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都铎王朝现代性视域下特权法庭的历史定位

  文|鎧

  编辑|刺猬

  从衡平法院设置的法理基础看,无论是“机构分离论”还是“诉讼增长论”都在回应着一个关键性问题,即普通法治理体系的崩溃。

  或许这种说法是国王新一轮中央集权的幌子,又或许这是大法官谋取更大行政权限的借口,但都铎时期作为特殊的衡平法庭而存在的特权法庭的确在客观上达到了国王和大法官的目的。

  

  纵观都铎以前英格兰的政治谱系不难发现,几乎每一次制度变革都会伴随着君主的中央集权政策以及对其的反抗而出现。

  从社会发展的逻辑上看正是这些变革——无论是晚近学者们所认为的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促成了历史进程中现代性要素的积累,普通法法院如是、《大宪章》如是、议会制如是、衡平法院和特权法院体系亦如是。

  于是乎,近现代的一些学者将反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克上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称为“宪政”。

  

  认为这就是中世纪、近代的国家和人民对古典自由主义精神的延续和复兴,进而认为对“暴政”的反抗就是现代性的一种体现形式,这种观点本身就是片面的。

  殊不知,现代性要素的积累本就是基于君主中央集权的欲望和行动的,对君主的反抗并不会凭空产生。

  在这层关系上看,中央集权才是共同体推进社会和制度层面现代性要素积累的原动力,毕竟“朕即国家”才是传统社会中共同体的一般主权状态。

  

  基于这样的逻辑来考察都铎时期特权法院和普通法法院的关系会发现,御前会议、谘议会和枢密院作为国王中央集权的行政工具是一套法国君主的统治逻辑,亨利七世就企图模仿法国的国家治理模式,且行之有效。

  那为何亨利八世和他的顾问们还要将办事效率高、控制成本低的行政机构改造成诉讼流程缓慢、耗时耗力的法院呢?

  答案很简单——因为“普通法系统”的存在,也就是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口中的英格兰司法传统和习惯,它也是柯克和霍布斯口中的“技艺理性”。

  

  回望都铎王朝以前现代性要素积累的历史进程,普通法作为中央集权的帮凶或对手反复横跳于英格兰的社会治理体系中。

  在与国王同阵营时它的司法正当性来源于“王之和平”状态的自然延伸,在与国王唱反调时它又成了英格兰古老习惯和司法传统的捍卫者。

  所以政治学和法学的学者们在对研究的参考系和坐标本身进行选择时经常由于角度不同而得出相异的结论。

  以国家为本位的学者站在主权者的高度时常会将中央集权和自由主义当成一种手段进行研究,因为这种近乎功利的研究态度他们被后人冠之以“谄媚之徒”“奸佞小人”的恶名,马基雅维利、郎世宁和边沁就是这类学者的代表。

  

  而以制度本身为研究目的的学者则会将不稳定的君主制当作批判的对象,于是对于这类学者来说对君主制的限制就成了他们梦寐以求的制度圭臬。

  由于现代社会对专制政体的抛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成为了政治史和法律史学界的主流。

  在国家本位的学者眼中,像特权法庭这样的机构就算不是纯粹意义的司法组织,只要有利于社会治理和共同体的稳定就是可取的。

  即便它可能以伤害某些延续下来的制度传统为代价,而制度内的人和以制度本身为研究对象的人当然不会这么看,这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归根到底还是利益出发点和研究视角的差别所导致的。

  

  回到对特权法庭、衡平法院和普通法法院的讨论中来。国家层面的社会治理机制一般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发展本身的缓慢和渐进等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社会变革的反应一般落后于变革本身。

  而现代性要素的激增却使得社会权力的来源在多个方面发生了变化,现代性要素分别对英格兰的经济、意识形态、军事力量和政治制度等领域产生了影响。

  这一切都是权利请求法庭和星室法庭得以确立和发展下去的基础条件。

  首先,普通法心智的提出与普通法系统本身作为一个法律子系统——或者说英美法子系统——不无关系。

  

  由令状、巡回、陪审主导的普通法司法程序形成了一套封闭的逻辑,这种逻辑又逐渐衍生出了一套为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这种半官僚半知识分子所掌握的学术话语,柯克正是在这种传统逻辑和话语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律师、法官和法学家。

