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四川女子带3岁儿子洗药浴,不料却洗出绝症,卧底2年讨公道

  中医药是老祖宗给我们每一位国人留下的至宝,网络上关于中医西医哪个更管用的争论一直没有消停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许多黑心商家、非法行医的人打着祖传秘方的名号招摇撞骗,致使百姓惨遭其害。

  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则案例,由于过于偏心黑心商家宣传,致使孩子患上了绝症。所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擦亮双眼,遇有疾病时选择正规的中医院寻医问诊,以免自己或家人的身心健康遭受损害。

  

  对任何一位母亲来说,孩子都是他们的掌上明珠。美玲也不例外,自从儿子出生后,美玲将全部心思都放在了孩子身上,每次儿子一生病,美玲都是整宿的抱着儿子入睡,生怕粗心的丈夫照顾不周加重病情。

  2009年的一天,美玲发现儿子身上起了湿疹,由于担心西药会有激素类的物质,对孩子的身体产生副作用,美玲选择了一家号称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药浴公司给儿子治疗。

  其实湿疹对儿童来说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皮肤疾病,如果规范治疗的话很快即可痊愈,但此时的美玲不知道,乐融融的生活将一去不复返。

  在用药期间,儿子的湿疹一直未见好,反而越来越重,等她反应过来带儿子来到医院检查后,结果却令美玲几乎当场晕厥。

  

  儿子竟然染上了脓包性银屑病,而且终身无法治愈。美玲立即抱着儿子来到药浴店要求其给个说法,但被店家一口拒绝。

  “我们这是祖传的老字号,从来没出过问题!”

  碰壁的美玲暂时将讨个说法的事情放在一旁,而是带着儿子开始了全国各地的求医之路。北上广深,各大医院的门槛几乎都被美玲踏破了,但是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四个字,无药可医。

  作为女人,美玲原本性格是非常柔弱的,但是作为母亲,她是极为刚强的。寻医无果后,美玲决心不再让儿子的悲剧发生在其他孩子身上,她决定卧底调查。

  经过前期准备后,美玲打造了一个农村进城务工妇女的形象,在将孩子安顿给丈夫和婆婆之后,美玲踏上了卧底之路。

  对美玲来说,入职到药浴中心的总店非常简单,最难的事情便是赢得他们的信任,让其放心将底细透露出来。

  

  作为受害者,美玲对药浴总店的黑心程度有所预估,但实际见到的情况更让她感觉触目惊心。

  随意调配的药膏,重复利用的药水,发霉变质的药材,一幕幕令人发指的画面让美玲感到窒息。这些东西竟然被这帮人大张旗鼓的用在了一个个婴儿和孕妇身上,良心何在?说是被狗吃了都算是正面评价了。

  就这样,白天在店里任劳任怨的打工,晚上在出租屋内将自己的见闻整理出来,并对收集到的证据分门别类整理。

  在进行一些视频、音频偷拍过程中可以说美玲是冒着生命危险在进行,因为一旦被老板发现,这种断人财路的行为无疑是杀人灭口的最大动机。

  但是这样困难的生活并没有击倒这位看似柔弱的女性,每每想到这些证据可以为儿子讨回公道,让更多的孩子免受灾祸,她便充满了斗志。

  一晃近两年的时间已经过去,虽然卧底之路困难重重,但是美玲收集到了厚厚一摞证据,眼见时机成熟,美玲拿着证据找到了律师。

  

  在律师了解了美玲的经历,并看到眼前厚厚的证据后,一股敬佩之心油然而起。

  “虽然都是为人父母,但是你要比任何一位母亲都要伟大。”律师向美玲鞠了一躬表达敬意后开始与美玲共同探讨起来。

  原来美玲最初的想法是非常好的,卧底调查也是常用的一种证据收集类型,但是牵扯到诸多私下偷拍、偷录、自己书写的材料在真正诉讼过程中并非能全部拿来使用,因为这牵扯到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问题。

  对法律不懂得美玲在听到这些话后不禁有些气馁,难道自己近两年的付出毫无作用吗?

  但是律师接着说道,“你搜集这些已经完全能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影响,现在我们只需要一份更加直接和明确的证据即可起诉黑心商家。”

  可是到哪去找这个直接证据呢?美玲想起了自己给孩子做药浴的分店,她再次联系了店长,想寻求她的支持。

  

  起初,这家分店的店长并不想出来作证,因为这牵扯到售卖假药的行政处罚和诉讼官司,严重的话还会触及刑法,自己一旦站出来就相当于自认了违法行为。

  俗话说堡垒往往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黑心商家的行为早在美玲卧底之时就被很多受害者举报到了市场监督部门,此时总店和幕后老板急于撇清自己,要求各分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签署保证书,说明分店所用的药物均是各分店自己在外购买,与总店无关。

  看到这份保证书,分店的店长不禁火冒三丈,赚钱的时候老板抽走了大头,担责任的时候一个个都变成了缩头乌龟,哪有这么好的事情。于是店长找到了美玲,答应与她一起指证总店和幕后老板的黑心行为。

  在庭审现场,面对美玲提交的所有证据和分店店长的作证,法官最终判决支持了美玲的诉讼请求。

  

  从法庭出来的当天,美玲拿着判决书一字一句的念给儿子听,并对儿子说:“儿啊,妈妈终于帮你讨回了公道,但愿医疗水平能够在十年二十年后能够治愈你的病,不管多少年妈妈都会陪着你。”

  侵权责任法秉持如下理念,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归责事由时,行为人(或依法承担替代责任的主体)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侵权责任,必先谈归责原则。

  可能各位读者看后感觉不可思议,为何遭受损害了还不能索要赔偿?其实这是法律应有之规定,因为必须有可归责的行为,才能对致害人主张赔偿。例如医院在治疗病人过程中需要手术切除部分病变组织,这在法律看来也算是一种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是为救人,且征得家属同意,那么此时便无需赔偿。

  

  但是本文案例中美玲儿子所遭受的伤害是黑心商家使用假药所致,其行为完全具有可归责性,所以在美玲举证证明损害后果与黑心商家的行为构成因果联系后,法院便判决支持了美玲的诉讼请求。

  同时,并非所有的损害行为全部由致害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时还要考虑责任分配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无过错,则无侵权责任。

  再次回到案例,如果美玲给儿子使用的是从医院开出的药品,医生也对用法用量进行了明确告知,但是美玲并没有按照医嘱用药,而是私自增加用药次数、用药剂量,那么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要依据公平原则来进行分担。

  

  如果医生在表述用法时完全准确,只是美玲在使用中也存在过错,那么就由法官在最终判决时就会认定损害后果应由美玲独自承担。

  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害,此时应该如何主张赔偿呢?

  此时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即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不成立过错侵权),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 (亦不成立无过错侵权),若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则。

  公平责任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例如因为见义勇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救助者的本意是施救,但是却无意造成了损失,此时就要考量双方的动机、损失、经济条件、社会影响等各类情况,基于自由心证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侵权责任遍对各类侵权行为进行了完备的规定,而且法条并未用过多的法律语言,例如高空抛物致害,法律规定了由抛物者承担责任,无法找到抛物者的,由可能实施加害的房主给予补偿。

  除非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受伤与自己无关,那么便无需承担补偿责任。类似诸多条款各位读者可以在闲暇之余自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