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与同学打闹受伤,谁来担责?

  许多孩子活泼好动、淘气顽皮

  如果因在校与同学打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该由学校还是家长承担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因幼儿园小朋友在课间玩闹致使人身遭受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一天中午,东源县某幼儿园小朋友吃完午饭后在老师带领下正在休息。相邻而坐的小明与小华相互玩闹,期间,小明踢了小华一下之后跑走,小华追了上去,值班老师发声阻止。但随后,小华随手将小明推倒在地。老师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小明当时说没有问题。午睡过后,老师发现小明有异常,小明告诉老师手痛。老师马上告知了园长并电话通知了小明家长。经医院检查,小明被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青枝骨折。经司法鉴定,小明右肱骨骨折,遗留右肘关节内翻畸形,构成10级伤残。

  小明父母向法院诉求判决小华、小华母亲、幼儿园赔偿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1.04万元。后又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其在责任范围内履行赔付责任。

  庭审争议

  小华母亲称,4岁的小孩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对错,家长把小孩送到幼儿园,把监管权交到幼儿园和老师手上,幼儿园和老师才是受害者的第一责任(监管)人,其间发生的一切事情均应由园方负责。

  幼儿园方称,园方已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且积极救治小明,并主动承担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另外,园方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小明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对于法院认定小明的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称,被告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本案诉争的损害赔偿系《广东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免责事项之一。

  法院判决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华在课间玩闹追逐过程中将原告小明推倒,与小明受十级伤残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对小明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小华不足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华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监护责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儿园上学而转移给幼儿园,应对小华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小明踢了小华一脚,是小华追逐和推倒小明行为的间接诱发因素,应对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园方在事故发生时,有值班老师在场并发声制止,事后也积极配合家长做相关的诊疗和安抚工作。但在幼儿玩闹等特定情形下,幼儿园应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责任。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上前制止防止后续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职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其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应对被告校方的赔偿责任负直接赔付义务。

  经过依法核定,原告各项损失总计10.39万元,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被告小华对原告受伤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小明自身承担10%责任;园方对原告受伤承担60%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法官说法

  校园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需要学校、学生及家长引起重视,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安全问题,教育机构、学校对其教育监管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因此,除学生家长要教育好子女外,学校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规范安装摄像头,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另外,赔偿金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困难的症结所在,有些事故发生后,家长索赔,但许多学校却无力筹措赔偿金,所以购买学校责任保险非常有必要。保险公司介入理赔,能分担和减轻学校教育风险,使受伤学生及时获得赔偿,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可以明晰学校责任,促使其加强管理。教育机构应当积极购买校园责任保险,以分担和减少教育风险。承保公司对免责事由要履行认真解释说明和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也要实事求是,积极理赔,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校园提供安全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源晚报社联合出品

  编辑 | 宋健

  校对 | 陈碧霞

  原标题:《在校期间与同学打闹受伤,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