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失足被拒读博 “博士生”的辛酸官司

  一时失足被拒读博 “博士生”的辛酸官司

  晏耀斌

  1990年,23岁的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渊虎在恋爱问题上“失足”犯了错误,学校勒令他退学;1995年,黄渊虎报考博士且成绩优异,而武大却没能原谅他当年的错误,将他拒之门外;黄渊虎感到委屈据理力争,在有关领导的过问下,1998年他才获准入校读博;2000年,博士课程即将读完时,黄渊虎得知:他读博,只能算“跟读”,没有学历;无奈,黄渊虎与武大对簿公堂……

  一时失足五年艰辛

  1995年3月,经武汉大学研究同意,28岁的黄渊虎获准报考武汉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而此时他从该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已整整5年。3月10日黄渊虎拿到准考证,5月初,他参加了英语和其它四项考试,6月7日考试成绩下来了,黄渊虎成绩优异,总分478分,比报考同一指导老师的另一考生向某成绩高出18分。黄渊虎深信,以此成绩进武大读博不成问题。

  然而令黄渊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是年8月武大的有关负责人通知他说:他未被录取。理由是1990年黄渊虎在校读硕士时受到勒令退学的处分且在以后曾有两年政审不连续,根据有关规定政审不合格。

  1987年,黄渊虎从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子弟学校以教师的资格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读硕士。1990年夏,黄临近毕业,已通过论文答辩,并将分配到湖南省内某行政机关工作。

  采访中,黄渊虎告诉笔者:“就在此时阿美(化名)来了,从此我的人生旅途出现了逆转。阿美和我是从中学到大学的同学,毕业后去了攀枝花,三年没有联系。毕业前夕,他乡遇故知,我们很兴奋,白天我带着她在武大校园观光,晚上在一家餐馆为老同学接风,聊得很投机,不知不觉错过了末班车,阿美只好在我宿舍留宿……”

  黄渊虎说,之后阿美告诉我她是有夫之妇,但夫妻感情不和,她想同丈夫离婚嫁给我。遭到我的拒绝后阿美却纠缠不休,甚至威胁说,如果不答应就告我“强奸”,但我仍然拒绝了。没想到阿美真的报了案。经保卫部门调查,认定强奸罪名不成立,但认为我犯了严重错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于1990年11月29日作出决定,勒令我退学。我的申辩学校未采纳,于是我向学校申请将户口、粮油关系和人事档案自己带回邵阳,而学校不同意,要我先回邵阳,学校再寄过去。

  黄渊虎离开了武大回到原单位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要求上班,厂方同意了,但要黄出具户口、粮油关系和人事档案,而材料却迟迟没从武大寄出,黄几次打电话联系也没有结果。

  笔者了解到,1991年6月27日武大才将黄的户口在武汉注销后寄给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而此时该厂以经济效益不景气为由不予接受,将档案等退回。同年9月14日,武大再次将户口等档案寄给黄的原籍湖南省武岗市邓家镇,该镇政府以黄的户口早已迁出为由,又退还给武汉大学。黄的户口等档案材料至今仍保留在武大。没有户口档案,在当今社会中就是“黑户”,黄渊虎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1992年武汉的一家单位要用他,同年9月份湖北省文化厅一下属单位招聘他,都因户口问题而没能应聘。

  为解决户口问题,黄渊虎想到了继续读博,他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1994年底他报考中南财经大学,但再次因户口问题遭到拒绝。无奈黄渊虎只好回到武大,他向陶德麟校长提出解决问题的3个方案:颁发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和95级硕士生读1年书再毕业;允许他报考95级博士生。武大答应了第三条。

  三年“苦修”难成“正果”

  1995年黄渊虎参加了武汉大学哲学系毛泽东思想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入学考试。黄渊虎考取优异成绩,比同时报考同一导师的另一考生向某成绩高出18分,而黄渊虎却因政审不合格落榜了。

  黄渊虎不想放弃这次机会,于是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历程。黄曾向武汉大学的各级有关领导申诉,要求解决户口、粮油关系和博士研究生学籍问题,但一直未能解决。

  1998年1月6日,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南熏在患脑溢血住院的情况下给学校领导写信说:“渊虎在87至90年攻读硕士学位时思维敏捷,论文通过答辩。1990年偶犯错误,他接受了处分,如今也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多年来,渊虎求生存、求发展历经坎坷,一些遭遇我听后都流了泪。1995年他报考博士生,成绩十分优异,我建议学校录取他为博士生。”黄渊虎的博士生导师雍涛也再三为其奔走呼号。黄渊虎的遭遇引起了众多的老教授的关注,纷纷给校领导写信为黄渊虎求情。

