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花两千五找妓女,之后又拿水果刀把自己的钱夺了回去

  广东中山,一名男子花费两千五百元去找妓女,之后他发现自己的“服务”太不值得,于是拿出自己的一把水果小刀,把自己的钱夺了回去。案发当日,卢某因为孤单,与一位失足的王后在微信上约定“共度良宵”。经过一晚的缠绵,卢某认为王某提供的服务实在是太不值得了,便从自己的包包里掏出一把小刀,并扬言要王某转账2500元给他,不然他就将自己的脸划成两半。王某大惊失色,只得把2500元汇到了卢某账户上。其后,卢某快速从安全出口逃离。王某给警察打了电话。此事一出,网民们就纷纷指责卢某是个“不讲武德”的人,竟敢“白嫖”。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卢某的这种行为,应该怎样界定呢?首先,卢某的卖淫活动已经触犯了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处以10至15日的拘留,并处罚金5000元。卖淫是一种非法的、非法的、以金钱、财产为交换条件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在本案中,卢某用2500元的价格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已经进行了所有的交易,卢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5-10日的拘留。其次,“交易”结束后,卢某以“服务”价值不高为理由,对王某使用武力,逼迫其退还嫖资,卢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按照《刑法》,对于抢劫罪,通常是三年到十年不等,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入户抢劫”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情节,其犯罪事实与犯罪事实相吻合。卢某是否构成“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是一种以“入室”为主要目的,对入室抢劫的犯罪。换言之,任何进入到与外界相对隔绝且是他人生活居住的生活场所,进行抢劫的,均属入户抢劫,需从重处罚,起刑10年以上。而“入户抢劫”一词中的“户”,则是指住宅,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家庭居住,二是相对于外部世界,前者属于功能性,而后者属于场所。因此,应当将“入户抢劫”一词中的“户”一词限定为一户人家的住房。本案中,事件发生的地点是一家酒店,但是该酒店是对外公开经营的,它的功能是用来做生意,而不是用来做家庭住宅。因此,其他客人也可以在这里居住和生活,因此,该酒店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基本特点。所以,卢某虽属于“入户抢劫”,但明显属于普通盗窃罪,其刑期应在三至十年以内。卢某找小姐是犯法的,找小姐要回小姐的钱,更是罪大恶极,精神上也有问题,应该去监狱里好好反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