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领导干部年度述法评价标准和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考核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评议工作办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方案》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述法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其他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述法评价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述法评价工作是对市管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法治建设工作实绩等评价问效,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述法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问题导向、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 述法内容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确定,具体内容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方案》(蚌法发〔2021〕4号)执行。
第六条 述法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
(二)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统筹抓好法治建设重要工作;
(三)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四)加强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着力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七条 述法评价工作采取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述法评价和会议现场述法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述法评价。党委组织部门应将述法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合述职述德述廉开展述法工作,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应报告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情况。考核民主测评表增设法治栏目,由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对考核对象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二)会议现场述法评价。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运用点评、测评的方式开展现场述法评议,点评重点指出问题不足,提出改进要求,测评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群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对述法主体作出书面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门。
第八条 述法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内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处理的领导干部,述法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视情将述法评价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委监察机关加强对述法结果的使用监督。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将述法评价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完善评价结果与干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相挂钩的工作机制。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作为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予以约谈;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运用督察方式予以督促推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