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轮奸情节被判刑处罚
“我们不需要被教导,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少年人的肩上,如果只有无穷的欲望。
那么可能需要法律的洗礼才能成长。
以下犯罪事实,以时间顺序排列。
一.某晚。
此前,厉晨(化名)经陈方(化名)介绍认识了受害者向某。(案发时13岁)
案发当晚。
厉晨和陈方两人在明知向某系幼女的情况下。
仍然将其约出并带到P县。
之后欲轮流与向某发生性关系。
在房间内,向某和厉晨自愿发生关系。
陈方也欲发生关系时,向某拒绝、反抗。
最终作罢。
二.某年2月一晚。
陈锋(化名)伙同陈某、吕某、厉某(三人均另案处理)。
与受害者马某(案发时系幼女)在一KTV唱歌、喝酒。
期间,陈锋在明知程某要把马某带到宾馆发生关系的情况下。
仍然和吕某一起用自己的身份证帮程某开房。
马某被人送到房间后。
因察觉到异常,遂趁程某上厕所之际逃脱房间。
三.某年3月一晚。
陈锋在陈某1(另案处理)的邀请下。
前往吃宵夜。
之后陈锋在明知陈某1欲将赵某灌醉并发生关系的情况下。
仍然协助对方欲将赵某灌醉。
赵某离开回家途中,被厉某在水泥地上进行奸淫。
事后,陈锋在明知厉某已经将赵某强奸的情况下。
因害怕事情闹大, 安抚赵某将其送回家中。
四.某年4月一晚。
付心(化名)、厉晨、陈方伙同厉某、卢某。(均另案处理)
与赵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喝酒。
饭后,几人来到一KTV内继续喝酒、唱歌。
期间,对于醉酒的赵某厉某和卢某都实施了猥亵。
并进行了亲密接触。
而付心在从厉某口中得知两人对赵某嘴巴亲密接触后。
于是便想着和赵某发生关系。
后续,付心强行与正在生理期的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10点左右。
厉某回到了包厢之内。
付心将自己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诉了厉晨和陈方。
后续程龙(化名)也在厉晨的邀请下来到了包厢内。
三人看见付心正在抱着醉酒的赵某。
于是三人上前猥亵,并想进一步和赵某发生性关系。
但因担心他人发现,于是几人将赵某往楼下带。
在付心和厉晨先后返回包厢之后。
程龙和陈方两人将赵某带到一车内后排座位,欲发生性关系。
两人因担心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会坐牢,于是放弃。
但还是实施了猥亵行为。
陈方离开后,程龙实施侵害过程中,赵某醒来。
向对方索要电话后,报警。
其中,陈方、程龙两人在得知赵某报警后。
在现场等待,被抓捕归案。
而陈方到案后在第一次审讯时,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
付心被抓获归案,厉晨在得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厉晨在到案后,前两次询问均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
陈锋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厉晨、陈方两人轮奸幼女。
(两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减轻处罚,陈方起次要作用)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付心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趁她人酒醉不能反抗状态。
实施强奸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付心、厉晨、陈方、程龙四人趁她人醉酒不能反抗。
进行共同商议欲奸淫受害者。
已经着手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
陈锋在明知他人欲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
仍为他人提供协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在共同犯罪当中系从犯。
鉴于程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厉晨、陈方、付心、陈锋四人,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可从轻处罚。
付心、程龙、陈锋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厉晨行为得到了受害者向某及其家属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相关情节,判决如下:
厉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付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程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陈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