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做无罪辩护恐害了劳荣枝,共谋杀人和证人不出庭有据可依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最高院死刑复核出来之前,有关于劳荣枝案的争论是不会休止的,这里有普通大众认知的误区,也有辩审双方的相互质疑。

  

  劳荣枝

  按照辩方的观点,目前法官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谋杀人,而且检方50多名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

  抛开控方、审方、辩方关于对本案的看法,作为普通人,大家必须要明白一个道理,法律如果要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必须确凿且充分,审方必须要排除辩方一切合理的质疑。

  辩护律师过分强调无罪辩护恐害了劳荣枝,毕竟劳荣枝认可自己有罪

  其实从熊达律师透露的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里面,我们能够清晰的看到一个选项——无罪或轻罪辩护。

  

  吴丹红认为劳荣枝是被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的,但苦无无直接证据来证明

  法院判了劳荣枝三个死刑,辩护律师却要为劳荣枝进行轻罪或无罪辩护,法院的判罚和辩护律师的诉求之间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

  辩护律师想做无罪或轻罪辩护的理由是什么?那就是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也就是来证明劳荣枝是被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的。

  最近有关于这一点的讨论并不多,其实这也能够说明,想要证明劳荣枝是被精神控制的难度很大。

  

  劳荣枝抛出灵魂拷问,“你们看我像杀人犯吗?”

  劳荣枝曾经在庭审现场抛出灵魂拷问,“你们看我像杀人犯吗?”,这个问题可以看作是一个挣扎的表现。

  相信劳荣枝自己也明白,杀人犯也并不会这几个字写在自己的脸上,甚至有些杀人犯在日常当中伪装的更像是一个好人。

  劳荣枝也承认自己有罪,她在现场也向小木匠的家属忏悔并道歉,但小木匠家属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赔偿,而且法院也判了劳荣枝赔偿4.8万元。

  据最新消息显示,劳荣枝并没有履行这个赔偿判法,而他的家人更是表示,要等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结果出来之后再考虑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劳荣枝对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很不满意,她始终认为自己并没有杀人,也不想杀人

  劳荣枝在一审和二审的庭审过程当中,推翻了之前她在公安机关讯问期间的大量口供,有人说她这是在狡辩,也有人说她拥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其实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故意杀人罪上,劳荣枝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杀人也不想杀人,但法官和公诉方并不认可。

  事实上,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做的无罪辩护,从某种意义上也会影响轻罪辩护以及悔罪轻判的可能性。

  对劳荣枝更不利的是,她的这种拒不认罪的态度,非常不利于最高院对她认罪态度的认定,如果最高院认可了劳荣枝的故意杀人罪,劳荣枝的态度就是大麻烦。

  

  南昌案的现场,熊某义、其妻子、3岁的女儿惨死在法子英的手下,熊某义还被法子英分尸

  劳荣枝和法子英一共制造了4起案件,共有7个受害人被杀害,虽说4起案件都是独立的,我们不妨从南昌案中发现他们二人的一些表现。

  劳荣枝承认自己有罪,也就是承认她和法子英为了搞钱而实施的“仙人跳”,检方认定劳荣枝色诱熊某,劳荣枝后来说是熊某打电话给她。

  其实在这几起案件中,除了温州案之外,其他几起案子都是受害人贪恋劳荣枝的美色,劳荣枝迎合了对方的想法,这种事实关系本身就构成了主动性。

  关于捆绑的问题,劳荣枝后来也否认了参与捆绑,从南昌案来看,法子英自己显然无法独自捆绑1米8且强壮的熊某。

  

  合肥案受害者殷某死在铁笼子里

  劳荣枝的拒不认罪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合肥案中,杀害受害人殷某的人选就没有被南昌中院认定。

  在20多年前,合肥中院认定殷某是法子英杀害的,但南昌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未对杀害殷某的具体嫌疑人进行认定。

  劳荣枝说她在看到小木匠被杀的当天晚上找了一个理由就逃跑了,而且她还给法子英留了一张纸条。

  不可否认的是候,合肥案其实是唯一能够证明劳荣枝有可能是直接杀人的案件,随着杀害殷某的嫌疑人无法认定,也就没有了证明劳荣枝直接杀人的可能。

  在故意杀人的罪行当中,直接动手算故意杀人,共谋也算故意杀人,如何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杀人

  劳荣枝的法子英的合照,这张照片当中两个人甜蜜的表情,也成为了大家认定二人关系的重要依据

  劳荣枝曾否认她和法子英之间的情侣关系,检察官认为劳荣枝满嘴谎言,实际上,对于他们二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太多的疑问。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劳荣枝就是被精神控制和胁迫的,除此之外,几乎所有人都认可了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的情侣关系。

