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增病例都是年后返莞!致湖北来莞朋友的倡议书!

  最新疫情

  截至1月31日12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436例。31日0-12时全省新增确诊病例43例,新增出院1例,东莞无新增病例。1月30日12时-24时东莞市报告新增确诊病例5例,累计确诊16例。累计报告的16例确诊病例均为输入性病例,全有湖北居住或旅游史。其中新报告的5例确诊病例,均是在1月26日(年初二)至27日(年初三)期间从湖北返回东莞。包括此前通报的病例?亦是1月26日年初二从湖北返回东莞。返程高峰的来到,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如果您从湖北回来,该怎么办?

  东莞新增五例确诊病例情况如下:

  病例?:男,35岁,湖北随州人,常住东莞长安镇。1月18日自驾前往湖北随州市,1月27日返莞。当晚出现发热头晕等症状,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病例?:男,28岁,湖北孝感人,常住东莞厚街镇。1月16日驾车前往武汉后乘车返回孝感家中,1月21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24日和父母自驾返莞,1月26日抵达,当日上午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病例:两例病例为夫妻关系,丈夫44岁,妻子41岁,均为湖北孝感人,常住东莞大岭山镇。1月17日,两人自驾回湖北孝感老家过年,1月26日返莞。丈夫1月23日出现发热症状,自行服药后好转,1月26日凌晨入院隔离治疗;妻子1月26日出现发热症状,1月27日入院隔离治疗。后两人均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病例?:女性,66岁,湖北孝感人,常住东莞大岭山镇。1月12日途经武汉回湖北孝感老家过年。1月24日起持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1月26日返莞后送入院隔离治疗,后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

  

  

  致湖北返莞或来莞朋友的

  倡议书

  亲爱的朋友:

  欢迎您来到美丽的东莞,首先祝您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是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最有效的手段,这对自己、对亲人、对社会都有益。目前广东省政府已启动一级响应机制,作为湖北来莞人员及时主动隔离也是您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我们诚邀您和我们一起,为您和家人的健康及公众的健康出一份力、做一份贡献。

  一、主动上报、主动隔离

  

  基于目前流行病学调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潜伏期一般为3-7天,最长14天。潜伏期或无症状感染者也可具备传染性。

  因此,如果您从湖北回来不足14天(包括14天),请主动做好自我隔离,并立即联系当地镇街(园区)疾控机构(电话附后)。

  如有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询问您的健康情况或对您采取医学观察等措施,请您积极配合。

  从湖北来莞的朋友们请立即联系东莞的各级疫情防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会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指引。

  东莞各镇街(园区)疫情防控电话

  

  

  二、隔离期间您会得到什么帮助?

  

  确认需要进行隔离(学名:医学观察)后,负责医学观察的管理人员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您以下内容:被实施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防治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隔离期间您需要做什么?

  

  不要外出。

  早晚各进1次体温测量,配合管理人员记录自己的健康情况。

  若出现发热或者干咳、气促、肌肉酸痛无力等症状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戴上医用口罩,等待医务人员到场诊治。

  四、目前有哪些隔离的方式?

  目前采取的隔离方式有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具体请遵照医学观察管理员的要求。

  五、居家隔离期间如何保障个人卫生和家人安全?

  

  由于集中隔离场所有相应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我们重点讲一下居家隔离该如何做。

  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尽量不使用空调,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并保持环境卫生。

  有条件时尽可能独居一室,使用单独卫生间。

  与家里其他人尽量避免近距离的接触(至少间隔1米以上距离),最好处于下风向。

  日常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4个小时或口罩潮湿后更换。

  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咳嗽、吐痰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或采用肘护,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立即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

  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用过的纸巾、口罩等放置到专用垃圾桶 ,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 mg/L 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

  生活用品实行专人专用,单独洗涤消毒处理。

  六、何时可以解除隔离?

  离开湖北等地区之日起满14天,如未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由负责医学观察的管理人员确认后,解除医学观察。

  七、法律责任与义务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谢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请您本着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积极行动起来。

  再次祝愿您身体安康。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1月30日

  

  东莞市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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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罗崇纬_NB1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