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邻居犯死罪,你一句“未满18岁”能决定他生死,你会怎么做

  导语:如果你的邻居因为杀人而犯罪,但你一句“其未满十八周岁”的证言能决定他的生死,你会怎么做?本案主人公以他们的行动诠释了他们对“情”与“法”的理解。只可惜这种有失偏颇的理解把他们引向了牢狱之灾。

  1997年7月30日,对于操劳了大半辈子的山东省费县方城镇官庄村村民侯庆合夫妇来说是一个让他们极度悲愤的日子。这晚10时许,他们年仅17岁、活泼可爱的女儿侯宗香被人从家中骗出杀害,歹徒杀人后又返回其住宅抢劫现金8000余元。每每想到宝贝女儿带着极度恐慌和对人世善恶的迷惑永远地离开了人世,他们不免心如刀割,痛不欲生。好在公安机关很快就将案件侦破,并将犯罪嫌疑人之一孙德奎抓获;不久,远逃关外的另一个犯罪嫌疑人、与侯家相邻门面经商的韩家的儿子韩永,也落入了法网。

  

  这,多少给侯庆合夫妇痛苦的心灵以少许的慰藉。他们期待着法律早日严惩罪该万死的杀人凶手,盼望着用公正的判决告慰可怜的女儿在天之灵。然而,他们苦苦等待了一年多,司法机关的大门也跑了不下十趟,正义的宣判却迟迟没有下达,两名杀人凶手仍关在看守所。

  这一切,都让他们不能理解,难道,“杀人偿命”这一简单而古老的法则都不能实现吗?

  作为省公安厅督办的大要案之一,这起案件在一开始就受到了临沂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公、检、法三家都相继抽调精兵强将投入到案件的侦、诉、审之中,并分别下达了限期结案的指令,决心从重、从快、从严办理此案,以正国法,平民愤,稳定当地的社会治安。孰料此案一波三折,就在1998年4月20日临沂市检察院依法将此案起诉到市中级法院之后不久,出人意料的事情发生了——

  被告人韩永的母亲刘宝香分别致信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称韩永实际是1980年阴历腊月初八出生,而不是司法机关认定的1979年4月13日!至1997年7月30日犯罪,未满18周岁,还是未成年人。

  此事关系重大。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也就是说,此事如能查证属实,则韩永就逃脱了极刑的制裁,判决时,法院将不得不对其从轻予以量刑。换句话说,韩永的真实年龄成为决定韩永生死的“生死牌”。正常的诉讼程序被迫中断,案件又从法院重新回到了审查起诉环节上来,检察人员不得不撤回起诉,开始了对韩永年龄的审慎调查。

  

  据刘宝香说,在韩永出生后为其报户口时,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超生罚款,他家不得不将户口报大;1993年当地进行户口普查,她又找到村里要求把户口给改正过来,当时村里的会计韩其春就给改了。她还一口咬定:韩永出生时,她奶水不足,曾找村人王守兰给喂过奶,当时王守兰也生了一个娃娃,是个女儿,比韩永只大几个月;本村还有姚占荣的女儿,韩振彬、魏宪玲夫妇的女儿,也与韩永一年出生,都比韩永大……

  检察人员首先找到了现任该村书记的韩其春调查。韩其春回忆说,好像是在1993年,当时全县正进行户口普查,有一天刘宝香找到他,说韩永的户口报大了,要求给改过来,当时他觉得改户口是件小事,就给按正确的出生日期改过来了。

  随后,在官庄村村委办公室,检察人员查看了村里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韩水的登记表上写明其出生日期确为1980年12月8日(当地报户口一般都报农历,户口部门按阳历登记)。比照其他人的登记表,没有什么两样,检察人员没看出有什么更改的痕迹或其他破绽。

  再调查其他人证。姚占荣、王守兰及韩振彬、魏宪玲夫妇一致证实韩永与自己的女儿同岁,生于1980年。并且王守兰还特别说明,她的女儿是1980年6月出生,韩永是腊月出生,出生后第一次奶是她亲自给喂的,她绝不会记错……

  

  这似乎已足够说明问题。但毕竟事关重大,检察人员不敢稍有疏忽。他们又连续调查了十余名韩家的村邻,除少数几名不能肯定韩永的准确出生年月外,其他均证实了姚占荣等证人的话是确实可信的,而派出所微机内所记载的韩永的出生年月是不真实的。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韩永的出生年龄实际应为1981年1月13日(阴历1980年腊月初八),遂以韩永为“未成年人”重新起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重新受理市检察院的起诉后,也没敢疏忽,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对韩永的年龄进行了复查。办案人员审查中发现,检察机关认定韩永作案时未成年的主要证据有两项,一是对村里的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表,二是部分证人证言。户口登记表的内容的真实性有待查证,而证人证言的准确与否也还需调查核实。

