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七批)

  为全面落实南通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现公开曝光零售药店不严格执行“四类”药品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七批)。希望全市零售药店经营者自觉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阻断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一

  通州区福音药店有限公司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10月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福音药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销售管理系统显示10月1日已销售头孢克肟片、小儿氨酚烷颗粒。头孢克肟片、小儿氨酚烷颗粒均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相关部门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

  案例二

  通州区颐河苑药店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10月3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颐河苑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销售管理系统显示9月30日已销售复方银翘氨敏胶囊。复方银翘氨敏胶囊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相关部门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

  案例三

  启东市吕四港镇惠众药店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10月11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吕四港镇惠众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销售管理系统显示10月11日已销售头孢地尼分散片、阿莫西林颗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等药品。上述药品均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现场也未见相关纸质记录。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相关部门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

  案例四

  启东市万年堂大药房未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案

  2022年10月10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万年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销售管理系统显示10月9日已销售酚麻美敏片。酚麻美敏片属于“四类”药品。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上述“四类”药品的登记信息。

  当事人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未通过“南通市四类药品登记监管”小程序进行实名信息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相关部门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

  案例五

  海门区顺民药房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案

  2022年10月2日,海门区委大督查办疫情防控督查发现,该区顺民药房入口处未有工作人员测温、未核验场所码。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违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三条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3天,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相关部门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

  案例六

  南通市康一复大药房有限公司康惠店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体责任案

  2022年10月6日,海门区委大督查办疫情防控督查发现,南通市康一复大药房有限公司康惠店工作人员未对进入人员测温、未核验场所码;在填报“四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时,工作人员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未实际测温。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违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三条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歇业整改3天,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相关部门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复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