  黄渊虎告诉笔者,1997年他在武汉打工,被湖北省农行的一位姑娘看中并谈起恋爱,黄向姑娘袒露了自己的种种困惑,而姑娘却并不太在意。但当两人准备结婚登记需要武大开证明时,学校开始以户口注销为由拒绝了,在黄渊虎强烈抗议下,武大才给他们开了证明。

  黄渊虎的申诉终于引起了湖北省政府一位副省长的重视,1998年10月5日,这位副省长在申诉材料上作了批示。10月12日武汉大学主管副校长批示:“黄渊虎的户口问题,我要求研究生院、公安处、哲学学院会商并与武汉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商后,仍无解决办法,此事的处理,原有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现在只剩下取得学籍才能解决户口一条路了,我觉得此事不宜久拖,迟早要解决,晚解决不如早解决。如同意这一方案,可请研究生院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10月15日,武大校长侯杰昌批示:“请职能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报告讨论。”10月25日,校党委书记在校长的意见上签了字,黄渊虎终于被获准进入武大随98级博士生上课,但黄的问题并未到此画上句号。

  黄渊虎一面读书,一面继续与武大交涉户口、学籍问题,直到2000年9月25日仍未有着落,于是他再次向学校申诉,而武大的答复是,黄属于“跟读”,“跟读”没有学籍。黄渊虎这才如梦初醒,苦读3年还是解决不了学籍、户口问题。此时黄渊虎对武大彻底失望了,他想到了法律,他要讨个“公道”。

  面对两审学子心碎

  2000年12月28日,黄渊虎将武汉大学推上了被告席,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他补办博士研究生注册手续;要求为他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并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费二十余万元。

  黄渊虎诉称,1995年被告同意原告报考该校哲学博士研究生,被告给原告发了准考证。经过初试、复试原告成绩优异,而被告以原告政审不合格(1990年犯错误受过处分)为由拒绝录取。经原告据理力争,被告于1998年同意原告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在两年多的学习期间被告始终没能解决原告的学籍,户口和粮油关系也没能落实。原告多次申请,但被告不履行职责,使原告学习、生活无法正常进行,遭受了极大损失和伤害。

  武汉大学辩称,黄考博时,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原则,被告正当行使职权并无不当;至于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告履行了相应职责,致使原告户口、粮油关系无着落的责任不在被告。

  2001年5月10日,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黄渊虎未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是武大坚持择优录取原则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对黄渊虎的户口、粮油关系,武大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判黄渊虎败诉。黄渊虎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2001年6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武汉大学的代理人、该校法学院教授、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枫和陈松平认为,上诉人于1995年6月初收到成绩通知单,同年7月被上诉人开始录取新生工作,上诉人在同年9月1日就应知道未被录取。依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上诉人就未被录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最迟应在1996年末,而上诉人是于2000年12月28日起诉的,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依法驳回起诉。

  武大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还说,上诉人未被录取为博研,是被上诉人贯彻择优录取原则的必然结果。因为经被上诉人初审,上诉人不符合录取条件,一是上诉人在1990年曾“以恋爱为名同时与三名异性交叉往来,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实属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完全丧失了社会主义大学的一个研究生的品质”,并受到被上诉人勒令退学的处分;二是在1990年至1995年期间上诉人有两年无单位证实其现实表现,虽然上诉人被准予参加考试,且成绩高于另一考生18分也并非能说明上诉人必然占据优势。另外,1998年黄渊虎是作为“跟读”学生上课的,“跟读”是一种非学历教育,与学籍、毕业证书无关。

  在处理上诉人的户口、粮油关系问题上,被上诉人依职权先后将上诉人的户口及粮油关系等退回上诉人原单位、原户籍所在地,但均被退回。被上诉人也曾会同公安部门商讨上诉人的户口问题,但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而未果。被上诉人迫不得已才将户口等材料代管至今,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学校已尽其责,并无失职之处。

  黄渊虎的代理人、长江之声律师事物所律师李富洪在庭审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上诉人的诉讼期限并没有过。因为上诉人1998年10月被批准入校读博,此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教育法律关系,上诉人的学籍问题当时报校党委讨论过,因此学籍问题产生于1998年10月。事实也是这样,上诉人在校读博期间,并不交纳“跟读生”的巨额学费,与注册博士生享受同样待遇。被上诉人曾经承诺:让上诉人随98级读博并取得学籍。但3年过去了,被上诉人并未兑现承诺,这是对上诉人的不作为和侵权行为。

