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餐厨垃圾管理办法12月1日开始实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从前端投放至运往终端处理产生的费用。包含两个项目,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和垃圾场处理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的费用。

  垃圾场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产生的费用(含运往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场无害化处理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第五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依法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管部门为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也可经协商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征收。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县低保对象和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凭有效证件予以免收。

  (二)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垃圾处理费,按照所从事行业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残疾人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按照所从事行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二章??征收范围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

  (一)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常住户和暂住人口等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大、中、小型客车、货物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生活垃圾产生者;

  (三)医院、诊所等生活垃圾产生者;

  (四)其他需收费的项目。

  第三章??征收标准

  第八条适用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也可以由代征单位征缴,征收代收单位每月月底应及时将每月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交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县财政局每年将代收手续费列入预算,用于代收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使用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也不向中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中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标准(元)

  计量单位

  备注

  1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2

  人/月

  按上年在册人数统计

  2

  城市(镇)常住人口

  4

  户/月

  3

  城市(镇)暂住人口

  1

  人/月

  4

  餐饮业

  100平方米以下

  0.8

  平方米/月

  按营业面积计收

  100-300平方米

  0.7

  平方米/月

  300平方米以上

  0.6

  平方米/月

  5

  休闲娱乐场所

  100平方米以下

  0.7

  平方米/月

  按营业面积计收

  100-300平方米

  0.6

  平方米/月

  300平方米以上

  0.5

  平方米/月

  6

  商业场所

  100平方米以下

  0.6

  平方米/月

  按营业面积收

  100-300平方米

  0.5

  平方米/月

  300平方米以上

  0.4

  平方米/月

  7

  宾馆、旅社

  3

  床位/月

  按床位计收

  8

  医院

  2

  床位/月

  按床位计收

  9

  营运车辆

  出租小客车

  3

  辆/月

  中、大型客车

  6

  辆/月

  货物运输车

  10

  辆/月

  10

  养殖、屠宰场等垃圾

  代运

  20

  按实际产生量计收

  自运

  10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和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中宁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宁县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餐厨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三条本县城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发改、财政、审批、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证核发,定期向主管部门共享核准有关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对使用餐厨垃圾加工各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牲畜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资质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第六条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区域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餐厨垃圾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和自行就地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投资建设餐厨垃圾就地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单位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经营,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资料。任何单位不得向农户、养殖户提供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封闭完好、外观整洁,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收集、存放,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丢弃,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4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日处理能力不少于20吨;

  (四)具有五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制度;

  (六)有污染控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垃圾,做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别收集、运输、储存;

  (三)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渗、漏;

  (四)保持车辆定位仪、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完好,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定期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县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

  (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每月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处置量、处置产物去向等资料;

  (六)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处置设施,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县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种类、数量、产生物去向等资料,台账记录结果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应当接受定期检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自行就地处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责令改为集中处置。

  第二十条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特许经营1年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退出特许经营的,应当提前1年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退出特许经营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职责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网

  【关注】新冠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联防联控机制回应

  12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重点人群医疗服务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米锋介绍,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当务之急仍是保障好群众的就医用药。要多平台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增加相关药品供应,迅速分流轻症患者,扩容重症救治资源,守好保健康、防重症的防线。

  要重点强化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摸清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乡镇卫生院发热诊室要“应设尽设”“应开尽开”,村卫生室要做好开药和随诊服务。

  以下为记者提问:

  接种疫苗不如感染奥密克戎?

  记者提问:有说法认为,因为奥密克戎的无症状比较多,并且感染获得的抗体比接种疫苗来防止再感染的效果更好,因此认为接种疫苗不如感染奥密克戎,尤其是对年轻群体来说。所以请问有关专家如何看待这一说法?年轻人是否能放松对奥密克戎的防护?谢谢。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首席专家王华庆: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虽然目前流行的奥密克戎株和过去既往流行的其他变异株相比,致病性有所减弱。但是我们也看到,感染上奥密克戎变异株之后,其实还存在着重症和死亡的风险。而且这种重症和死亡的风险在各个年龄段都会有所体现,只不过我们过去强调的老年人得上重症和死亡的风险在整个人群当中比例会更高一些。另外,有基础性疾病的人群比例也会更高。

  目前已经有多项研究显示,与完成全程或者加强免疫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相比,没有接种疫苗的人其实住院风险、或重症和死亡的风险相差比较大,其中也包括了青年人和成年人。在这种风险有一定程度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接种疫苗来降低这种风险。所以,我们建议没有接种疫苗的还要接种疫苗,没有完成加强疫苗接种的,要尽快完成加强疫苗接种,不管是老年人,还是成年人和青年人,都把这种风险降到比较低的程度。谢谢。

  BQ.1和XBB等优势毒株是否会引发新一轮流行?

