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爆笑虫子》被侵权?周边产品也受保护!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爆笑虫子》Larva作为一部风靡全世界的搞笑风格无对白动画短片,自开播以来已在全球超过180个国家传播。然而,有部分商家为蹭热度、谋取不当利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印有《爆笑虫子》美术作品形象的周边产品。近日,高新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该动画短片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8日,深圳拉瓦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取得了美术作品《Larva》(爆笑虫子)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后,该作品在中国主流视频网站的点击率已超过180亿次,深受各年龄阶段儿童喜爱,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彭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爆笑虫子》作品形象的钥匙扣等周边产品,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深圳拉瓦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遂将彭某某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彭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成功调解

  承办法官及其团队在收到诉状后,立即与原告进行沟通,了解其诉求及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同时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放弃其他诉请,圆满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个人或公司在经营的网站或网络店铺中,经营或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商品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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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杨琪

  原标题:《【以案释法】《爆笑虫子》被侵权?周边产品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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