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士康“鼓励”员工辞职或违法
深圳富士康“鼓励”员工辞职或违法
《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近日采访了解到,深圳观澜富士康开始施行新的政策,以求节源开流。这些政策包括:1、给员工放半年长假,停薪留职;2、鼓励员工主动辞职,有的部门还给每个人600元的补偿金。另了解,订单大量流失,尤其是为苹果代工的iPhone 5销售不佳,产量萎缩,流水线运转不起来,是富士康不得不变相裁员、外来务工者工作不下去的主要原因。
富士康作为一家名企,经济效益不好固然是客观原因,但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过程中,采取“放长假不发工资”、“鼓励主动辞职”等变相裁员的方式,让人感觉遗憾。焦景收律师认为,富士康的做法存在诸多问题。
富士康放长假不发工资侵犯劳动者权益
从调查的情况看,富士康给部分员工放了长假,放假期间停薪留职。何谓停薪留职?其实这一概念是历史产物,在法律上已没有这一规定。它指的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富余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的行为。
对于劳动者来说,入职后都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既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
在未出现停工、停产等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富士康随意放员工的长假并且停发员工的工资,这一行为明显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有两个选择,选择一、要求富士康恢复工作岗位并索要工资;选择二、以富士康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富士康支付经济补偿金。
富士康“鼓励”员工辞职只补偿600元违反劳动法规定
在这份调查报告中,记者也发现富士康存在“鼓励”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而仅仅支付了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富士康“鼓励”员工主动辞职即使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但也绝不是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这事实上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原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而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符合这一规定,则视为违法。
富士康在说服劳动者主动辞职后,仅仅按照“统一”的标准向每人支付6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我们知道,每个员工的工作年限各有差异,每个员工的工资也各有差异。我们也知道,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然而,我们却不知道富士康的这“600元”是如何计算的?
变相裁员不可取,面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这份调查也提到,富士康各种版本的变相裁员说法甚嚣尘上,而员工也是人人自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出现裁员的法定情形;第二、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第三、用人单位想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裁员方案,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第四、用人单位将最后总的裁员方案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存在认定违法裁员的风险。另外,用人单位裁员的,也要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用人单位要对出现了裁员法定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而裁员本身涉及诸多问题,这也是富士康为什么会变相裁员的真正原因。
变相裁员的形式就比较多了,“调岗调薪”、“故意找茬”、“放长假”、“鼓励主动辞职”,但有一点值得注意,无论富士康以何种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另外,用人单位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富士康对这一轮裁员无法提供合法证明,存在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富士康就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标准则是合法裁员情况下的两倍。
(作者:焦景收律师)
焦景收律师---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民网法治频道律师、凤凰网法律大讲堂讲师、朝阳区优秀党员律师,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特聘律师。专注于劳动法、房产法及合同法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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