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海,女子喜中奔驰。老总横刀夺爱,还说农村来的不配开

  上海,一女子在地产开发商的年会上,喜中一台奔驰,老总见财起意,横刀夺爱,强行的从开发商手中开走奔驰。理由是当老板的都没奔驰,你一个农村来的前台凭啥开?女子强烈反对,却遭威胁:不给也得给,否则让你变无头尸!

  

  该女子是陈某,在江苏农村长大,和丈夫结婚后,二人一起到上海上班赚钱。陈某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做前台接待工作,而某地产开发商与该中介约定:开展售房活动,员工带几个客户去看他的房子,就给该员工几个开发商年会抽奖券,大奖就是一台奔驰车。

  陈某虽是前台接待,为了挣钱也偶尔也客串一下销售,带着客户去开发商那看房子,开展活动期间,她带了4人看房子也得到了4张抽奖券!

  而其他员工都觉得不会抽中奔驰,还认为这大奖肯定是给特定的人了,或者是噱头。其他同事的抽奖券或者给了陈某或者扔到垃圾桶!

  见此,陈某将所有的21张抽奖券收集在手里,并写上了自己名字,准备去年会碰一碰运气,最差也能抽个小奖。

  令人兴奋的是,陈某居然抽中了奔驰。她在台上太高兴了,没有看见老总迟某羡慕的眼神,就想占为己有。年会后,迟某直接找到开发商要奔驰车。开发商权衡双方的利弊后,将奔驰车给了迟某。

  

  又过了几天,陈某和老公高兴的去4S店提车,却被告知被中介迟某提走了。听到这话后,陈某当场愣住了。

  经各方打听,陈某得知是老板迟某心存羡慕,强行开走的。便找到老板迟某理论,还说一个公司老总居然抢员工的福利。迟某轻蔑的嘲笑道,一个农村的打工妹还梦想着开奔驰?作为公司老板的他都没有,你一个前台有啥资格开这车?

  由此开始,双方争吵起来后,陈某的丈夫就和迟某相互打起来。最后的结果却是,老总迟某的鼻梁被陈某老公打成骨折,经鉴定是轻伤,陈某老公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陈某泪崩,无处哭诉,不仅奖品被老板强占,还把老公送进看守所内。更加让人愤懑的是,迟某不仅强占奔驰车,还要让陈某赔偿高额的医药费。

  正当陈某不知所措时,迟某又电话威胁她,如果不赔,就找人弄她扔进河里,搞成无头尸!并威胁让陈某想想自己的孩子,以后怎么生活。

  听到迟某如此说后,陈某当时就被吓懵了,同时问迟某自己怎么做才能放过自己。迟某说,你必须签放弃奔驰承诺书,我也不要赔偿了,你老公也可以出谅解书,减少刑期。

  

  陈某害怕了,并自言自语的说,自己就是个前台,怎么可能玩得过老总呢。便在其威胁下,她被迫手签了承诺书。

  令人想不到的是,迟某威胁陈某才刚刚开始,他拿到承诺书后,马上翻脸不承认,还让陈某赔偿医药费。

  见迟某如此不近人情,便把迟某告上法庭,请求归还奔驰。

  最终,法院判决迟某将奔驰车返回或者是等值的价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有网友说,奖励奔驰车,是为了激励员工去卖房,更好的出售自己的房屋 。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引流客户,开发商在公司年后上,赠与中奖的员工一台奔驰。即开发商向手持抽奖券的所有人发出邀请,如果陈某被抽中后,意味着开发商与陈某达成了赠与协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开发商采取抽奖方式,将奔驰车赠送给了陈某,开发商与陈某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2、有网友说,迟某胁迫陈某放弃奔驰车的行为构成了胁迫行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陈某被迟某威胁,在被逼无奈情形下,在承诺书上签字。当时迟某是胁迫方,陈某是受胁迫方,双方所约定的陈某放弃奔驰车的承诺书,不是双方平等条件下的所做出来的意思自治,故该承诺书无效。

  

  3、迟某心眼太小,见钱眼开。现实生活中,这种人并不少见,大家一定要记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别人的东西不要随便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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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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