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道德范文10篇

  家庭道德范文篇1

  人类社会的独特性之一就是道德教育。这一点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有明确体现。我们知道,教育是指人类社会“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1]640,人类的社会生产、生活经验所以能够得到继承发扬,原因就在于教育。道德教育,作为人类教育的特殊形态,则是“生活于现实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有道德知识和道德经验的人们(亦可称道德上的先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要求,对其他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影响的一种活动”[2]449,其根本目的在于“在整个人类社会范围内形成普遍的、完美的道德人格”[2]449,使得新生一代为从事社会生活在道德上做好准备。鉴于道德人格是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习惯等五种要素构成的,所以道德教育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帮助受教育者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并坚定道德信念并最后形成道德习惯的过程”[2]451。家庭道德教育是道德教育的一种具体形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本质上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1]606。这就是说,家庭之中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婚姻关系。这是由男女双方借助婚姻构成的横向夫妻关系。二是血缘关系。这是夫妻通过生育而产生的纵向亲子关系。这两种关系,既构成了家庭成员存在的主要空间,也构成了家庭道德教育所以展开的现实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父母是道德上的先知先觉者,是家庭道德教育的天然主体,而子女则是家庭道德教育的天然客体。因此,家庭道德教育即是父母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要求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并坚定道德信念并最后形成道德习惯、为从事家庭社会生活做好道德准备。据此可知,家庭道德教育是人类合目的的行为,是在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发生、发展的。古人云“: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易传•系辞》)如果说道德教育、家庭道德教育是人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又是人的思想意识指导的结果,那么,活动就是形而下者,而思想意识即是形而上者。如此,支配人类之家庭道德教育的思想意识,便是形而上的东西,或者说,这种形而上的思想意识便是家庭道德教育的形上依据。本质而言,思想意识乃是“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其中的思维是人类特有的反映现实的高级形式”[1]1495。然而,从发生学视角看,无论意识作为人的心理过程还是思维,其所以产生的根源性要素,乃是人类自身的需要。人类作为生命体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在其与自然界动物分化之前,人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一切活动都是在自然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所谓自然意识“,就是自然存在的生命体所具有的生存本能,比如,动物饥饿时需要寻求食物”。“人类祖先的这种自然意识在获取物质资料的活动中,伴随着其他心理和生理变化,其目的性不断增强,最后形成了人类所特有的自我意识,即人与自己之外的世界相区别的意识”[3]。自我意识的产生使得人类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身的活动,自觉地制造和使用工具,创造物质财富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这种满足自己需要的有意识的行为中,最初的人类逐渐具有了自己的价值自觉意识。所谓价值自觉意识,乃是人类作为生命体基于自身的本性需要进行功利性算计、使行动符合目的的思想意识。价值自觉意识的形成,意味着人类的实践活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人类社会开启了依据自己的价值自觉意识进行实践活动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自觉意识就是人类社会一切价值实践的前提,构成了包括家庭道德教育在内的人类一切价值实践的形上依据。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往往不是独立存在,而是联系在一起、形成家族。在汉语中,“家族”是一个偏正词组,是指“家(庭)”的“族”。从词源学看,古汉语中的“族”的是指存放箭矢的袋子,与“簇”、“束”同源,有紧凑、相聚的意思,如此,“家”的“族”即家族就是指几代人根据血缘关系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组织形式,而单个的家庭往往表现为这个组织形式的一部分。可见,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与现代社会的家庭是不尽相同的。