持有人因重大疾病(以国家认定为“重疾”范围为准)在岗时间不足一年,导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按实际履职时间相应折算可获授股份(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剩余股份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出售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六)持有人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公司任职,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予以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七)持有人存在重大负面异动情况

  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或因失职或渎职、工作出现重大过错、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并收回其在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全部份额(无论该部分份额是否已经解锁),按照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的原则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八)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代表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