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凭什么让我搬出地下室?
“我卖的是房子,没卖地下室,凭什么让我搬出地下室?”江苏南京,男子把自己的房子出售给一对夫妻,但却隐瞒了该房子有地下室的事情,想给自己当工作室使用!但夫妻入住后发现了这个秘密,于是要求男子把地下室一并交给他们!
赵先生购买了新房,就之前住的这套房子卖给了潘先生夫妻,但是他没在合同里提及这套房子还有一套地下室。
而潘先生一家入住后很是纳闷,地下经常传来电钻、电焊机等进行作业的声音,让他们一家不堪其扰!但一直找不出原因!
因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潘先生只能向物业投诉,让物业去查找噪音来源。
物业这才告知潘先生他的房子附带一间地下室,而且赵先生一直把地下室当工作室来用,所以才会有噪音!
得知这个结果潘先生又惊又怒,惊的是自己买的房子还有地下室,怒的赵先生一直把自己瞒住,还影响自己一家生活这么久!
于是潘先生夫妻要求赵先生立即让出地下室,他们认为自己买了这套房子,那这套房子的地下室就是他们的!
而赵先生说潘先生想多了,自己卖的是房子,又不是房子和地下室一起卖?如果一起卖会是这个价吗?
眼看赵先生不愿意搬出去,潘先生就把赵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把地下室交付给自己!
而赵先生在法庭上称,该地下室系单位分配,一直由自己实际占有使用,自己不享有产权,且双方买卖合同没有提交地下室的转让情况,所以自己不应该搬。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但对地下室没有处分权,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地下室与赵先生卖给潘先生那套房子的所有权同属于一人!
所以,该地下室不能适用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则。而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转让地下室使用权!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潘先生夫妻的诉求,但他们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前往小区调查该涉案地下室,发现这其实是小区自行车库的一部分。多年前,经业主大会提议,把该自行车库改造为多间独立的地下室,大部分业主都分到了一间。
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地下室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既然归业主所有,而赵先生已经把自己的房子卖掉,那他已经不具备小区业主的身份!
而小区内的房子与地下室保持对应的附属关系,基本上一套房子对应一个地下室的使用权,这是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也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所以,法院认为,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潘先生夫妻有权向赵先生主张交付房屋对应地下室的使用权。
赵先生在卖出房子的那一刻,他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随着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一并转让,故其不再拥有涉案地下室的相关权利。
简单来说,自行车库被改造成单间地下室,在小区拥有房子的业主拥有一间地下室的使用权,而赵先生已经不是业主,他的使用权要转让给潘先生夫妻。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我们小区很多人单独把地下室卖了,难道业主再卖房子时,前面买地下室的人还要把地下室还给新业主?人家卖房子带地下室一起卖是一个价,地下室没卖 价格肯定会少点!
也有网友说,有地下室和没地下室,房子总价能一样吗?当初买卖价格是建立在无地下室前提下,现在即使法院把使用权判给后者,也应该有补偿,怎么可以白给?
还有网友说,地下室的使用权属于房子附属部分,卖房子就等于一并出售了地下室使用权。就像小区公共区域一样,房子卖了,公共区域使用权等于一并转移,法院判得对!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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