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等待期不能只看时间长短 这一点90%的人都忽视了
除了意外险,多数保险都是有等待期的,通常等待期越短,对保险消费者更有利,但等待期越短并不等于产品越好,很多人都忽视了等待期条款中的合同的持续性。
什么是等待期?
等待期(waiting period),又称免责期、观察期,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开始,至保险人具有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简单地来讲,等待期就是保险合同生效后即便出险保险公司也不赔的一段时间。通常情况下,寿险重疾险的等待期为90或180天,早期很多公司的重疾险产品等待期为1年,1年的超长等待期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这种过长的等待期已不存在。医疗险的等待期通常为30天、60天,也有个别产品没有等待期。
为什么要设置等待期
等待期的设置是为了防止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就是说防止投保人明知自己已经生病仍然去投保,从另一方面讲,就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刚刚承保就要赔付的风险。
要重视等待期出险后保单的持续性
等待期越短,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越大,因此虽然等待期越短对投保人越有利,但同时费率也会相对偏高。在没有轻症、中症或前症的时代,确实只需要看等待期的长短就行了,但目前的大多数重疾险都有了轻症和中症责任,个别公司还设置了前症,这时我们就需要注意了。
等待期出险保单的持续性有三个层级:
1.无论发生轻症、中症、重症还是前症,除了不赔外,保险合同都会终止,退还已交保费(个别公司之前的老产品只退现金价值)。
大部分公司的条款属于这种,这个层级对消费者是最不利的,假设等待期内发生了轻症,如果不报案等到后期恶化成了重疾仍能得到赔付,而报了案不不仅不赔,反而后期的保障也没有了。
2.轻症、中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百年人寿重疾等待期条款这种情形是相对合理的,等待期内确诊轻症虽然不赔,但保障还在延续,后期发展成中症或重症,或发生了新的疾病符合中症或重症赔付标准,仍可得到相应的赔付。
3.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责任终止,轻症、中症责任继续有效
信泰人寿重疾险等待期条款如果轻症、中症多次给付,有些产品在等待期内发生了一种或多种轻症或中症,只是该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或中症责任依然有效。比如信泰人寿的等待期条款就是这种,但是呢条款中虽然明确了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并没有明确说明轻症或中症责任继续有效,虽然经过相关渠道核实合同继续有效,但小编仍不能确定的给大家说,但至少这种条款拿到法院肯定会按照通常的理解,即等待期内发生了轻症或中症,仅是该种或多种轻症或中症的责任终止,轻症、中症、重症责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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