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一老一小,各地出台政策积极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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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

  托优宝说: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三)鼓励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市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缓缴规定月份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各区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各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与上述业务相匹配的相关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各区、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区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市、区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关于《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托优宝说:发展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有利于减轻家庭教育养育负担,是重要的民生保障措施,也是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一体化发展,完善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体系、规范保育教育活动、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支持和保障措施,实现幼有善育,亟需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体系和各方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行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构建普惠多元的学前教育与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并对家庭、社会、行业协会等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

  关于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用地保障、建设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充分落实托幼一体化发展要求,明确将社区托育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关于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信息公示、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对社区托育点的服务管理作了规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关于保育与教育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育与教育的基本原则,要求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对保育教育活动作了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

  关于从业人员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配备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保育教育人员的待遇保障、禁业要求、禁止行为作了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关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本市建立覆盖城乡社区的指导服务网络,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并对指导方式、指导内容和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

  关于支持与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并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

  关于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并从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经费监管、服务质量监测评估、教育督导、人大监督等方面细化监督管理要求。(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

  来源:上海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