  记者提问:我国现阶段流行的毒株以BA.5.2和BF.7为主,但是现在一些国家出现了BQ.1和XBB等优势毒株,并且已经在我国本土并病例中被检出,请问这些毒株的致病力如何,一旦传入国内,是否会引发新一轮流行?我们该怎样预防?谢谢。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所长许文波:

  谢谢记者的提问。BQ.1和XBB是奥密克戎新的变异分支。国际上,在一些欧美国家已经逐渐显示出,它们是优势毒株,主要表现为传播力和免疫逃逸能力增加。但其致病力和奥密克戎其他系列变异株没有明显区别,重症率和死亡率在流行BQ.1和XBB的这些国家没有显著增加。一旦传入我国是否会引起新一轮的流行,其实BQ.1和XBB已经传入我国,我国近三个月以来已经监测到BF.7、BQ.1、XBB传入我国,一共有130多个奥密克戎的亚分支输入我国,同时这50个亚分支引起关联的本土病例或者暴发流行,包括BQ.1和XBB,其中9个省49例病例中检出BQ.1及其亚分支,在3个省11个病例中检出XBB亚分支。整个BQ.1和XBB在我国尚未形成优势传播(目前还是以BA.5.2、BF.7为主),但其传播优势会逐渐增加,和BA.5.2和BF.7,以及其他50多个输入的亚分支,可能会形成一个共循环。

  预防BQ.1和XBB,其实是和其他奥密克戎变异株一样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监测它的致病力有没有变化,监测其基因组有没有进一步的变异,如果其临床特征有任何变化,我们会和基因组特征联系起来进行研判,但是暂时还没有发现BQ.1和XBB在国内外引起重症和死亡增加的报道。预防还是要做好,我们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谢谢。

  是否有必要使用新冠特效药?

  记者提问:请问群众是否有必要使用新冠特效药,是否自行服用,尤其是对基础性疾病的老人等高风险人群?谢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王贵强: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目前新冠病毒感染以后,大部分还是表现为轻型或者无症状,但是也有少部分病人表现肺炎,尤其是有基础病的老年人和没有打疫苗的老年人,这些人群是属于重症的高风险人群。因此我们强调,还是对这些重症高风险人群进行早期干预。第九版诊疗方案中也推荐了几种抗病毒药物,包括单克隆抗体、奈玛特韦,还有后来补充的阿兹夫定。这几个抗病毒药物早期使用都可能减少重症的发生,缩短病程、缩短病毒排毒的时间。目前这三种抗病毒药物我们还是强调在医疗机构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尤其是单克隆抗体是需要静脉给药的,需要在住院时间使用,在门诊、或者家里不适合使用。奈玛特韦是属于小分子抗病毒药,可以有效降低重症风险,适应症人群是轻型和普通型,使用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有些药物使用,比如老年人有基础病正在用的辛伐他汀、胺碘酮等药物,是不能使用奈玛特韦这类药,所以我们强调这个药物也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阿兹夫定也是小分子抗病毒药,是治疗艾滋病的药物,发现在新冠治疗过程中可以缩短病程、降低病毒水平、改善症状,所以也是批准上市,在新冠中可以使用。同样,这个药物也有一些注意事项,包括孕产妇不能使用,有严重、中重症肝肾损害要慎用,所以我们强调,要在医生的指导下。

  抗病毒治疗使用以后可以缩短病程,降低重症的风险,但是我们强调,在医生的指导下,不能在家里随便使用。当然,这些药物目前逐渐会在各个医疗机构和社区层面都会有相应的药物提供,请各位感染的人群,尤其是重症高风险的人群,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地使用抗病毒药物。谢谢。

  不建议用捂汗方式给婴儿退热

  记者提问: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新冠病毒感染也有一些小婴儿,这些小朋友可以选择的退热药有限,能不能用捂汗这种物理方式帮他们退热?谢谢。

  北京儿童医院急诊科主任王荃:

  谢谢您对我们这些小婴儿的关注。我们大家都知道,其实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孩子能选择的退热药物只有对乙酰氨基酚,2个月以下的孩子不能口服退热药,所以一直以来我们都建议包括新生儿在内的2个月以下的小婴儿,如果一旦出现发烧,一定要及时送到医院去,让我们医护人员去帮助孩子。

