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斩断捕杀之手

  原标题:保护野生动物 斩断捕杀之手

  

  3月3日是第十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4月8日是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实施。由于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人类活动、栖息地减少等原因,有些野生珍稀动物一度濒临灭绝。其中,非法盗猎对许多珍稀物种的生存有着重要威胁。

  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云南牢牢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省政法机关主动作为、勇于亮剑,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进一步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

  案例一 猎杀一只松雀鹰 换来八个月刑期

  3月30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2022年10月5日,刘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到本村山林内,以斑鸠为诱饵,用猎捕网猎捕到一只老鹰,并拔除老鹰的羽毛,装在挎包内。

  民警在现场查获刘某时,从其挎包内查获已死亡的老鹰一只。经鉴定,被查获的老鹰为松雀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2.5万元。

  今年3月15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刘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某亦于当日缴纳了罚金及赔偿金合计3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当庭提醒广大群众,松雀鹰种属隼形目鹰科,以各种蝗虫、蚱蜢和小型鼠等为食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农业生产具有积极作用。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 “三有”动物竹鸡 同样受法律保护

  今年3月中旬,腾冲市公安局马站派出所、林业站在联合开展巡山、巡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中获取线索,有人夜间到马站乡许家田山林中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民警对附近村寨进山人员进行分析摸排,实地踏勘许家田山林地域环境,分组在涉事山林区域进行蹲守,最终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王某、杨某抓获。

  民警现场查获被捕杀的野生竹鸡8只,猎捕工具弓弩、弹弓各1把,鸟类声音模仿器1个。

  经查,马站乡男子王某、杨某经常到许家田一带山林中闲逛,发现林区中有许多野鸡出没。

  为满足口腹之欲,二人趁着夜色携带弓弩、弹弓等猎捕工具悄悄进山,使用电子设备播放竹鸡叫声引诱竹鸡靠近,使用弓弩和弹弓进行捕猎。短短两三个小时,二人便“收获满满”,捕到8只野生竹鸡。殊不知在“收工”回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二人捕猎的8只野生竹鸡为国家“三有”动物棕胸竹鸡。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王某、杨某二人处以行政罚款3.2万元的处罚。

  无独有偶。近日,昌宁县公安局澜沧江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破获一起非法捕猎“三有”动物案,查获竹鸡13只,抓获嫌疑人1名。

  当日20时,检查站执勤人员正在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在对一辆由昌宁往耈街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进行检查时,执勤人员发现驾驶人神情很不自然。

  执勤人员立即提高警惕,对驾驶人携带的背篓等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携带了13只竹鸡和竹笼、套索等捕猎工具。

  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驾驶人杨某承认是自己非法捕猎的这些野生动物竹鸡。经初步调查,违法嫌疑人杨某在昌宁县漭水镇辖区某山林中通过设置陷阱的方式,先后抓到这些竹鸡,正欲将竹鸡带回家中进行烹杀。

  杨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目前此案已移交昌宁县公安局耈街森林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民警介绍,竹鸡大多生活在竹林中,形体比鹧鸪小,毛呈褐色而有斑点,喜欢吃白蚁等昆虫。棕胸竹鸡和灰胸竹鸡被列入林业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

  民警提醒,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蛇类等共计1600多种。这些动物虽然没有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 森警及时出击 救出6只画眉鸟

  近日,澜沧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6只。

  当日,澜沧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开展涉林信息核查时,发现李某涉嫌非法买卖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警立即前往李某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其家中现场查获画眉鸟6只。

  经查,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观看短视频时获悉,贵州籍网友吴某在网络上出售画眉鸟。随后,李某添加了吴某微信,并以10100元价格向其购买了5只画眉鸟。2022年底,李某又以同样方式在另一名网友处以300元价格购买了1只画眉鸟。

  李某与吴某明知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仍进行非法买卖,且两人均未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

  目前,贵州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澜沧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涉画眉鸟现暂扣于澜沧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由专人看护,待案件查清后移交县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进行进一步救助。另一名出售画眉鸟的网友身份暂未查明,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介绍,2021年2月1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后,画眉鸟已被收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将被判刑罚款。

  释法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离不开法院、公安等政法部门的共同守护。全国公安机关为期三年的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部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等10余件,形成了一批制度性成果,不断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均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该法加强了保护制度,明确提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记者)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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