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能够理解的法律,才是好法律!这样裁判,我看不懂!
说一个小故事:一个专家和老婆上街去吃饭的时候,路过一家服装店,专家的老婆指着店里的衣服说,那个衣服真好看,我想买。专家不同意,我们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怎么能够买那么低档次的衣服呢?女人还是不愿意,非要买,并扬言说,如果你不给我买,我就一头撞死在店门外。专家不以为然,结果女人很生气与他吵了起来,并对专家说,你买不买?如果你不给我买,我就一头撞死在店门外。眼看劝解无果后,专家也很生气,于是对他老婆说,你爱撞就撞去!结果没曾想到,这个女人脾气上来了,竟然真的一头撞在店门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是专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理由是专家的老婆已经说了,不给买就撞墙,但是专家由于过于自信的疏忽,导致悲剧的发生,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此,专家坚决不认同,他辩解到,这是一个意外事件,虽然我老婆平时比较任性,但以一个正常人的观点来看,谁都不至于因为一件破衣服而真的去死,这事放在任何一个人的身上都不可能发生,这是一个普通的伦理规范,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件事只能说明我老婆的精神出了问题,尤其是前几天,我老婆经常半夜说胡话,说什么发达了,有钱了之类的话,。最后法院判决,根据人们普通的认知,大凡一个正常人不可能因为想买一件衣服而自杀,这违背了常理,也违背了人们传统的道德认知,而且据专家讲他老婆精神出了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但他老婆已经死亡,无法举证反驳,根据法律上疑罪从无的理念来说,专家被当庭释放。
以上这个故事纯属虚构,但是最近网上爆出的一则信息着实让我吃了一惊,与我以上讲的这个故事惊人的相似,但判决的结果不同。内蒙的两口子开车去看孩子,半路上女人突然临时起意,要改道去吃火锅,结果男子没有同意。经多次争吵后,女子居然拉开车门跳车想要去吃火锅,结果摔成重伤。虽然男子立即打电话抢救,但因抢救无效而不幸离世。后男子到派出所自首,被提起公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理由是,妻子多次让停车,丈夫没有听,出于认为妻子不会跳车的自信,导致妻子身亡。原因就是过物自信的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那么我们看看,和上面的案例是不是差不多?
这样的判决很自然又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教育人,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但是这则案例能够起到教育人的目的么?显然不能,能够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么,也不能;那么能起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么?这要看如何定性这个案件了。如果说通过这起案件起到了教育作用,那我相信通过这样的判决,以后无理取闹的人更多了。怎么说呢?我们比如说一个人流浪汉到饭店去吃东西,老板不给,然后流浪汉说,你要不给我就死在这里,我们想一想老板会给么?肯定不给。结果流浪汉真的死了,老板也被判刑了。大家觉得这样的事情符合常理么?符合人们的道德认知么?肯定不符合。如果这样的案例多了,是不是鼓励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的目的相违背呢?
其实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在自家承包的鱼塘捕鱼被判刑的事情,砍自己种的树被判刑的事,宰自己养的猪被判刑的事等等。很多法律的进步以致于很多人都不懂不明白了,这不是一种好现象。我们说法律就是要简单明了,让人通俗易懂,这才是一部好法律,如果一部法律的出台,很多条文只有专家和教授或者是专业人员才懂的话,这就不是一部好法律,最起码针对现在的情况来说不是一个优秀的法律。那么这样的法律有与没有,区别不大,因为他不适合大多数人的认知,不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伦理规范。
我国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跨越式的提高,生活上去了,但是由于观念没有及时跟上去,很多法律法规一时还不能被人所理解,所认同。因此,立法者要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立足中国现有国情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绝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毕竟两者的国体不同,制度不同,人们的观念也不同。在别国执行非常好的,到我国未必就能执行好。符合别国国情的法律,不一定就符合我国的国情,期待广大立法工作者能够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完善一部让广大群众能够接受,通俗易懂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具备强大的震慑与教育作用,才能真正起到教育人,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超级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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