  刚才记者提问所说的捂汗的方式,我一定要明确地说明,我们是不建议以捂汗的方式给小婴儿进行退热。原因在于小婴儿体温调节中枢发育是不健全,皮肤散热是非常重要的退热途径,如果我们给这些孩子捂过多的衣物或被盖,就让他们没有办法经皮肤去散热,在捂热的情况下,他们的体温可能越来越高,甚至达到40度以上,这在临床上并不少见,而且有一部分孩子可能会发生严重的捂热综合征,可能出现呼吸衰竭、脱水、神经系统损伤等严重并发症,甚至有生命危险。所以,在这些孩子发烧的时候,除了医务人员的帮助外,我们应该尽量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凉爽通风的环境,适当减少衣物,以提高孩子的舒适度为主。谢谢。

  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需要做哪些必要的准备?

  记者提问:请问目前有些患有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比较担心一旦感染新冠会造成病情的加重,所以想请问他们面临新冠疫情需要做哪些必要的准备呢?

  中日友好医院呼吸中心副主任、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杨汀:

  谢谢你的提问。确实,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在合并新冠感染的时候,可能相应的呼吸道症状有可能加重,这些人群要好好保护自己。

  首先就是常规的新冠防护的基本措施还是要继续做到,包括佩戴N95口罩,包括勤洗手、开窗通风、接种疫苗,我们也有一些严重的呼吸困难、呼吸功能障碍的患者佩戴N95口罩以后,特别是走路、活动的时候会觉得气短、呼吸困难加重,这时候我们就建议他戴普通的外科口罩。

  第二条是良好的生活方式,比如持续戒烟、均衡的营养、适当的体力活动。

  第三条是平常呼吸系统疾病的常规治疗药物要备足并且坚持使用。特别是有一些老年的呼吸患者,如果病情稳定的话,我们建议可以家人带着患者相关的证件资料到医院代替患者开一些常规的呼吸疾病长期适用的药物,或者通过互联网医院来开药,就是长期用的药物一定要坚持,并且要备足。

  第四条,呼吸急救的一些药物,特别是刚才记者朋友说的像哮喘的这类患者,我们有一些哮喘紧急救急的药,比如短效的支气管扩张剂,这类患者在家里把这种药备足。

  第五条,还有呼吸疾病的患者确实有上呼吸道感染以后容易有原发的基础疾病的进一步的变化,所以我们一般都嘱咐患者争取在家里有个经皮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能够随时了解他的血氧饱和度的变化,了解是否出现了肺炎或者重症的情况。

  第六条,我们一些日常的随访,比如肺功能检查一般说三个月到半年随访一次,在疫情期间我们就建议半年随访一次,把随访的时间适当拉长,减少到医院人群聚集的环境,避免增加感染的风险。谢谢。

  是否“早阳早好”?

  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近期随着阳性病例的增多,流传出“早阳早好”的说法,请问专家如何看待这一说法?感染新冠病毒在时间上是否存在规律?谢谢。

  王贵强: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首先目前奥密克戎的致病力是明显下降的,但感染后仍然有一部分病人出现临床症状,包括发热、肌肉关节酸痛、咽喉肿痛等表现,会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和正常工作。虽然奥密克戎目前传染性很强,防控的压力很大,但是我们还是希望使疫情不要出现短时间大量暴发,因为一旦短时间内出现大量病人,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和民生。同时,对医疗机构也会造成巨大的压力甚至挤兑,影响医疗机构对日常急症危重病人的救治。尽管奥密克戎传染性很强,感染以后大部分是自限的,致病力或者严重程度比较低,但是我们不主张、不建议故意去感染。

  在这里面我们还要强调,老年人、有基础病的,尤其是没有打疫苗的这些老年人,一定要做好防护,不要在第一轮流行高峰感染。在这个流行高峰感染,可能会出现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或者挤兑的问题,导致重症患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我们还是希望这些老年人做好防护,包括敬老院的老人、有基础病在家卧床的老人,大家还要特别注意避免感染。同时没有接种疫苗的,还要继续进行疫苗接种。

  在目前第一轮疫情快速增长的阶段,随着时间推移,感染人数增加,快速上升态势会趋缓,这是普遍的规律。但是,过一段时间以后,随着大规模的社会活动,包括春运或者各种社交活动的广泛开展,可能还会有一轮新的疫情,这种疫情波浪性的出现,最终可能形成一定的群体免疫屏障,发病率就会明显下降。我们希望疫情不出现大规模的暴发,这是我们目前主要的建议。谢谢。

  癌症患者是不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优先人群?

