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龙南!未满16周岁学生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伤他人,谁担责?

  近日

  龙南法院审理了一起

  未满16周岁学生使用家长的手机

  扫码租借共享电动自行车

  给同样未满16周岁的好友驾驶

  并搭乘自己

  因好友驾驶技术生疏

  碰撞到行人何某

  造成何某受伤及车辆受损

  面临10万元赔偿的案件

  学生和家长们都应该看看

  案情简介

  被告小浩(化名)与被告小宇(化名)均是龙南市某学校的学生。2022年4月8日下午放学后,二人准备乘车回家,被告小宇以其父亲的身份信息登记并扫码打开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由被告小浩驾驶电动自行车搭乘小宇。当车行驶至金塘大道某路段时,因被告小浩驾驶技术生疏,碰撞到未走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原告何某,造成何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4月24 日,龙南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浩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小浩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告小宇撞伤原告何某,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浩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据此确定原告自负30%的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小浩、小宇均为未成年人,被告小宇虽然不是发生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但以其父亲大宇(化名)的身份信息登记并扫码打开共享电动自行车,供被告小浩骑行使用,被告小宇主观上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小浩与被告小宇在本案中对于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能够分清,被告小浩实际控制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负更大的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小浩、小宇分别承担40%、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小浩及其法定代理人大浩(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9056.35元给原告何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大宇(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417.26元给原告何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满16周岁的人骑行电动自行车

  既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或监护人

  加强对孩子的安全出行教育

  规范出行

  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杨村法庭

  编辑:钟爱丽

  审核:廖晶、钟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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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事发龙南!未满16周岁学生骑共享电动自行车撞伤他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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