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之生物材料保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且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的保藏。该规定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专利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公开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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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第9节中对于生物材料的定义为:任何带有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可见,生物材料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带有遗传信息和可复制。具体到专利申请中,常见的生物材料包括:基因、质粒、单克隆抗体、微生物(细菌、真菌、病毒、藻类等)、动植物细胞和细胞系、杂交瘤细胞株、动物和植物等。而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的保护客体也无外乎产品(生物材料本身)和方法(生物材料的制备方法、检测方法和应用等)。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第9节中还指出,所述“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是指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如果申请专利涉及的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申请人却没有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保藏,或者虽然按规定进行了保藏,但是未在申请日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都可能会造成专利申请中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被视为未保藏。如果专利申请中的生物材料被视为未保藏,则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被认定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申请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该申请。

  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之前以及在申请文件的准备过程中都需要着重留意生物材料保藏,以防专利申请因为未及时保藏生物材料导致驳回的后果。

  对于生物材料被视为未保藏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补救措施:

  (1)通过查找现有资料证明生物材料是能够从商业渠道购买得到:申请人可以提供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可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的证据,例如某菌株的售卖证明、销售发票等,证实该生物材料在申请日前可以通过商业渠道购买得到而不需要进行保藏。

  (2)确认生物材料是否需要保藏以及保藏日期:若该生物材料在具体实验中是作为对照品之一而示出的,即使被认定为“视为未保藏”也并不会影响该申请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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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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