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花35元购买退烧药,发现价钱贴3层涨价20元!
广东深圳,一女子发烧到药店买退烧药时,商家说没有退烧药,并向其推荐了另外一款药,一盒要35元。可女子拿回家后却发现药盒35元的标签下面,原来还有两层,一层是25元,最后一层是15元。事后女子果断向主管部门举报。
女子发烧后到自己家附近的药店买退烧药,商家得知女子的病情后说,现在退烧药很抢手,都卖完了。但根据女子的情况,可以服用另外一种有同样疗效的药,一盒要35元。
女子扫码支付离开后,有点不放心,于是决定再找找,看看其他药店有没有退烧药卖。随后女子来到另外一家药店,并询问了对方这种药你们药店卖多少钱。得知一模一样的药,这家只卖18元后。女子感觉自己被坑了。
更让女子气愤的是,回家仔细查看药盒后,原来35元的标签下面还有两张分别标价为25元和15元的标签。也就是说,药店进货时只是打算卖15元。两次涨价后就变为35元。
1、药店卖15元时就代表他们已经是有利润的。可他们见现在的需求量大,所以在原来进货价的基础上,连续涨了两次价,每次是10元。
如果按照15元都有利润来判断,那他们已经将利润翻了好几倍,这简直就是暴利。心实在是太黑了!
2、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价格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药品的价格国家是严格要求的。
《药品管理法》第84条规定,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简而言之,主管部门会根据药品的成本,给药店合理的利润空间,但药店不能有哄抬药品价格的行为。
3、正如前面所说,药品的价格关乎老百姓的利益,因此各主管部门对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违法行为,都明确规定及对应的处罚标准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40条同时还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市监局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具体而言,只要有哄抬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就可以向主管举报投诉,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属实后,就会根据药店的违法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