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评线」东湖评论:以义勇之光激扬浩然正气

  4月7日,湖北省见义勇为英雄先进表彰大会在汉召开,隆重表彰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群体)。湖北是英雄之地,湖北人民是英雄的人民。一直以来,见义勇为精神在荆楚大地不断传承发扬,涌现出一大批舍己为人、救危扶困的英雄人物。伟大的事业呼唤伟大的精神,崇高的梦想呼唤崇高的品德。新时代新征程,更需要榜样的力量、榜样的激励。这些英雄及群体,以平凡造就不凡,以义勇壮举让全社会正气充盈,浇筑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流淌在我们血液里的文化基因。他人安全挺身而出,为家国安宁赴汤蹈火,从来都是中华儿女看重和敬仰的崇高品质。这次湖北省见义勇为英雄先进表彰大会授予余其林等4人“湖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谢利平等31人“湖北省见义勇为先进”称号;授予胡文刚、刘锋群体等4个群体“湖北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他们更多的都是普通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慷慨赴险,以平凡之躯行英雄之事,书写了可歌可泣的精神篇章,树立起可信可学的身边榜样。没有人出生就是英雄,但可以学习英雄成为英雄。也没有人可以夸口此生不会遇到危险,当我们处于危险的时候本能的渴望有人相助,所以换位思考,助人者亦是自助,良好的社会氛围就是在互帮互助中形成的。“德不孤,必有邻。”向见义勇为英雄及群体学习,以他们的义勇之举为道德准则、行为原则、自发选择,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见义勇为虽然是个人行为,但社会一直倡导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智,要在见义勇为时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见义勇为还是一个法律行为,立法充分考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我国刑法已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方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双保险”。民法典则设立“好人条款”,明确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各地也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保护。譬如,为解决客观实际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湖北省委政法委先后两次提请省政府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见义勇为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最深沉的力量。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好见义勇为英雄的坚强后盾。深入研究正当防卫、无因管理、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正确处理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及时制定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法律服务保障。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见义勇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对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当前,各地要借助表彰大会召开契机,充分发挥见义勇为英雄的引领示范作用,用英雄壮举感染人、用崇高精神激励人,不断激发全社会明德惟馨、崇德向善的内生动力,让凡人善举成为新时代美丽风景,让美德浸润社会每个角落。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代新成(房县县委政法委 副书记)

  杜珊珊(房县县委政法委 一级主任科员)

  责编: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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