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临沧·与法同行】酒后殴打他人,“醉”不容恕!内附打架成本说明

  有人饮酒助兴,有人借酒浇愁,殊不知,酒后也易冲动坏事!醉酒时放飞自我,酒醒后追悔莫及。小编带你看看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审结的一件酒后寻衅滋事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丁某某酒后从同事家回家,至小区后门门口时,与收工回家的被害人刘某某相遇,双方之前并无矛盾纠纷但丁某某却无故将刘某某推倒,并用脚踢踹刘某某的腹部后返回家中。

  当晚23时许,刘某某感到腹部疼痛,在家人的了解下,刘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儿子刘某甲,遂刘某甲立即报警,并将父亲刘某某送医,经医院检查,刘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后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此时的被告人悔之已晚,最终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打架成本

  1.轻微伤的打架斗殴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 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聚会饮酒要适度

  切勿过量饮酒

  更不能酗酒滋事

  原标题:《【温度临沧·与法同行】酒后殴打他人,“醉”不容恕!内附打架成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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