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路十号第二季】第一期 :要做商标使用明白人 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办理刑事案件、惩治违法犯罪是“治已病”。
以案普法,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是“治未病”。
源头防治、正本清源,是惠安检察诉源治理的价值追求。
本期,请大家跟我们一起学习“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一期
要做商标使用明白人
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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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