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这些重要新规 本月开始实施!

  金秋十月

  一批重要新规将开始施行

  事关公积金、校外培训、宝宝奶粉等

  一起来看看吧

  苏 州

  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调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10月10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将于同日施行的还有《关于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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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时段允许皮卡等在货车禁限行道路通行

  10月1日起,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允许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和轻型厢式封闭式新能源货车(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每日9:00至16:30、18:30至次日7:00,在货车禁限行范围内道路(含城市快速路)通行。

  古城区禁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10月1日起,苏州将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古城区范围内通行。同时,每日7:00~24:00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阳澄湖大道、中环东线、独墅湖大道等多条道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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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条例上新 增加经常性督导形式

  修改后的《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指派督学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每月至少一次,并规定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高标准建设长江防洪工程 提升防洪能力

  修改后的《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对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等作出修改。

  条例明确,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新增沿江涵、闸、泵站安全警戒区规定,禁止在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游泳等。

  江 苏

  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包干有新规

  新修订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10月1日起施行,调整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范围,明确征、用地补偿标准等。因铁路建设造成水田变旱地及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农业生产造成的减产减收,须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省交通重点工程征地补偿费用类别调整

  新修订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10月1日起施行,调整征收补偿费用类别标准,将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在意见中予以落实。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提出因地制宜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控建设用地规模。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范围扩大

  《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10月15日起施行。

  《清单》将免罚事项从11项扩大为22项,同时,推出一般违规行为从轻处罚事项7项、减轻处罚事项2项。免罚轻罚范围涵盖旅游、网吧、电影院等文化市场执法主要领域。

  全 国

  守好“米袋子”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办法明确,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等行为。

  整治“转线上”等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宝宝奶粉不得使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并规定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

  视障、听障人员将能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办法规定了测试方式、测试内容、证书管理等,并明确了就近报名、测前培训等关爱举措。

  公务用车新规,不得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

  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严防假冒国企央企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优化便利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程序。

  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等。

  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等。

  此外,《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10月10日起施行。明确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并优化填报数据,将数据项由57项调整为28项。

  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明确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等。

  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上调

  2023年10月5日零时(出票日期)起,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上调。调整后的标准为,成人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30元,相较于调整前分别上涨了10元和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