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下未成年人死亡案件裁判要旨9条
1.未成年罪犯蓄意在有众多学生的操场上持刀杀害未成年人,即使自首且积极赔偿获得亲属谅解,可依法从轻而非减轻处罚——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怀疑学校对其的处分是因被害人扩散所致,而故意在操场持刀杀人,虽杀人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但鉴于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且系持刀作案,犯罪地点又在有众多学生的操场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案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均为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暴力,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以及《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准确定罪量刑。本案综合考虑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情况,并参考司法社工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非减轻处罚,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2015年9月18日)》
2.未成年学生纠集多人约架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各行为人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纠集多人约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虽然没有实际殴打对方,仅是为同案被告人拿取犯罪工具,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属于参与共同犯罪。在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在思想意识上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斗殴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学生为了哥们儿义气站脚助威、误入歧途,断送了美好青春前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2015年9月18日)》
3.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摆脱恋爱对象故意杀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摆脱恋爱对象,故意蓄谋杀害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早恋处理不当引起的严重刑事案件。早恋是不应该的,但是真的发生早恋了,该怎么办。我们不能一味的堵,更应该在疏导上下功夫。由于现在的种种客观原因,家庭、学校、教师乃至社会,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多一些,对学生的心理需求关注相对较少,导致他们更倾向于从外界获得关爱的感觉,早恋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比如:适当增加一些社会或者户外活动,家庭、学校、教师三方加强联动,加强对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干预,及时引导才是治本之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
4.未成年人被围殴而杀死被害人后积极实施抢救的,应酌情减轻处罚——郄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人因琐事被围殴,用随身携带的刀扎向被害人,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案发后,试图防止和减轻危害后果的发生,积极抢救受害人的,应酌情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作为未成年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必经之地。首先,要树立立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学校不仅是学知识、长技能的场所,更是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场所。其次,学校的法制教育须制度化、科学化。同时,学校要加强管理,对未成年人大量的余暇时间和充沛的剩余精力进行积极的引导,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另外,学校应结合未成年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心理辅导与治疗。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克服成长中的诸多情绪障碍。还要经常与家长沟通,通过举办家长会,了解未成年在家庭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家长的教育理论、教育方法的培训,使家长不断地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改进教育的方式,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老师是学生的第二家长,班主任老师尤其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发现矛盾,解决纠纷,防止酿成大祸。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学生正处于心理成长阶段,心理尚未成熟,老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培养学生宽于待人、乐观向上的心态,如果发现学生异常,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避免误入歧途,遗憾终生。
学生本人,要定期参加法制教育讲座,着力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通过外力作用,从而使自己的行为规范。使自己从小明白什么行为允许做,什么行为不允许做,从而培养守法意识,并规范自己的言行。与同学相处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不要斤斤计较、自私狭隘,更不能因琐事就大打出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
5.未成年人为泄愤报复故意杀害被害人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的,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人因多次遭被害人欺负,心生不满,为泄愤报复用事先购买的折叠刀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主动委托学校领导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校园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马某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选择了用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发生惨案,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尤其是在十六、七岁青春萌动的年纪,易怒、易冲动的特质,易将矛盾升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产生过激的行为。经调查分析,被告人马某性格内向,受挫后将困惑和痛苦积压于内心且长久无法释放,情绪爆发后实施了报复杀人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
6.行为人因互殴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死无明显矛盾的被害人,无证据表明其有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定故意伤害罪——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无明显矛盾,在与被害人等互殴时用随身携带水果刀扎死被害人,无证据表明行为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不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故意伤害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中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此类校内学生互殴的案件应引起高度关注,一是关注在校青年与他人发生矛盾动辄便纠集他人、拉帮结伙,这种表面上的哥们义气的心态在学校中应当成为教育中的一部分,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但在交友与处事过程中应当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无原则的为了朋友两肋插刀的武侠情结不值得提倡,和什么人一起,去做什么事,都应当充分的考虑后果。二是此类侵害人和被侵害人同为未成年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当今社会获取信息渠道很多,已达18岁临界点的未成年人心理及辨别是非能力均已达到成年人水平,在社会广泛关注以及给予特殊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充分自尊、自爱、自重,凡事不要冲动而为,三思后行,以防一时的冲动给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未来。本案针对此特殊性,在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量的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前途发展,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改变了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某某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对三个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均从宽考虑,在已达到教育目的的基础上,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
7.未成年人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诱发急病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行为人组织学生在宿舍打斗,在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互相殴打时因打斗、情绪激动诱发被害人急病身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刘某某组织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荣某某和刘某鹏等人互相打架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荣某某致刘某鹏死亡,刘某某作为组织者应对伤害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其家庭本应对刘某某加强教育,多关心孩子的成长,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刘某某的家长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在孩子犯罪后报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
8.为维护正义以暴力手段攻击他人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古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学生出于维护正义,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暴力手段攻击他人致他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典型意义:
对被告人古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古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案发后在其亲属的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情节。(5)被告人系在校学生,在校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戚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古某及部分同学出于维护正义,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正当自卫,因防卫过当致校外青年死亡。且古某平时在校内校外表现均好,请求对古某免除刑事处罚。安居教育局签章同意学校意见,并请求给予减轻处罚;二十位同学联名申请,认为出于维护正义,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正当自卫,因防卫过当致校外青年死亡。请求对古某免除刑事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各方面考虑对古某适用缓刑,既是对被告人古某的保护,也避免了在学校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
9.未成年学生因QQ空间留言发生矛盾纠集他人群殴被害人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
本案要旨:
未成年学生之间因在QQ空间留言而发生矛盾,纠集他人群殴被害人致其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中学生因为“QQ空间留言”产生矛盾进而殴打的行为是极其不成熟的,是幼稚和心理人格还不健全的表现。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期深刻。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1)学生心理不成熟,盲目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只图一时之快。(2)行为不理智,不能恰当处理生活中的冲突。(3)学校的教育不到位。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对人文教育和性格养成方面有缺失。(4)学校监管不力。在校园里没有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5)家庭教育不到位。个人行为养成与家庭尤其是父母的引导关系重大,孩子的性格也反映了家庭的性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