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疯”牛撞伤人 责任如何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管理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审理了一起老黄牛发疯致人伤残的案件。经法官审核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涉案牛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2022年8月11日,史先生从颍上县拉牛出售给朱先生,在卸牛过程中,因两人操作不当,疏于管理,致牛逃脱。牛受惊吓跑入宋女士家中,在宋女士家门口将其撞伤,致宋女士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且需二次手术。原告伤情稳定后,经鉴定原告右根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符合十级伤残,“三期”被评定为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后续治疗费1万元。宋女士要求史先生和朱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0740.1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史先生和朱先生,具有看管涉案牛的责任,不能以涉案牛自己挣脱主张免责,因朱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宋女士,且赔偿款已经交付给宋女士家人,朱先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判决:史先生赔偿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627.75元。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伤残人士本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以法律为脊梁的社会中,受到侵害时,更需要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司法的公平正义深入人心。

  原标题:《【以案普法】“疯”牛撞伤人 责任如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