  检方也给出了很多证据,比如劳荣枝同学透露,劳荣枝曾打电话告诉她谈恋爱了,而法子英和劳荣枝在作案之前也曾游历过祖国的大好河山。

  而他们每一次作案之后,都会一起享受一段美好的生活,这一点劳荣枝也是承认的,所以在二人关系问题上,并没有太多可质疑的地方。

  劳荣枝说她从没想过要杀人,辩护律师也认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杀人

  有关于劳荣枝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其实都是一些证明劳荣枝和法子英共谋杀人犯罪的证据,虽然这些都是一些间接杀人的证据,一旦坐实也能证明故意杀人罪。

  吴丹红律师认为,控方给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荣枝导游故意杀人罪,况且共谋属于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来证明劳荣枝的内心究竟是怎么想的?

  其实在刑事案件当中,是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来证明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也就是说,劳荣枝是否是共犯共谋,是可以通过一些客观事实加以判断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人如果持刀伤人,他如果刺向的是对方的四肢等不致命的地方,可以认定他是故意伤害,如果他直接刺向了对方的心脏,那就可以认定他是故意杀人。

  

  法子英罪大恶极早已伏法,如何证明劳荣枝是法子英故意杀人的共谋,证据是否经得起锤炼

  昌圣文律师认为,在劳荣枝案中,如果劳荣枝真的是被胁迫的,她就不会屡次物色并引诱受害人,这种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极端的伤害。

  如果劳荣枝真的是被控制或胁迫的,劳荣枝就应该在具有逃跑或求救的条件时,主动的逃跑或求救,但她有大把机会,却从来没有这么做。

  很难说这种观点有问题,但同时在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还存在这样一种声音,那就是劳荣枝当初之所以跟法子英离开,一方面是因为劳荣枝被其强奸还堕胎了,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子英威胁杀害她全家。

  如果劳荣枝真的敢逃跑的话,她当初也不会跟法子英离开。为此,辩护律师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也采集到了很多证言和相关证据,但最终都没有被采纳。

  劳荣枝认为她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她也是受迫于法子英的淫威和威胁,但法官并没有采纳她的观点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劳荣枝和辩护律师究竟是如何证明劳荣枝是被胁迫的,熊达律师曾给出了辩护律师收集整理的18条证明劳荣枝是被胁迫的证据。

  劳荣枝本人透露,在常州案时,法子英曾经当着受害人刘某的面殴打过她,他请求法官同意刘某出庭和她对证,并提出可以使用测谎仪,法院没有同意。

  辩护律师则认为,劳荣枝头上的伤势,以及身体上其他部位留下的伤痕,都是当初法子英殴打劳荣枝所留下来的证据,但法官认为,这些伤痕并不能证明就是法子英所为之后留下的。

  同时法官也调查了劳荣枝所说的当初被法子英强奸怀孕堕胎的事情,经过仔细的调查之后,并没有发现劳荣枝堕胎的记录,医生们也没有任何印象。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团队也收集整理了很多证人证言,但都没有被法官采信

  吴律师透露,法子英曾以发生在劳荣枝老家的一起因感情纠纷的灭门惨案威胁劳荣枝就范,但法院并未采信。

  此外还有一些证人证言证明劳荣枝是被法子英控制的,但这些证人证言都没有被采纳,最让劳荣枝和辩护律师遗憾的是,证人曹某未被允许出庭作证。

  这个曹某自称认识法子英的徒弟阿龙以及一些曾经的小弟,而这些人控制女人的手段自称都是跟着法子英学的。

  于是曹某就认为,既然徒弟跟着师父学控制女人,在看到劳荣枝的经历之后,曹某发现劳荣枝的经历和他看到法子英徒弟们控制的女人的经历一致。

  法庭并未同意曹某出庭作证

  但法庭并未同意曹某出庭作证,据曹某本人透露,他还被当地警方带走控制了一天一夜,随后被送往回老家的高速上。

  据悉,这位曹某如今只有35岁,而他说他在两千年的时候在深圳经营大排档,按照时间推算的话,他当时也只有12岁。

  或许江西高院就是以证人曹某的年龄不切实际拒绝了曹某出庭作证,有关于证人曹某在年龄上是否能够对得上,这其实非常容易查清。

  证人曹某已经将自己的证词以及在江西的经历以文字的形式上交最高院,如果他的证词真的有效的话,相信最高院也不会置之不理,最终的解释权在最高院那里。

  江西高院认定劳荣枝明知应知法子英杀人的事实,而且有证据表明他们是共谋

  在法院证明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谋杀人的证据当中,有一些看起来是推理性的,也有一些是实实在在的证言和物证。

  本案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证人就是常州案的幸存者刘某夫妇,法官采纳了他们的证言——劳荣枝和法子英商量之后决定,如果一个人未按时归来的话,另一个人就动手杀人。