  二、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所报考的导师1995年度仅招收1名博士生,不存在计划内、计划外之说,更不存在浪费指标问题,录取向某是执行“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的结果,这与事实不符。该教授当年有计划内、计划外各一个名额,上诉人是以计划内招生名额报考的,上诉人与向某之间并不存在“择一”“择优”之争。进入录取程序后,该指导老师提出了招收上诉人、向某的初步录取意见,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同意并上报到研究生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而被上诉人没有录取上诉人只录取了向某。这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995年不录取上诉人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正确履行了录取博士生的法定程序责任。据此,被上诉人1995年不录取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三、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博士生学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经上诉人多方努力,1998年被上诉人同意了上诉人入学读博,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是“跟读”,显然违背事实。“跟读”,是考分有问题的考生,经自己申请、学校批准而产生的一种教育形式。上诉人考得高分,从未申请过“跟读”;“跟读生”需交巨额学费,不能分配宿舍,需在以后参加入学、外语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学籍,而上诉人不需交学费,分配了宿舍,入学时校党委就讨论了解决学籍的问题;2000年3月23日,武汉大学保卫部出具的《身份证证明》清楚地载明:黄渊虎,武汉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住武汉大学枫园4舍521室。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随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学位课考试,应视为被上诉人录取上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此,被上诉人有让上诉人取得学籍的法定义务。

  黄渊虎的代理律师还认为,被上诉人未能妥善处理黄的户籍、粮油关系,并长期“保留”在被上诉人处,致使上诉人失去了回原单位工作的机会,新单位也进不去,剥夺了上诉人与户籍相关的公民权利,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渊虎1995年参加了武汉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合格,同年9月1日,黄渊虎已经知道未被武汉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2000年12月28日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已过;1990年11月,黄渊虎被勒令退学,武汉大学依据有关规定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等先后退回其原工作单位和原籍落户,遭到拒绝,造成户口和粮油关系至今未落户,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今年8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已是4岁孩子爸爸的黄渊虎捧着法院的判决书,站在武大门口痴痴地望着“国立武汉大学”六个大字,他欲哭无泪。

  众人评说法外有情

  笔者就黄渊虎状告武汉大学一案,采访了法律界、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学者。

  作为与此案有关的时任校长陶德麟说,他不便过多评论此事,但他认为武大不录取黄渊虎程序上是合法的。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马克昌认为,人不能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不能不给他机会。马教授说,在一些国家,法律上有“前科消灭”制度,即一个人犯了罪,如果他在若干年之中没有重新犯此罪,则可视为没有前科,将原犯罪记录在档案里取消。一个人在道德上犯错误,更应如此对待,不能一棍子打死。

  雍涛教授时任哲学系主任,对黄的错误及处理经过比较了解,他认为,当时黄23岁,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学校给他的处分就过重,经申诉,武大已将硕士文凭补发给他。应该给人以改错的机会,不能揪住不放,更不能惩罚一辈子。

  武汉职工大学法学系的李和平教授说:“黄渊虎的事情,武汉大学有明显的行政侵权,有关部门应拿出解决问题的勇气,让黄渊虎尽快走入社会,尽早地投入工作,多为人民造福是我们所期待的。”

  黄渊虎状告母校一案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同时也留下了很多让人思考的问题,首先,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责任是亟待研究探讨的问题。从本案可知,1995年黄未被录取,武汉大学是否应当有告知黄未被录取的具体程序、理由,以及如何申诉的义务呢?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的许多具体行政行为不透明性是导致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纠纷频出的主要原因;如何认定武大同意黄入校读博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问题,黄渊虎入校后,武汉大学就应该及时、明确告诉黄他是“跟读”或是正式取得学籍,遗憾的是笔者至今没有看到证据证明他们这样做了。武汉大学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黄渊虎的户口问题反映出高校与社会服务的脱节,本案中,武汉大学确实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黄的户口寄回其原所在单位和原户籍地,而被退还后又没有规定明确应由哪个部门负责,这个两难的问题不是武大一方所能解决的。整整十年,武大和公安机关连一个户口问题都解决不好,到底责任在谁呢?

  人生十年,弹指一挥,黄渊虎如今已过而立之年,面对两审败诉的判决书,他心酸,他不甘心,他决心申诉到底,讨个公道。

  《法制日报》 20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