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可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处方,如何能把好事办好?
医疗机构可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处方
缓解发热等症状患者就医难问题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并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医药卫生法学教授邓勇认为,医疗机构这种线上问诊方式,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线上医疗服务,避免了交叉感染,对医生和患者双方而言都更安全。
在邓勇看来,目前感染新冠病毒的人群庞大,且感染新冠病毒的致死率已经大幅降低,允许线上首诊开方不会有太大危险性,也有利于缓解发热等症状的患者就医难问题,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认为,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主要针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此次针对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采用互联网诊疗方式,相当于放宽了互联网诊疗的范围,是针对奥密克戎变异株的务实举措。
王岳解释说,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播速度快,传播隐匿,极易发生聚集性疫情,通过互联网诊疗,既能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又能减轻医务人员的负担;此外,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也成为医务人员诊治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依据和保障。
根据上述通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在王岳看来,当前形势下,此举是科学配置医疗资源、统筹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应对。对于普通型、重症和有重症风险的感染者,要及时收入实体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轻症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应主要通过“居家+基层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方式解决。
在互联网诊疗应用于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之前,我国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已经探索多年。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允许医疗机构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
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互联网医疗得到快速发展。
今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其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全国建成1700多家互联网医院,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
在王岳看来,我国这些年的互联网诊疗探索,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了规范和实践基础,特别是为此次在线为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开具处方提供了一种可能,也提供了一个及时诊治的新途径。
邓勇认为,我国互联网诊疗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国家政策推动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双重保障下得到了迅速发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作为部门规章,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了规范依据与保障,明确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线上诊疗范围等内容,促进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规范发展。
接下来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该如何把这件好事办好?
对此,邓勇的建议是,各地区应积极整合医药资源、持续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根据疫情形势和患者需要,进一步推进涉新冠在线门诊的开设,努力实现首诊诊疗,逐步打通互联网诊疗医保结算通道,努力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互联网诊疗也要加强监管,本次探索在监管和具体执行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可以通过药物的可及性以及利用大数据对常见处方进行监管,各监管主体也要加强对于患者病情是否适宜在线首诊开方、医疗服务质量等重点内容的监管力度。”邓勇说,针对互联网诊疗,后续时机成熟时还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更有力保障。
王岳提出,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后,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这意味着,从诊疗效果的可及性来说,关键在于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于线上开具的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及时将药品配送至患者。
“在此基础上,应加快药物储备,既包括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又包括与防疫整体工作相关的药物,要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尤其是重症、高风险、老年人和有基础病患者等群体的用药需求。同时,应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做好中医药、方药的储备等。”王岳说。
他还建议,医疗机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必须规范电子处方制度,需要出台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支付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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