  记者提问:请问癌症患者是不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优先人群?正在接受癌症治疗是否是接种的禁忌证?能不能打疫苗?如果碰到接种点不支持打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谢谢。

  王华庆: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关于癌症病人,他因为患病,还有接受放化疗,会有一部分人群的免疫力会出现低下的情况,从而使患上重症和死亡的风险增加。所以,从这种情况来说,这些病人需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得到保护,也属于接种疫苗当中的优先人群。

  癌症的临床表现其实是多种多样的,另外治疗的过程也是非常复杂的,正处在发病期或者正处在治疗期的癌症病人能否接种疫苗,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来进行判断。癌症病人因免疫功能低下,可能接种新冠疫苗之后产生的免疫保护反应没有健康人那么强烈。在这次《加强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方案》当中,也特别提到了“各地要科学评估禁忌证,对确有接种禁忌的人员要逐一明确具体原因”,这一条也适用于目前对癌症病人接种禁忌的评估。谢谢。

  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怎样居家治疗?

  记者提问:请问,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一旦感染了新冠,应该怎样居家治疗?感觉呼吸有阻力,应该怎么缓解?谢谢。

  杨汀:

  感谢你的提问。首先如果我们慢性呼吸疾病的患者得了新冠,首先是不要恐慌,正常休息,多喝水,吃蔬菜水果这种均衡的营养、易消化的食物等等,这是常规的感染病毒感染的要求。第二,做一些对症的治疗,比如有发烧、全身的酸痛、咽痛、咳嗽、咳痰等,我们就给予对症治疗,也就是镇痛药或者治疗咽喉肿痛的药、止咳化痰药等。呼吸疾病的患者毕竟是有基础疾病的人群,所以我们让他们需要在家里自己监测自己的症状,特别是咳嗽、咳痰、气短、呼吸困难的症状。第三,有一些在感染期间,即使是普通的流感、普通感冒、病毒感染,呼吸道症状有时候也会加重,这时候我们先用一些对症的药物治疗,比如如果呼吸困难喘憋的症状一下加重了,我们先用一些短效的支气管扩张剂救急治疗,可以一次喷1-2吸,隔再20分钟再吸1到2吸,第一小时不超过6到8吸。如果通过这种对症的治疗症状逐渐改善或者平稳,就可以在家里继续观察我们的症状。如果症状有进一步变化的情况,可以再去就医。第四,常规的用药一定要坚持。我在门诊也碰到过患者,说我得新冠了,平常治疗的药物都给停了,我们不建议这样,还要把药物继续用上。第五,要在家里及时监测血氧饱和度,使我们及时了解病情是否有变化。谢谢。

  孩子发生热性惊厥应该怎么办?

  记者提问:少数孩子在病程中可能会发生热性惊厥,一旦发生,大部分家长会非常紧张,甚至会有一些不知所措。请问,如果孩子发生热性惊厥的话,家长应该怎么办?如果提前吃退烧药的话,是否能预防热性惊厥的发生?谢谢。

  王荃:

  谢谢您的提问。一旦发生热性惊厥,几乎所有的家长都会非常紧张、非常焦虑。但同时,热性惊厥是我们儿科急诊非常常见的一个急症。由于病毒所引起的呼吸道感染,是我们儿童发生热性惊厥最常见的诱因,主要累及的孩子年龄段是在6个月到5岁之间,一般是在发烧的第一个24小时的时候发生,尤其是在体温快速上升期的时候,是最容易发生热性惊厥的。一般情况下,孩子的体温可能达到38.5度以上,发生热性惊厥的孩子通常表现为四肢僵硬或者抖动、牙关紧闭、双眼上斜或者上翻,可能伴有口唇的青紫,这个时候对外界的刺激可能没有任何的反应。一旦发生热性惊厥,我建议家长有以下几点可以做的。

  第一,把孩子平放在平坦的床上、桌面上,或者地板上,周围不要有尖锐的东西,主要是为了避免孩子在惊厥发作的时候发生跌落,出现二次损伤等。第二,可以解开孩子的衣领,让其呼吸道保持通畅。第三,可以让孩子头偏向一侧,如果可以的话,让孩子保持右侧卧位,这样以防孩子发生呕吐的时候误吸导致窒息的发生。

  在整个过程中,有几个误区我想跟家长提一下,也就是有几个事情不要做。首先,孩子在惊厥发作的时候,不要往嘴里塞任何东西,包括勺子把、筷子、大人的手指头等,因为这有可能会造成孩子的损伤或者大人自身的损伤。

