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小伙子醉酒下河溺亡,家属和酒友都崩溃了……
痛心又是喝酒引发的悲剧原本几个朋友把酒言欢万万没想到年仅27岁的小伙子竟醉酒跳河游泳溺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和自觉无辜的同伴这场纠纷该如何处置?
▼男子醉酒跳河游泳溺亡家属要求同饮者赔偿
7月28日凌晨,梁某与朋友在莆田涵江江口镇某河边喝酒聚餐。一番推杯换盏后,喝多了的梁某一时兴起决定要下河游泳。万万没想到,下水不久,梁某因醉酒意识不清,最终体力不支后溺水而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在江口派出所民警的引导下,前往涉侨诉非联动中心解决纠纷,还没等进入调解室,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就和当事人小林等人吵得不可开交。“我的孩子(梁某)才27岁,你们良心过得去吗?”死者家属要求当天共同聚餐饮酒的小林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意外!是他自己要喝酒后去游泳,这件事我们也很倒霉啊!”小林等人坚持认为自己只是陪同喝酒,与梁某的溺亡没有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同饮者的义务防范、照顾、保护涉侨诉非联动中心主任王平飞在调解室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请求与江口法庭、江口派出所、涉事所在地村委会召开复杂疑难案件联合调解会。会上,江口法庭周庆庭长梳理双方当事人的症结后分析认为:梁某作为成年人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并最终溺亡,小林等人作为同饮者也未对醉酒后的梁某尽到防范、照顾、保护的注意义务,导致悲剧的发生,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周庆庭长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盲区,以判决书为教材,以身边纠纷为事例,为双方进行了一场“一对一”的普法教育。
经过周庆庭长情理、事理、法理相结合的教育引导,双方渐渐放下芥蒂,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最终,在联合调解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各退一步,同意了分期赔偿的调解方案,同饮者小林等人先行支付了一部分死亡赔偿金。普法时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在饮酒过程中,一定要量力而行,同饮者不能使用刺激的语言过分怂恿、劝诱、纵容甚至迫使人饮酒。当饮酒者可能饮酒过量时,其他同饮者应当及时劝说、制止,防止无节制饮酒。当发现饮酒过量时,应将醉酒者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或送往安全处所,避免出现损害。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