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神共愤的丰县八孩案,被告人仅获刑9年!拐卖罪为何不判处死刑

  她不叫“铁链女”!她有自己的名字——小花梅!

  小花梅的父母给她起这个名字,一定是希望她能够做一个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人。或许,她的父母不曾奢求她以后能够出人头地、大富大贵,但最起码希望她能够平安喜乐、健康顺遂。

  然而,从1998年初开始,小花梅的人生轨迹却因为一群不可饶恕的罪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就是令人发指的“丰县被拐妇女生育八孩案”。

  

  1998年初,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二人以带“小花梅”看病为由,将其从云南省福贡县子里甲乡亚谷村拐骗至江苏省东海县,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农民徐某东,“小花梅”与徐某东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去向不明。

  被告人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在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潭洼村发现并收留小花梅,以人民币3000元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霍永渠、霍福得将小花梅带到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介绍,以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董志民,也就是“小花梅”的丈夫。

  1999年,“小花梅”与被告人董志民育有一子。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产七子,最后一子,“小花梅”已有43岁,精神状态急剧下降,逐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17年至案发前,“小花梅”遭受被告人董志民长期凌辱虐待,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并非法拘禁“小花梅”,限制其人身自由。“小花梅”的生活环境也极其恶劣,无水无电,被告人董志民仅维持“小花梅”最基本的生命体征。

  经相关部门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拐卖妇女案和被告人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拐卖妇女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一审结果出来以后,网上和身边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

  为什么收买小花梅的董志民才被判了九年?

  为什么最初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没有被判刑?

  为什么人贩子谭爱庆的妻子李某玲没有被判刑?

  为什么给人贩子霍永渠、霍福得介绍买家的刘某柱没有被判刑?

  为什么收买小花梅的董之民父亲董某更也没有被判刑?

  除此之外,还有一群网友则被愤怒之火团团包围:

  为什么不给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一律判死罪?

  为什么不给那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一律判死罪?

  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量刑还不一样?

  法律究竟是在保护好人还是保护坏人?

  

  今天,橙子哥就这些质疑,一一为大家解答。

  如果你是正在备战2023年法考的考生,也请认真阅读本篇文章。

  本案涉及法考刑法科目中的诸多重要考点,例如:追诉时效,虐待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请各位考生务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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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案说案

  一、为什么收买小花梅的董志民才被判了九年?

  (一)董志民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董志民的虐待行为对小花梅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且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60条可知,在现行刑法的量刑幅度范围内,一审法院针对董志民的虐待行为,基本已经做出了顶格处罚。

  (二)董志民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人身自由,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238条可知,在现行刑法的量刑幅度范围内,一审法院针对董志民的非法拘禁行为,也基本已经做出了顶格处罚。

  (三)数罪并罚,决定对董志民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应依法严惩。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董志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四)解答质疑

  1、董志民为什么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1句: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本身过失造成的被害人重伤、死亡。

  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过失造成的被害人伤残、死亡,为了严惩这种情形,现行刑法将其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董志民的行为虽然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是其并不存在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因而也就无法适用对应的量刑规则。

  2、董志民为什么没被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董志民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其行为确实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但是根据《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再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一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五年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

  二、为什么最初收买小花梅的徐某东没有被判刑

  同样,徐某东收买被他人拐卖的小花梅,其行为也确实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是同样的,徐某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一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五年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

  三、为什么人贩子谭爱庆的妻子李某玲没有被判刑

  李某玲因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并且也超过了追诉时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未予追诉。

  四、为什么给人贩子霍永渠、霍福得介绍买家的刘某柱没有被判刑

  刘某柱因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并且也超过了追诉时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依法对其未予追诉。

  五、为什么收买小花梅的董志民父亲董某更也没有被判刑

  因为董某更已经去世,人死如灯灭,对其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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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有情还是无情

  需要说明的是,1998年参与拐卖小花梅的犯罪嫌疑人共有7人,分别是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李某玲、刘某柱。这七人均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何追诉了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他们5人,李某玲、刘某柱这2人没有被追诉?

  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先后拐卖小花梅,造成严重后果。犯罪行为发生在1998年,均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为从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对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大、情节严重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这5人,依法报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

  李某玲、刘某柱在拐卖妇女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也超过了追诉时效,所以未予报请核准追诉。

  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这一规定过于“无情”,那么从时立忠等5人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是依旧报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来看,法律也有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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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人贩子和收买被拐卖妇女

  的人不一律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存在死刑的,但是必须满足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求。死刑(包括死缓)作为现行刑法最为严厉的刑罚,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不能不加限制的适用。

  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基本犯,法定最高刑却仅为三年有期徒刑。这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相比,的确让人难以接受。毕竟,朴素的价值观告诉大家,没有市场、就没有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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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思考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是道德审判。

  道德审判,决不能代替法律审判,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民众的呼声,是需要裁判者需要考量的因素,但是不能决定裁判者的决断。

  刑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其修订或者修改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启动也需要经过响应的流程。或许,本案涉及的相关罪名可能量刑较轻。但请各位相信,在必要的时候,国家一定会出手,就像12至14周岁已经成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那样。

  时间,会给我们更好的答案。

  如果大家有任何关于案件或者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与我交流~对于今年马上要进行法考的考生,刑法是重中之重,如果大家有学习上的问题或者需要的资料,也欢迎私信联系我领取~

  #丰县八孩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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