  第二,在惊厥发作的时候,不要给孩子喂食任何东西,包括药物和水。

  第三,在惊厥发作的时候,不要试图去束缚孩子的肢体,不让其肢体抽动,因为这样可能造成孩子肢体的二次损伤。

  第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表明掐人中可以缩短孩子惊厥发作的时间,反而可能在惊厥发作的时候,家长特别紧张,用力太大,从而造成孩子人中这个部位的软组织损伤等,所以不建议家长给孩子掐人中的做法。

  通过以上可以总结出来,当孩子发生惊厥的时候,要减少不必要的刺激。一般情况下,孩子热性惊厥持续的时间是三到五分钟就可以自行停止。当孩子惊厥停止以后,我们就可以尽快将其送到医院去。但是,如果孩子既往有过惊厥持续状态,或者本次发作已经超过5分钟了,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的抽搐自行停止的可能性就会相对比较小了,我们建议家长能够尽快把孩子送到医院去。

  另外,还是想跟各位家长说,对于绝大多数孩子来说,热性惊厥是不会影响神经系统发育的,是不会遗留神经系统后遗症的,所以家长不必过于担心。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提前服用退热药,对有热性惊厥史的孩子有预防作用。同时因为孩子体温上升得非常快,基本没有办法实现预防热性惊厥的发生。谢谢。

  康复后返岗多大程度上有可能会“复阳”?

  记者提问:现在大家都非常关注感染康复后返岗的问题,请问感染奥密克戎毒株的人群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会“复阳”?谢谢。

  王贵强: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首先,“复阳”应该叫再检出,实际病毒和核酸还持续存在,只是因为检测的方法和采样的方法,以及排毒的间歇性,导致我们时阳时阴这种情况。所以“复阳”有很多原因。第一个就是检测,在采集样本的时候可能采集得不规范,导致假阴性。再有一点,就是病人在恢复期的时候,可能残留一些核酸的片段,也会出现检测阳性。目前我们用抗原做检测,如果抗原阴性了,然后用核酸检测阳性,这种情况不叫“复阳”,因为抗原检测的敏感性低于核酸检测,是否“复阳”,应该用核酸检测作为标准。

  当然,我们在检测过程中采样也是很重要的环节,比如用鼻咽拭子的准确性更高,口咽就差一些,所以在这里出现“复阳”的情况并不足为奇。从“复阳”的发生率来看,既往原始毒株的“复阳率”有很多研究,5%-15%的“复阳率”,目前奥密克戎毒株的“复阳率”具体数据还没有太多的研究。

  关于“复阳”以后的危害性和传染性的问题,既往做了很多研究,所有“复阳”的病人做病毒分离,都是没有分离到病毒,也没有看到“复阳”的患者导致进一步的传播。因此我们说“复阳”以后的传染性是极低的。但是我们也强调,对家里或周围有老人的,“复阳”的人群也要做好个人防护,避免造成老年人等有基础病的人群造成感染。

  从危害性来看,“复阳”的人群基本没有症状,只是核酸阳性,当然也有个别的会出现咳嗽、不适,残留的症状。总体来看,“复阳”是新冠病毒感染相对常见的一种情况,传染性是极低的,不必恐慌。谢谢。

  现在新冠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记者提问:从近期公布的新闻来看,新冠死亡病例较少,但是我们看到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关于新冠死亡问题的讨论,甚至提到殡仪馆在超负荷工作,请问现在新冠死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王贵强:

  随着奥密克戎毒株致病力明显下降,如果疫苗接种广泛普及,新冠感染者死亡特点有很大的变化。武汉当时的疫情大部分病人死于新冠肺炎、呼吸衰竭,现在的奥密克戎毒株感染以后主要侵犯上呼吸道,下呼吸道肺炎比例比较低,也有一部分存在肺炎,导致呼吸衰竭的情况很少,从临床实践中也看到这一点。目前奥密克戎毒株感染以后,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基础病、老年人,有其他的疾病,真正直接死于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呼吸衰竭的很少。

  王贵强表示,为了科学、实事求是反映新冠疫情造成的死亡情况,卫健委最近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印发了相应的通知,明确对相关死亡病例进行判断。主要是两个方面,由于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呼吸衰竭导致的死亡归类为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死亡,以其他疾病,基础病,比如心脑血管疾病,心梗等疾病导致的死亡不把它归类为新冠导致的死亡。为了更好规范新冠疫情导致的死亡的统计,目前也在做相应的培训,要采取会诊和死亡讨论的方式来最后判定这个病人到底死于新冠还是其他基础病。我们不回避新冠的危害性,同时要科学看待新冠的危害。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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