对于家庭的产生,中华先民认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易经•序卦》)这是说,家庭是由横向的夫妻关系和纵向的亲子关系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其生儿育女、子孙繁衍,就像天地万物的生成化育一样,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因此,中华文明关于家庭的见解,没有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文明、佛教文明等所具有的神秘的哲学思辨,所具有的乃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顺从情结,即把家庭的产生、人类的延续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所以具有上述特点与内容,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古代历史独特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发展路径,即,与希腊从血亲到私产、再到国家的“古典的古代”路径不同,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路径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4]。这种发展路径,造就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两个基本结构,即以家庭(族)为本位的宗法制政治结构和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小农经济结构。此两大结构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特点,也决定了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内容以及它的形上依据。支撑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形上依据乃是孝慈精神。所谓孝慈精神,乃是“血缘亲情所催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养育的、用以指导调节家庭长辈和晚辈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理念,即长辈应关心爱护晚辈以尽慈道,晚辈应孝敬赡养长辈以尽孝道的思想意识”[5]。数千年间,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道德教育始终把它作为形上依据,并依之确定教育的目的、原则、内容、方式。纵观其整个过程,可以发现家庭道德教育是由环境、主体、客体、目的、原则、内容、方式等要素构成的。在这些要素中,环境、主客体等要素是自然设定的,是家庭道德教育的客观要素,而原则、目的、内容、方式等要素则与人的需要相关,是主观要素。主观要素对形上依据具有依赖性,这无需多言。客观要素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构成要素也必然在家庭道德教育过程中对形上依据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如此,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对形上依据的依赖性表现在下述七个方面。第一,依之确定教育的范围。家庭固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但家庭的道德教育却不一定以血缘关系为前提,比如在基督教中,包括家庭道德教育在内的所有道德教育都是由教会完成的。然而,中华先民的孝慈精神却严格地将家庭道德教育的范围限定在血缘关系中。第二,依之确定教育的主客体。孝慈精神决定了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客体是子女,而主体只能(或主要)是父母。一般来讲,父母之外的人无权进行对子女实施家庭道德教育。如果有人越权行之,也往往为社会所不容。第三,依之确定教育的原则。孝慈精神重视“亲亲”,认为这是人伦之爱的基础;又重视“尊尊”,认为这是人伦关系的必然。基于这种观点,孝慈精神将“亲亲尊尊”确定为总原则,并以此指导了中国传统的家庭道德教育。第四,依之确定教育的目的。孝慈精神重视血缘生命的存在与绵延,将家庭道德教育的目的锁定在维持宗法制政治结构和小农经济结构上,从而在已有的经济政治体制中实现自己的利益,维持家庭、家族的存在与绵延。第五,依之确定教育的内容。内容体现着目的和原则,是家庭道德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依据孝慈精神,传统社会的家庭道德教育将三纲五常、礼义廉耻等确定为主要内容,从而确保了教育目的的实现。第六,依之确定教育的方式。孝慈精神无疑体现着宗法特点,强调父母家长的独尊地位。这个事实因此决定了中国家庭道德教育的专制特点,即父母拥有道德教育的一切权力,甚至可以武力挟制,子女不得违背。第七,依之确定教育的目标。既然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普遍的、完美的道德人格,那么,家庭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子女养成普遍的、完美的道德人格。孝慈精神所要求的道德人格就是家庭的孝子,国家的忠臣。所以,中国传统的家庭道德教育是在孝慈精神形上依据的指导下进行的有意识的、合目的的价值实践活动,是中华先民借助于宗法制政治结构和小农经济结构,在家庭血缘关系中,由父母依据“亲亲、尊尊”原则向子女所实施的,以三纲五常、礼义廉耻为主要内容的,旨在维持血缘家庭生活存在与绵延。这种道德教育持续了数千年,至今还在某种程度上延续着,对于中华民族性格的养成、中华文明的形成与延续具有重要的影响。