  也正因为如此,他才对普通法系统外的其他系统如此排斥——但也不是一味的排斥,这点从他对星室法庭的态度可以略知一二。

  其次,肇始于王权的行政机构的职能被逐渐分化。不同于法国绝对主义体制下王权和巴列门的关系,英国贵族们的离心倾向自封建主义形成之初就已经常伴王权左右了。

  

  武官贵族的离心倾向所导致的英格兰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以及文官贵族集团逐渐的体系化和官僚化都使得王室的中央集权一方面得到空前加强,另一方面又面临着重重危机。

  此时韦伯意义上的家产制贵族正在向官僚制公务人员的身份过渡,在王权强大时他们是依附中央的家产制贵族,而当君主本人孱弱不堪时他们往往带头造反。

  这些贵族官僚中又可以细分为传统贵族和新贵族。以血缘和军功为分封依据的贵族为传统贵族,依靠行政业绩、经商以发家致富和上缴职业税而获得官职的可以算作新贵族。

  

  而国王中央集权的手段往往是通过新贵族的行政和司法权来打压传统贵族,或者用提升传统贵族政治地位的方式——例如设立嘉德骑士团和确立公爵制——来阻吓新贵族们的崛起。

  最后,根据迈克尔·曼建立的IEMP模型来分析,百年战争对共同体内意识形态的形塑、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军工业及技战术水平的发展和政治结构的复杂化是造成权利请求法庭和星室法庭废立的社会条件和历史基础。

  百年战争的失败使得英格兰君主再次回到约翰王的国家思路上来,即更加偏重对英格兰岛的治理,这又包括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对北部地区、威尔士地区和爱尔兰地区的防务和治理等等,议事类专门法庭据此建立。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新航路的发现,毛纺织业随之兴起,因为牧羊而导致的土地侵占事件频繁发生,莫尔就曾将这种圈地现象比喻为“羊吃人”。

  新的生产关系与新的法律纠纷要求新型法律组织和司法机构的出现,普通法的令状体系已经很难满足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了。

  军事能力的提升使得国内开始考虑组建常备军,对西班牙战争的胜利又使得英格兰控制了新航道,贸易和资本的积累不仅提升了王室、贵族和官僚们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更加剧了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

  

  行政机构主导下的国家治理在欧洲逐渐演变为一种不可逆的社会趋势,如何协调司法传统、教会残留和衡平机构的政治权力便成了留给国王和议会的一大难题。

  综合考查英格兰王室中央集权以及政治权力分化的谱系不难发现,自亨利一世将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管理机构分离出王廷/御前会议后,国王的国家治理权一直在“走出”王廷/御前会议,而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就是司法权,从这个角度看,说司法是个技术活也是站得住脚的。

  国王政治权力的分割也应当区分被动和主动的情况加以讨论。

  

  例如王室设于中央的王座法庭和高等民事法庭就是金雀花王朝初期强大君主的杰作,而议会制的确立的稳定则要归功于亨利三世的中庸和妥协。

  普通法法院自12世纪离开王室至都铎王朝已经经历了三个多世纪了,在这段时间里普通法法院中的法官们履行着现代社会中行政官僚的角色。

  按照韦伯家产制的逻辑,这些被任命的普通法法官们原本应当依附于其权力的来源——国王——上并依靠宿主的薪资过活。

  但按照坦纳的猜测,普通法法官们真实的主要经济来源却是现代意义上的灰色收入,这当然触发了法律系统内文官们的离心倾向,这种半官僚半家产的政治身份决定了他们政治态度上的摇摆不定。

  

  但随着现代性要素的积累,英格兰的社会生产力在推进,生产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英法百年战争和玫瑰战争的结束使得传统贵族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贵族领地内的原生司法系统在与中央普通法法院的竞争中也逐渐废弛。

  与此同时普通法法院和教会法院的博弈也伴随着英格兰国内的宗教改革而慢慢落下帷幕,对于国王和其行政文官来说如何划分领主法庭和先前拥有广泛管辖范围的教会法庭的司法权就成了问题,这一方面牵扯到国王中央集权的欲望,另一方面也关系到普通臣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