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诈骗分子的“帮凶”?台山警方:严厉打击!

  据江门市公安局:

  明知收购电话卡是为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仍为犯罪分子提供电话卡以此牟利,最终因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近日,台山市公安局铁拳“断卡”,雷霆出击,快速侦破一起涉“两卡”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3人。

  网上冲浪 找到致富“捷径”

  2023年4月初,男子甄某闲来无事,便通过手机上网找兼职,无意中与某社交软件的网友(上家)结识,其表示收购电话卡可以赚钱,只要提供电话卡给他人就能得到好处费,囊中羞涩的甄某觉得这是“无本万利”买卖,便爽快答应。

  之后,在“上家”的“教唆指导”下,甄某多次到通讯营业网点开卡,并通过“上家”提供的GOIP设备安装电话卡,在手机内下载可远程控制的APP等相关软件,供“上家”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不到两三个小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拿到几百块好处费!”甄某暗自窃喜,以为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

  初尝甜头 拉拢他人“下水”

  尝到甜头的甄某便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人脉较广的黎某,让黎某收购电话卡来供其架设使用GOIP设备,并向黎某许诺会给予可观的好处费。黎某在明知甄某是收购电话卡供“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好友何某的电话卡和银行卡,并从中非法牟利。

  精准打击 “发财梦”被打破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台山市反诈中心在工作中获悉该案件相关线索后,迅速联合大江派出所对案件展开侦查。经过多警种协同配合、缜密侦查、连续作战,逐渐摸清该涉诈团伙的组织架构,并成功锁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及藏匿地。4月17日,办案民警精准打击,将在家中做着“发财梦”的甄某、黎某和何某抓获归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甄某、颜某作出行政罚款共计15000元的处罚和追缴违法所得处理,并对涉诈人员何某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行为很可能触犯法律,成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帮凶,切不可因眼前的蝇头小利,令自己遗憾终生。

  请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更不要参与任何涉嫌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也奉劝已经将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的群众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