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与幼女发生关系,构成轮奸情节被判刑处罚

  “我们不需要被教导,需要不断提醒;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少年人的肩上,如果只有无穷的欲望。

  

  那么可能需要法律的洗礼才能成长。

  以下犯罪事实,以时间顺序排列。

  一.某晚。

  此前,厉晨(化名)经陈方(化名)介绍认识了受害者向某。(案发时13岁)

  案发当晚。

  厉晨和陈方两人在明知向某系幼女的情况下。

  仍然将其约出并带到P县。

  

  之后欲轮流与向某发生性关系。

  在房间内,向某和厉晨自愿发生关系。

  陈方也欲发生关系时,向某拒绝、反抗。

  

  最终作罢。

  二.某年2月一晚。

  陈锋(化名)伙同陈某、吕某、厉某(三人均另案处理)。

  与受害者马某(案发时系幼女)在一KTV唱歌、喝酒。

  

  期间,陈锋在明知程某要把马某带到宾馆发生关系的情况下。

  仍然和吕某一起用自己的身份证帮程某开房。

  马某被人送到房间后。

  因察觉到异常,遂趁程某上厕所之际逃脱房间。

  三.某年3月一晚。

  陈锋在陈某1(另案处理)的邀请下。

  前往吃宵夜。

  

  之后陈锋在明知陈某1欲将赵某灌醉并发生关系的情况下。

  仍然协助对方欲将赵某灌醉。

  赵某离开回家途中,被厉某在水泥地上进行奸淫。

  

  事后,陈锋在明知厉某已经将赵某强奸的情况下。

  因害怕事情闹大, 安抚赵某将其送回家中。

  四.某年4月一晚。

  付心(化名)、厉晨、陈方伙同厉某、卢某。(均另案处理)

  与赵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喝酒。

  饭后,几人来到一KTV内继续喝酒、唱歌。

  期间,对于醉酒的赵某厉某和卢某都实施了猥亵。

  并进行了亲密接触。

  

  而付心在从厉某口中得知两人对赵某嘴巴亲密接触后。

  于是便想着和赵某发生关系。

  后续,付心强行与正在生理期的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10点左右。

  厉某回到了包厢之内。

  付心将自己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诉了厉晨和陈方。

  后续程龙(化名)也在厉晨的邀请下来到了包厢内。

  三人看见付心正在抱着醉酒的赵某。

  于是三人上前猥亵,并想进一步和赵某发生性关系。

  

  但因担心他人发现,于是几人将赵某往楼下带。

  在付心和厉晨先后返回包厢之后。

  程龙和陈方两人将赵某带到一车内后排座位,欲发生性关系。

  两人因担心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会坐牢,于是放弃。

  但还是实施了猥亵行为。

  

  陈方离开后,程龙实施侵害过程中,赵某醒来。

  向对方索要电话后,报警。

  其中,陈方、程龙两人在得知赵某报警后。

  在现场等待,被抓捕归案。

  

  而陈方到案后在第一次审讯时,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

  付心被抓获归案,厉晨在得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厉晨在到案后,前两次询问均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

  陈锋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厉晨、陈方两人轮奸幼女。

  (两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减轻处罚,陈方起次要作用)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付心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趁她人酒醉不能反抗状态。

  实施强奸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付心、厉晨、陈方、程龙四人趁她人醉酒不能反抗。

  进行共同商议欲奸淫受害者。

  

  已经着手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

  陈锋在明知他人欲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

  仍为他人提供协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在共同犯罪当中系从犯。

  

  鉴于程龙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厉晨、陈方、付心、陈锋四人,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可从轻处罚。

  付心、程龙、陈锋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厉晨行为得到了受害者向某及其家属谅解。

  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相关情节,判决如下:

  厉晨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陈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付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程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陈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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