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点”人生(第二季)》第16集至2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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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集 第十七集
本集演绎法律条款《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关于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八集本集演绎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录音遗嘱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第十九集本集演绎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二)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三)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四)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五)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六)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七)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八)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九)分派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十)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十一)画侮辱画。(十二)网上欺凌,通过互联网形式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校园欺凌的形式有:语言侮辱;暴力手段欺辱;干涉其他人的财产、教材;对别人的外貌中伤等行为。校园欺凌一般就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采取民事赔偿等形式。 第二十集本集演绎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集 本集演绎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二十二集本集演绎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终审 | 辛云祥
审核 | 钟晓旸
编辑 | 刘 婷
运营 | 共青团七星关区委
来源 | 毕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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