  办案法官再上费县。韩其春言之凿凿地告诉法官,大约是在1993年,县里进行户口普查,要将户口输入微机,允许将以前报错了的户口改正过来。就在此时,他应韩永父母的要求将韩永的出生年月作了改正,进行了重新登记。当时,这种情况村里有好儿例,派出所都依据村里的登记输入了微机。他并肯定地说,派出所微机里现保存的年龄和村里现存登记表里的年龄完全一致,都是改正后的年龄。

  

  法官从方城镇派出所的微机室将韩其春所说的几名改动过户口的村民连同韩永的户口档案一并调出,经核对发现,其他几名村民的微机档案确与村户口登记相一致,而唯有韩永,并没有像韩其春说的那样完全一致,而是两个不同登记。据派出所户籍人员说,微机里的档案均是1993年前各村提供,与1993年前各村户口登记表一致。1993年后因故需改动户口的,都有严密的手续,微机里也有记载——韩永的档案里根本没有任何更改记载。

  法官连夜赶回费县看守所,将韩永从监室提出。韩永证实自己确生于1979年4月13日。为让法官相信,韩永并举出了几名本村与其同年出生的村民作证。法官次日再次到方城派出所查证,到村里调查,证实了韩永的话是确实的。

  1998年7月8日,也就是在侯宗香被害一年之后,作为1997年度临沂市十大治安要案之一的这起案件终于在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下正式开庭审理了。

  

  庄严的审判大厅里,公诉人代表国家义正辞严地发表完起诉意见之后,又一个意外发生了——一直咬定自己生于1979年4月13日的被告人韩永突然翻供了,并声泪俱下地哭诉说:以前自己说生于1979年是因为被捕后心里恐慌,记错了,后来想清自己是1980年腊月初八出生,又因怕办案人员说他不老实不敢改正。闻听此情,出席法庭作证的刘宝香、韩其春、王守兰、魏宪玲、韩振彬、姚占荣等人趁机从证人席上站起来,厉声指责办案人员办错了案,无中生有;刘宝香还当众痛哭流涕,大呼冤枉;旁听席上,一位不明真相的旁听人员也趁机起哄。一时哭声、闹声、指责声喧嚣一片,使法庭很长时间难以恢复平静。

  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虽然本案中有证人证言证明韩永生于1981年1月13日,但更大量的证据都证明他实际是1979年4月13日出生,尤其是有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为依据,韩永本人的前段供述也证实了这一点,这决不会有错。至于韩永法庭翻供,完全是求生的本能加上刘宝香等人的证言使然,不足为凭。法院遂于7月14日以韩永成年人判决其与孙德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永不服判决,在上诉期限内以作案时未成年为由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刘宝香不久也致信省高院,请求高院重新核查韩永年龄,以确保案件的公正。

  

  省高院通过书面审理认为,韩永作案时是否是未成年人事关韩永生死,人命关天,一点不可马虎,本案中该方面证据存在矛盾,宜作更深一步查实。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欲结未结,不久又重新回到了临沂市检察院起诉处。

  检察办案人员虽然在起诉书中已认定韩永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但法庭上韩永的突然翻供与刘宝香等人的表现还是让他们顿生疑惑。再次撤回起诉后,他们重新对本案进行了分析:韩永在归案后一直供述其生于1979年4月13日,刘宝香等在起诉前也一直未提出异议,这中间为时近一年,会不会有什么串通一气的包庇、伪证行为存在?主办检察官报请院有关领导和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市县两级院联手,查个水落石出,以向一直关注着本案的社会各界及侯宗香的亲人有个忠实的交待。

  关键还是在于查清韩永的真实年龄。检察官将突破口锁定在韩永亲戚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微机显示,韩永舅舅家女儿刘某,是1979年12月26日出生;其姑姑家儿子王某,是1980年8月17日出生。据此二人及其父母证实,韩永比他们都大,他们叫韩永“表哥”。

  

  关在看守所里的韩永根本没料到检察官的真实用意,在提审中他不经意地就说出了刘某是其表妹,王某是其表弟。果然未出检察官所料!按常理,在亲戚、族人之中,同辈之间的称谓是自小即定下来的,如“表哥”、“表姐”等,是不可能中途改口的。据此分析,检察官认定,韩永的“表妹”、“表弟”所言不谬——韩永确于1979年4月13日出生。

  但为了案情不再出现反复,检察官还是审慎地作了全面调查。调查中,韩永的“拜把兄弟”张开军等人证实,韩永在他们中年龄排第三,排第四的张开军是1980年2月出生;韩水的村人刘某某、韩某某也证实韩永与他们生于1979年的女儿同岁;夏某某则证实韩永比他生于1978年的大儿子小,而比他生于1980年的二儿子大……

  针对刘宝香等六名证人一再提到韩永改户口是为逃避计划生育超生处罚的情况,检察官又提取到了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红头文件。该文件明文规定:凡于1979年3月31日以后超生的三胎及三胎以上和于1980年3月31日以后生的二胎子女,一律不划给责任田、宅基地……据此看来,即便在家排行第三的韩永的出生日期真的要改,其父母也决不会愚蠢地改到1979年4月13日,因为那样仍不能摆脱掉计划生育的处罚。

