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领导要求制作478份虚假裁定书,80后女法官被定罪免刑
因按法院领导要求制作了478份虚假民事裁定书,80后女法官李存英被判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向其施压的院领导也因多项罪名锒铛入狱。
01
李存英曾是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2020年6月19日,其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该案在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等人商议后,根据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的要求,由当时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安排李存英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经查,该批不良贷款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361130元。
砚山县检察院认为,李存英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李存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自己并不清楚院领导和信用社沟通的具体事宜,如果不按院领导说的办,自己就要被处理。自己只是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制作裁定书,以为收到的五千元钱是年底发福利,直到纪监委调查时提醒,其才知道是办这些案件的费用。
“我认为我的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发出的裁定书已经再审纠正。我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我母亲、公婆的年纪大、我女儿是二级智力残疾、我儿子才三岁,我负担重,一旦失去这工作,家庭将陷入困境,请法庭综合考虑给予我免予刑事处罚。”李存英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与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商议后,决定不经立案、审理程序,而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委托律师制作了478份起诉书递交广南县人民法院。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安排李存英制作民事裁定书,李存英认为有风险不愿办理,遭到许权的训斥后答应办理。
李存英将一些空白的送达回证交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制作了邮寄送达当事人材料的信封,并让邮政投递工作人员不经投递直接在信封上签注查无此人退件的备注签章,经签章的信封交到广南县人民法院。李存英明知直接制作民事裁定书给信用社是违反法序程序的,而仍然不经立案、审理程序,不审查邮寄信封的真实性而制作478份民事裁定书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民事裁定书的结论均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人的准确住址而驳回起诉,从而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13361130元。
广南县农村信用社付给广南县人民法院8万元办案费,吴少斌、许权等人决定将该笔钱私分,分给李存英5000元(已退给州纪监委)。2020年6月18日李存英到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砚山县法院认为,李存英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办理案件过程中不经立案、不经过开庭审理,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而制作478份民事裁定书给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是被动接受工作安排而制作民事裁定书,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华商报报道,李存英未提出上诉。
02
法度Law查证得知,向李存英施压的法院院领导也双双落马。
据上观新闻报道,公诉机关指控,广南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少斌、原副院长许权在李存英一案中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判决书显示,吴少斌和许权还分别涉及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除受贿外,许权还被认定犯行贿罪。
报道称,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两人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吴少斌案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就吴少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少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等。
吴少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认为,吴少斌与徐某之间长期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在“徐某起诉张云春借贷纠纷一案”中,吴少斌知道徐某被侦查机关以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向广南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和徐某与张云春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系逃避法律制裁,仍利用职务之便代徐某书写执行申请,并驳回了张云春的执行异议请求和广南县人民检察院的中止执行的检察建议,签发了执行裁定书将张云春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35620元(含执行费13620元)扣划至广南县人民法院帐户内,客观上已造成了张云春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检察院认为,基于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吴少斌在徐某的执行案件中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应当认定吴少斌的行为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原审判决吴少斌的行为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吴少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未认定吴少斌犯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最终,吴少斌被判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观新闻的报道称,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决定对吴少斌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半,许权则被判有期徒刑3年。
本文综合自判决书、上观新闻等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