  而在合肥案中,法官认定了装小木匠的冰柜是劳荣枝购买,而殷某写下的小纸条当中,“他的同伙儿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更快”这句话也被认定是劳荣枝所写。

  而且法子英和劳荣枝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制造了四起案件,法院认为劳荣枝不可能对法子英的杀人事实一无所知,所以劳荣枝应该是明知应知,还继续和法子英一起作案,这符合共谋杀人的特点。

  关于证明劳荣枝是否是共谋犯罪的证据的采信上,辩方也是颇有意见

  辩方认为,法官在采纳相关证据的时候,对劳荣枝明显不公平,一些有利于劳荣枝的证据,往往都会被选择性的忽视,而不利于劳荣枝的证据,一般都会被采纳。

  这种泛泛的说法,御姐也曾拿来举证,但不可否认的是,辩方出示的一些有利于劳荣枝的证据,的确被法官否定了很多。

  其实这个案子最重要的证据还是劳荣枝刚被抓之后的审讯口供,由于警方已经掌握当年法子英的口供,通过和劳荣枝的口供进行比对,也不难勾勒出一个所谓的犯罪模式——色诱、绑架、抢劫、杀人。

  证人证言在劳荣枝案中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吴律师也质疑为何不把二审庭审视频公开

  法官采信了50多位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辩方质疑为何没有一人出庭作证

  辩方质疑,为何法官采信了50多位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辩方质疑为何没有一人出庭作证。

  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说明,只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才出庭作证,也就是说,法官有权决定证人是否出庭。

  法律还规定,如果证人证言属于伪证,法律会给他惩戒,但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法律依据。

  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一旦因证言导致错杀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刑事案件中,重客观证据轻主观证据,有些时候,的确也靠主观证据来断案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越客观的证据越好,最好有铁的物证或指纹、DNA等证据,但劳荣枝案由于年代久远,有效的客观证据并不多。

  是不是这就能说明主观证据一定会有误?其实通过一些论证和多份主观证据相互之间进行验证,也能够还原出一个法律层面的事实真相。

  在劳荣枝案,重要的证据就是口供、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也正因为如此,这也导致了很多争议的地方,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也是以主观证据断案的通病。

  但一面之词又很难令人信服,就以幸存者刘某夫妇的证言为例,辩方要求其出庭质证,法官又表示刘某可以不出庭,那刘某夫妇的证言真实性又如何保障。

  大家其实并不是为劳荣枝开脱,而是在追求一个司法公正,以及确凿充分的证据链,目的就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实际上,吴丹红律师等认为劳荣枝罪不至死的人,并不是单纯的想要为劳荣枝脱罪,他们都明确表示过,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才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

  无论是吴律师怀疑本案的司法程序是否合法,还是质疑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这其实都是他们所认为的合理的质疑,但法官并不是这么想的。

  就目前而言,司法程序上是否涉嫌违法,最高院会给出最权威的解答,证据上是否充分有效,这也得看最高院如何去衡量。

  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程序也会越来越规范,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越界甚至故意而为之的违法行为。

  吴律师直播时表示,为什么庭审时不举报他,事情都过去七八个月了才想起他

  吴律师也表示,如果他当时有诋毁办案人员的话 ,为何当时不对他提醒制止 ,非要等到现在,辩论时的激烈也不应该被看作是诋毁。

  作为被告的庭审辩护律师竟然被主审法院投诉,从未见过,而且本次投诉距离二审的时间已经过了七八个月了,这的确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吴丹红还说,其实他有没有诋毁的言论,把二审的录播视频放出来看一下就清楚了,外界对于公布二审视频的呼声也比较高。

  其实在庭审过程当中,有一些内容是不宜公开的,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具体哪些内容适宜公开?哪些内容不适宜公开?这或许应该予以说明。

  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结果将决定劳荣枝的命运,但辩护律师更在意的是能否体现司法公正,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就像吴律师说的那样,劳荣枝案发展到现在,再有过多的争论没有太大的意义,静静的等待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结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对于江西高院举报吴律师涉嫌操控舆论的这件事,我们必须明白一个道理,并不是别人这么做了,我们也可以这么做,有些时候自己的言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许还真的会影响到舆论的导向。

  很难说吴律师的努力是否能够救劳荣枝一命,但可以确定的是,劳荣枝案在中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当中的作用还是毋庸置疑的,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一次非常好的普法活动。

  司法公正本应该是司法活动当中的基本准则,程序合法本应该是侦办刑事案件的必备条件,证据确凿充分本应该是尊重法律和生命的底线,当这些方面遭到质疑的时候,就需要各方面予以规范。

  生命诚可贵,规则价更高,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打破了法律的框架,这将会是一场更大的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