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抚远检察:公益诉讼护农春耕

  12吨非法种子在联合行动中被发现,涉案人员或面临刑事处罚。

  眼下正值春耕备耕时节,4月6日,抚远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抚远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在开展“亮剑护农2023”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抚远市海青镇某农资公司仓库存放一批未经审定的育龙84水稻种子,数量大约12吨,价值约8万余元,被农业农村局查扣。

   种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是决定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关键内因,种子的真假优劣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近年来,涉及种子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农户权益,还可能造成农业生产事故。该院拟对抚远市农业农村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抚远市辖区内的农作物经销商进行摸排走访,杜绝再次出现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

   该院检察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品种审定可以避免盲目引种和推广给农民生产带来损失,有利于加强农作物的品种管理;促进生产用种良种化,良种布局区域化。而未通过或者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不仅容易造成农业减产、减收,而且没有售后保障,一旦造成损失只能由农户承担。

  检察官提醒广大种子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采购时认真查看种子外观包装和标签,正确识别合法合规合格的种子产品,建立采购销售台账,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不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种业市场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时要到正规经营单位购种,并认真查看种子产品包装和标签,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质量指标、净含量,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号,信息代码等内容,特别情形还需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购买种子时索要相关票据,发现问题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反映,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工作落实年】抚远检察:公益诉讼护农春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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