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色魔邻居:侵犯杀害11岁女孩,男子逃窜如同野人生活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地狱装不下的恶魔,来到人间作恶,将如天使般的小女孩杀掉,这是恶魔释放着心中那无尽的恶。生活在阳光下的我们,无法窥探到那些躲藏在世界角落里面的大奸大恶。然而,很多时候,恶魔的形成或许仅仅只是一个恶念,披着画皮的外衣的普通人,或者说本身就是普通人,亮出了自己内心最恶的一面。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侵犯并杀害自己邻居孩子的恶性事件,也值得让所有的大人们能够警醒,为自己的孩子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68号/(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28号)

  

  马某,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

  作为那个年代出生的人,马某的文化程度并不算低,而且在离开学校之后,靠着本地人的优势和家里面的一些关系,马某也是成功的成为了邮政系统的一名正式员工。不说那个年代,哪怕是放在当今的社会,能够进入邮政系统这个国有大企业,也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如果不是后来发生的这些事情,马某应该会有着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以及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庭。然而,世间的事情,就是没有如果,该发生的终究还是发生。

  

  马某的家与女孩玲玲(化名,被害人,殁年11岁)的家住在隔壁,两家的关系非常的不错,也经常的来往。马某有着爱自己的妻子,还有一个上小学的儿子,虽然学习不太好,但是家庭整体来说还是十分的美满的。二马某本人在小区里面的人看来,也是非常的和善,待人接物也没有任何的问题,处理的非常得当,所以当小区里面的人得知,马某犯下如此大的案子的时候,其实都是有点不太相信的。

  

  玲玲的父母也十分的开明,人也非常的好。因为两家经常的来往,而玲玲的学习非常的好,互通有无下来,玲玲也就经常担任着马某孩子的家庭小教师的角色,时常到马某甲做辅导。出于感谢,马某也经常会将单位发放的一些水果肉蛋粮油等等的东西,经常的送一些到玲玲的家中。

  

  但是有一句话说的很好,叫做“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在一来二去的交往中,马某看着渐渐长开的玲玲,出落的越来越漂亮,青春年少,活力四射,在玲玲的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这对一个中年男人,尤其是已经很少与妻子有过夫妻生活的中年男人,产生了致命的诱惑。每次看着玲玲给自家的孩子辅导作业,总有一种想要伸手过去的欲望,然而,多少次下来,终究还是克制住了自己的罪恶想法。

  

  2011年6月17日下午的17点左右,因为单位中事情不多,马某提前回到了家中,在一楼到二楼的楼梯间,碰到了刚刚放学回家的玲玲。看着蹦蹦跳跳的玲玲,马某再也压抑不住自己变态的想法。马某知道今天是周五,儿子放学后,被妈妈接了之后去到外婆家,周日晚上才会回来,这对自己来说是一个绝佳的机会。于是,马某便以辅导自己儿子的借口,将玲玲骗到自己的家中。因为之前一直就是玲玲经常的去辅导马某的儿子,所以玲玲也没有任何的怀疑,觉得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没有跟自己的父母打招呼,因为自己不回去,父母只要敲一下马某的门或者打个电话就知道自己在哪里。

  

  但是,很明显今天的这个决定,让自己陷入了极度危险的境地。再将玲玲骗到房间之后,马某立刻露出了本来的面孔,兽性大发,采用语言威胁,扼住脖颈等手段,强行将玲玲的衣服脱光,对玲玲进行了猥亵。并用隐私的部位摩擦了玲玲的胸部后,马某完成了自己的过程。而后,马某担心自己所做的变态的事情暴露,恶向胆边生之下,直接用绳子勒住玲玲的脖子,用力拉扯之下,导致了玲玲机械性窒息死亡。

  看着玲玲的尸体,此时的马某才感觉到害怕。他将玲玲的尸体及其书包、画板等放到了玲玲家门口之后,迅速的逃离现场。

  

  作案后逃离现场的马某,知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话,肯定会暴露自己的行踪,于是采取徒步行走的方法,并且尽量的避开了路边的摄像头,一直走到了湖北省荆州市的松滋市的洈水镇。走到这里的时候,已经离开武汉很远,但是马某还是不敢进村子,就在离镇不远又比较偏僻的地方,找到了一个荒废已久的破旧的土坯房子,过起了野人般的生活。而为了遮挡自己原来的形象,掩人耳目,马某故意蓄起了长发,留起了八字胡,他甚至不敢与任何人交流,实在闷得慌,就去街上走走,过着野人般的生活。

  

  事情回到案发当日,大概下午18点左右,警方接到了玲玲父母的报警电话,称下班回到家中,就在自己的门口发现了自己女儿的尸体。警方接到报案之后,立刻赶赴现场,病封锁现场,迅速提取了现场以及玲玲尸体上面的生物信息,并开始调取周边的监控信息,以及走访小区内的居民。经过走访之后发现,马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而后面从玲玲右胸上面残留的精斑中检测的DNA信息也证实了警方的判断。于是,警方签发通缉令,全城全国搜捕马某。民警辗转内蒙古、山东、江苏、广东、湖南及省内的荆州、黄冈、咸宁、鄂州等6省20余市,行程3万余公里,只要是马某有可能落脚的地点,民警全部进行了排查,重点排查了100多人。

  

  2011年10月18日,当办案民警在松滋市洈水镇的街上搜寻马某的身影的时候,突然发现一个人的身形和通缉令上面的马某很像,但是又不敢确定,因为对方实在是太邋遢了,有着一头特别长的脏兮兮的头发,留着两撇胡子,但是又跟照片及警情通报上的描述不太一样,警方也有点怀疑。于是,警察试探着用武汉话问了一下这个怪人:你叫什么名字?这个怪人听到后飞弹没有害怕,反而激动的拉着警察的手,用武汉话反问:你们好像是武汉口音?这下民警基本确认了马某的身份,当即将其控制后带回了当地的派出所。经过简单的讯问之后,确认了该男子的身份,正是警方苦苦追寻123天,媒体公开通缉的犯罪嫌疑人,40岁的马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马某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程某、余某、江某、马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被害人玲玲右胸部擦拭物中检出玲玲和被告人马某混合DNA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最高法认为:

  被告人马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在实施猥亵后,为防止罪行败露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马某猥亵儿童,又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其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28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