  

  关键的关键已彻底查清,一切均证实其中另有隐情。检察官将查明隐情的突破口选在了身为村支部书记、具有多年党龄的韩其春身上。检察人员将韩其春传唤到检察机关,先从党性原则谈起,谈到人情世故,再谈到法律社会……在一个威严的地方,面对着威严的检察官,韩其春的头上开始冒汗,他的心理防线在一步一步崩溃检察人员适时地抛出了已掌握的证据,一桩桩、一件件,终于彻底瓦解了韩其春等人精心筑就的攻守同盟。

  一起同人情、面子和世故而滋生的案中之案被钓出水面……

  韩永被捕归案后,舐犊之情使刘宝香如坐针毡,她终日跑上跑下,企图打听一下案情找个机会救儿一命。一天,一个略懂法律的青年到她家串门,当听说韩永的事后,青年闲说中谈到了刑法关于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的事。

  

  真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一听只要作案时未满18周岁就可免儿一死,刘宝香仿佛一下抓住了救命的稻草一个未眠之夜,刘宝香在心底已形成了一个假称改户口、找人作假证的周密计划。

  刘宝香一起床便风风火火赶到村支书韩其春家,谎称当年为躲避计划生育将韩永的年龄报大了,要求给改至1980年腊月初八出生。有着多年党龄、粗通法律的韩其春当然不傻。他从刘宝香吞吞吐吐欲说又止的神情联系到韩永杀人的事实,心里便有了谱。他深知此刻改户口关系重大,但他又认为身为村支书就应为村民分忧解难,况且,”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于是,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终于下了决心,将韩永的户口常住登记表从登记簿中抽出毁掉,按刘宝香说的出生年月重新在一张同样的空白表格上填制,后又按原位置插入,直至一点破绽都看不出。

  最关键的问题这么简单就解决了,刘宝香顿觉轻松了许多,下一步工作就是要找人作假证了。通过昨夜一夜的思索,刘宝香早就找好了人选:村妇王守兰心地善良、乐于助人,且有一个1980年夏出生的女儿,是最佳人选;姚占荣是刘宝香的近邻,还有点转折亲,加之这人心眼也不错;魏宪玲是本家,也有一个1980年出生的女儿……

  

  刘宝香果然是知人善任,找好的人选没有一个让她失望。韩振彬、魏宪玲夫妇是下地干活回来的路上让刘宝香“碰”上的。刘宝香眼泪汪汪地拉住了两夫妻的手:我儿的小命就在你俩的手里了,如果你们出面跟前来调查的“公家人”说句话,他就死不了,我们将感激一辈子,不然,他只有死路一条。看着可怜巴巴的刘宝香,韩、魏夫妇一阵心酸,同情之心顿生。二人一商量,觉得本家本族,一脉相连,不能见死不救,不就是说句话嘛,没什么大不了的,遂答应作证。刘宝香就教他们如何说话,并称一切工作由她安排,要两夫妻放心。

  姚占荣初时本不肯答应刘宝香帮忙,她觉得如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况且,她这人“最怕见戴大盖帽的”。但当刘宝香告诉她户口已改好,还有其他儿人与她一同作证时,她便经不住刘宝香的苦苦哀求,打消了一切顾虑,“不就动动嘴吗”!她一口应承了下来。

  王守兰更是快人快语,当刘宝香说明来意,她的心里便闪过“救人一命”的念头,她爽快地答应按刘宝香的授意作证。

  一切,就这么简单,刘宝香既没有用金钱开道,也没有请他们吃喝,就凭几滴眼泪,就赢得了他们朴实的感情。沂蒙山人的淳朴、善良本性加上法自的素质,决定了他们不需要任何回报,就会心甘情愿地承揽下这件“好事”,他们甚至觉得义不容辞。

  

  这出“假证”剧编导刘宝香以及一心想救人一命做善事的韩其春等人,以及生活在他们周围的其他法盲们,可能怎么也想不到,他们的出于善意的行动却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案件的反反复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

  1999年3月14日,检察机关依法将刘宝香等前述六人逮捕归案。同年6月17日,费县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宝香有期徒刑五年,以伪证罪判处韩其春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王守兰等四人也分别以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韩其春等5人以不懂法为由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1999年9月16日,在本案的受害人侯宗香受害两年之后,临沂市中级法院再一次开庭,一审判处故意杀人犯韩永、孙德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说句假话也能构成犯罪?!”古老的沂蒙大地开始有了新的话题……

  作为母亲,舐犊之情使刘宝香端力保护儿子的举动本无可非议;作为公民,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本身也无过错。但为什么会出现如上结局呢?错就错在“情”、“面”二字,他们不该把“情”、“面”凌驾于法律之上,亲属相隐不为罪早已成为历史;用“情”、“面”去野蛮地践踏法律,不仅救不出亲人,还会导致自己去了他们本不该去的地方,这是游戏法律者的必然归宿。善良的人们,应以此为戒!

  (因可理解原因,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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