  孝慈精神的产生、特点及其作为形上依据的合理性

  毋庸置疑,孝慈精神来源于中华先民的需要。人的需要,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划分出不同类型,例如,依据价值的不同,马斯洛(A•H•Maslow)将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的、安全的、归属和爱的、尊重的和自我实现五种类型。对于中华先民而言,生理的需要、爱的需要等无疑是存在的,然而中国古代社会的两大结构特征决定了中华先民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需要就是存活下去。在哲学层面,存活下去这种基本需要可以有两个层面:一是个体的存活,二是整体的存活。中华先民的存活方式是家庭或家族式的整体存活,而不是个人性的,且最终表现为父系血缘生命存在与绵延。这就是说,父系生命的存在与绵延成为中华先民的基本需要。基于这种需要,中华先民开始了自己的价值自觉意识的生产过程。这个过程的产生是以对人性的理解为前提的。中国人对于人性的理解与西方人有着明显的不同。西方人着重“找出某种人才有的现成能力,以区别人与其他存在者,而中国的人性观则不特别关注这种能力,而是重在理解人在万物中的地位。”[6]中华先民认为,人与万物相比,力不如牛,走不如马,在很多天赋能力上都不如其他的动物,但却有着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非现成性,即人能够通过某种力量而达成某种可能的状态。在中华先民看来,这种力量就是人生而有之的良知、良能,即人之为人所拥应有的本能。孟子认为:“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无不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孟子•尽心上》)孟子是在表明,人的良知良能不是别的,就是人在幼年养成的“爱其亲”、“敬其长”,以及在血缘亲情中所习得的、生存所需的天赋能力。人类学事实告诉我们,人作为生命个体,其生存经历变化多舛,两端分别表现为养小和养老难题。前者表明,子女须在父母深长之慈爱中才能长大成人,后者表明,父母须有子女的孝爱方可颐养天年。中华先民借助于自己的天赋能力,将孝爱和慈爱的基本知识积累起来,经过思维、抽象、概括等过程,使之升华为中华先民关于家庭生活的价值自觉意识即孝慈精神。从这个意义而言,孝爱、慈爱之人类情感就是孝慈精神的源头。如此,孝慈精神必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血缘为本的“亲亲”情感性特征。自然界中,一切动植物均能产生后代,形成广义上的亲子关系,但这种亲子关系却难以长久。与此不同,人类的亲子关系是通过两性交媾而受孕、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而实现的,而且,所产之子两三岁前须完全依赖父母。此外,“老来难”的生存实际也时刻提醒着父母依赖子女度过艰难的老年生活。这种人类学事实借助于主体的天赋能力形成亲子之间“亲亲”的情感,即父母与子女相互亲近、相互依赖的亲亲之情。二是亲子关系失衡的权利义务性特征。基于“亲亲”情感而产生的孝慈精神无疑逻辑上具有指向亲子两极的权利义务性特征。然而,人类社会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中华先民将亲亲尊尊确定家庭道德教育的总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确立了父母的独尊地位,导致了亲子关系的失衡,即父尊子卑。于是,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出现了失衡,双向的权利义务性更多地表现为子女对于父母的单向义务性。三是家庭本位的家庭社会双重性特征。在孝慈精神中,孝首先要指向在世父母,其次还要指向去世的父母及祖先。而在后者,当孝的指向依此类推至久远时,就与宗族的祖先的孝相关联;更由于宗法制度下的宗子是宗族祖先的象征,宗族性的“追远”往往表现为对宗子的孝。再者,在具有氏族属性的宗法社会中,养老与养小依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即宗族在这些方面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中,孝慈精神不仅具有家庭伦理维度,也同样具有社会伦理的属性。上述特征源于孝慈精神自身,也是孝慈精神与中华先民生存事实相适应的集中体现,因此,孝慈精神作为传统社会家庭道德教育的形上依据无疑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概括而言,孝慈精神作为传统社会家庭道德教育之形上依据的合理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可靠、普遍的形成基础。孝慈精神之形成基础的可靠性与普遍性,首先表现在家庭生活上。我们知道,“‘家庭生活’(在我们赋予这个词组的意义上)在人类社会的长河中都是存在的”[7],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存方式。这种生存方式,当然也包括中华先民的基本生存方式。其次,表现在亲子关系上。父母双亲的结合,产生了人类关系中“最亲密、最自发、最纯粹的”[6]亲子关系,而且与其他关系相比,这种关系中有更充沛、更纯真的爱。其三,表现在人类学事实中。