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借用”

  抚养费的“借用”

  2021年,小明(时年3岁)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明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父亲赵先生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70万元。同时,协议另明确,张女士可用该笔费用购买商品房,但根据出资比例,小明须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同年,张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并购买市区某套商品房,成交价180余万元。张女士分别支付购房定金3.8万元,过户时支付78万元,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该新购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与李先生两人名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23年,赵先生知道情况后,认为张女士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内容,新购房没有给小明份额,侵害了小明的利益,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明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女士、李先生共同返还小明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海龙法庭经审理认为,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情况下,离异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生活费的用途,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案中,根据银行流水记录,张女士以现金支付的购房款中的70万元实际来源于赵先生所给付的孩子生活费。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

  金钱虽系种类物,但前述特定款项已实际物化为案涉房屋的一部分。张女士利用孩子的生活费购房却未按协议将小明登记为产权人。作为监护人,张女士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该财产处分损害了孩子利益,应当返还。案涉房屋同时登记于李先生名下,无论其对案涉房屋是否出资或出资多少,从法律角度考量,其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表面上实际占有了房屋,在实质上确已先行占有了该特殊钱款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应予以返还。

  文 字:王艾欣

  编 辑:夏秋雨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抚养费的“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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