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援故事第878辑】感情没了,那就谈谈钱的那点事

  原创 黄孝军 台州司法

  为恋爱买单的钱能返还吗?

  2022年5月,陈某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陈某对李女士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女士以结婚为由不仅要求陈某为其支付购买衣物、化妆品、首饰等购物款项,还经常要求陈某转账供其消费。陈某多次提出登记结婚,李女士均以双方经济不稳定为由拒绝。2023年3月开始双方出现较大矛盾,后李女士提出分手,陈某表示分手可以,但恋爱期间自己给李女士转账购物消费的二十余万元款项要求其返还,但李女士认为这些款项都是陈某自愿给其转账消费的,自己没有返还的义务。陈某多次联系李女士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陈某想通过诉讼来主张返还,遂到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恋情期间的转账款项能否返还?

  律师解答

  陈某要求李女士返还其转账款项及支付相关费用发生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这种给付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陈某和李女士以相亲为目的经人介绍相识,在交往的一年期间即为李女士购买衣物、化妆品、首饰等物品及转账消费支出,是为了获得李女士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陈某向李女士赠与大量钱财及物品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陈某向李女士大额转款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情侣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做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付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陈某向李女士的转款行为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该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李女士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律师建议陈某可就此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大额转账款项,但法院判决一般也会考虑双方的恋爱关系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定一定比例的金额予以返还。

  律师提醒

  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愿望,处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男女恋爱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好感,或为了促进感情升华,主动给予女方一些礼物,也符合人之常情。但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之后,往往会出现相应的经济纠纷,爱恋期间对于大额资产支付建议还是应予以保留一定依据为妥。

  撰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第878辑】感情没了,那就谈谈钱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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