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发生3次性关系,最后因强奸罪判刑

  16岁的万某出生于广西,初中毕业之后就不再上学,由于年纪还不够,父母也没让他打工,他就整日与游戏为伴,和另外几个不上学的孩子一起瞎混。

  在案发半个月前,万某认识了正在上初一的13岁女孩小陈。

  讲实话,在一些初中孩子的眼里,小混混有独特的“魅力”,在小陈的眼中,万某就是有独特魅力的那个人,两人相识只不过四五天,就发展成情侣关系。

  如果只是单纯地谈恋爱,那只能说是早恋,问题并不算特别严重,但如果是发生性关系,那问题可就严重多了,而万某就踏过了这条红线。

  

  某个周六,万某的父母不在家,他便将小陈约到家中,然后跟她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的一个月里,只要家中没有父母,万某就会让小陈来自己家,两人前前后后共发生了3次性关系。

  可在第三次时,父亲发现了小陈的异常,于是盘问她去了哪里,小陈支支吾吾半天后,才讲出自己和万某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一事。

  小陈的父母离婚早,陈父辛辛苦苦把小陈拉扯大,这件事对一个父亲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他用小陈的QQ约万某于次日在村里见面。

  次日,万某如约而至,等待他的却是陈父,在陈父的再三询问下,万某如实相告。

  随后,陈父联系了万某父母到家中商量如何处理这件事,可万某父母觉得自己家孩子未成年,就算报案警察拿他也不能怎么样,所以拒不道歉,赔偿就更别说了。

  

  面对这样一家人,陈父也不想再跟他们纠缠,既然私了不行,那就报案。当天,他就带着万某来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又带着小陈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处女膜有陈旧性裂痕。

  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万某、小陈的血样各一份,扣押两人在案发时所穿的内裤,并将这些东西送至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小陈所穿内裤检出混合基因型,且包含有小陈血样、万某血样在所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的基因型。

  案件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警方问万某是否得知小陈的年龄,万某表示知道,而小陈也说,自己曾经把生日告诉过万某。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警方便告知万某父母,万某涉嫌强奸,很可能坐牢。

  直到此刻,万某的父母终于慌了,他们赶紧找到陈父,想通过经济补偿获得谅解,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次,他们连陈家的大门都没有进去。

  

  万某的判决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万某已满16岁,所以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

  万某明知小陈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却仍然对其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完全具备了强奸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和特征,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万某奸淫同一幼女3次,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他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幼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法院综合考虑万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奸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对于一审结果,万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称:

  本案中,万某与小陈关系较好,二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是因为小陈父亲报案才案发,与普通奸淫幼女案有较大差别,原判对被告人量刑时只考虑被害人父亲的态度,没有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

  小陈在案发时已13岁10个月,对社会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案发前与万某为恋人关系,且是自愿到万某家与万某发生性关系,万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相对较轻。

  因此,原判判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量刑偏重,对于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偏重的理由予以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以强奸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