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引发的“案中案”

  近日,崇明区城管执法局机动中队

  接到一份《案件线索移送函》,

  没想到其中还牵扯到“案中案”...

  案情

  近日,崇明城管机动中队接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委托协议,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情况。

  执法队员立即前往上述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了解,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未经崇明区渔傲路某室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擅自对外发布了该处房源,且该公司未编制该处房源房屋状况说明书。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了其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渔傲路该处房屋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该房产中介公司却和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为买卖双方提供了经纪服务。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开展中介经营行为。

  处理结果

  1.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及经纪人员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分别依法处以3万和1万元罚款。

  2.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律

  小

  课

  堂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原标题:《一起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引发的“案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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