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医疗价格秩序,有效防止违法违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合理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门诊、住院处等显著位置进行项目、价格公示。公示时要公布本医院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公示内容,增强价格透明度。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以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
(三)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取检查费;
(四)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疗机构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七)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供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