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夫妻离异探望孩子受阻 法官柔性调解温暖人心

  4月7日,柞水法院家事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又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孩子。2022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和王某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问题和债务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多次调解未果后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并对双方债务进行分割。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孩子由王某抚养期间,因为王某及其家人的阻止,张某对孩子的探望权未得到充分实现,张某遂诉至法院。

  收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因为之前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矛盾很大,如果这次探望权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会让双方矛盾再次激化,还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于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之后,法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告诫王某探望孩子是张某的法定权利,其有义务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劝诫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应是正面积极的,引导双方从最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并组织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次数、时间、联系方式等细节一一协商。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均愿意放下芥蒂,达成调解,案件得到完美解决。

  法官寄语 血浓于水,婚姻的破裂不能将亲情割裂。离婚后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作为一种亲权,应包括联系、会面、交流、短暂共同生活等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父母双方之间要相互理解、宽容,围绕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关爱孩子,理解孩子的感受,正确处理好探望事宜,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原标题:《【今日说法】夫妻离异探望孩子受阻 法官柔性调解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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