“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说明子女之成长须依赖父母的慈爱,而“老来难”的生存经验又表明,父母之晚年生活须依赖子女的孝爱。亲子之间的慈爱与孝爱构成了人类存在与绵延的必然要素。总之,上述一切表明,孝慈精神具有一个可靠、普遍的形成基础。第二,对传统社会结构的适应性。广义上,中国传统的社会包括小农经济结构、宗法政治结构、血缘伦理文化结构三部分。此三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在狭义上,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包括士农工商等四个社会群体。孝慈精神,一方面作为血缘伦理文化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既由这个社会的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也维护和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的价值自觉意识指导着“士农工商”的价值实践,致使“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农工商,乡别州异。是故农与农言力,士与士言行,工与工言巧,商与商言数”,(《淮南子•齐俗训》)各守本分,又彼此超越,共同构成整个古代中国社会。这一切表明,孝慈精神是适应传统社会结构要求的。第三,稳定的利益实现机制。人类学事实告诉我们,相对于其他动物,人具有较长的寿命。这个事实使得亲子双方能够在不同的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有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得双方的义务和权力得以在有生之年实现统一。在孝慈精神中,这一点是通过亲与子的本分体现出来的。孝慈精神对于亲子之本分的规定,莫过于《礼记•礼运》的“父慈、子孝”,即慈是父(母)的本分,孝是子(女)的本分,而父子双方各自须应尽到自己的本分。这就使得孝与慈既可以在一定的时间里分离开来,又能够在人生长河中得到统一。可见,孝慈精神巧妙地把“此时此地”的利益追求转换为“今生今世”的、甚至“来生来世”的利益追求,最大限度地缓和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冲突和矛盾,从而为家庭生活的稳定有序提供了机制保障。第四,现实与超越的统一性。孝慈精神内蕴着人之生存的两个时间向度:一是指向过去的时间向度,即指向父辈、祖辈,乃至久已不在的祖先,二是指向未来的时间向度,即获得能够继承血统的男丁。这两个时间指向貌似不同,实则一致,共同表示着对血缘生命之存在与绵延的价值期望。因此,在人的生存中,父母前辈的生命总是以死亡的方式进入子辈的生存时间,子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自己的子辈,形成了一种往来古今纠结于生存者自身的生存时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们不是“以个体的方式面对自身的死亡,而是以亲情的、家庭的和家族的方式经历之”[5],因而将生与死、现实与超越统一到家庭生活中。可见,孝慈精神内蕴着亲与子、此与彼、生与死、现实与超越的统一,为中华先民的家庭生活提供了充足的超越空间。第五,孝慈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孝慈精神的外显,构成了传统家庭生活的孝慈道德规范。孝作为指向子女的道德规范,包含不违背父母的意愿、对父母要生养死葬、子女爱惜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子女当知道父母有错误时要劝谏、子女继承父母的志向、年轻人尊重关心老年人、子女后代要“慎终追远”等内容。与孝相对,慈作为指向父母的伦理规范则包含有父母要亲爱子女、父母有义务养子女成人、父母肩负对子女实施道德教育的责任、父母要帮助为子女成家、父母有义务带领子女立业、父母作为长辈要爱护年轻人等内容。数千年间,这些道德规范有效地规范着中华先民的家庭生活,保证了中华民族的存在与绵延。这个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孝慈精神作为中国传统家庭道德教育的形上依据具有无可争议的合理性。

  家庭教育形上依据的现代选择与孝慈精神的现代化

  家庭道德范文篇2

  如何实现当代社会科学所希冀的私人领域的社会功能、社会责任?这关涉到家庭面临的现代性挑战。我国社会正处于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之中,道德失范等社会问题既折射在家庭之中,又可能被家庭教育所强化。黑格尔曾论述过亲子教育承载着重要的家庭伦理功能。传统社会中的亲子教育主要满足于“保证孩子存活、促进其成长、培养能被外界接受或认可的孩子。”[3]“可被社会接受”关涉的是个体对社会的顺应,而在加速变迁的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的未来性尤其突出。结合有关学科的学理指向,这种未来性在家庭教育的伦理层面至少可以具体化为关怀、民主和智慧三种路径。关怀是当代伦理学的一大新兴主题;民主作为现代德目的重要性已被托克维尔、杜威等人充分揭示;智慧或明智在伦理学中则是一种高位阶的流体道德素养。

  一、家庭中的关怀回应。

  成熟的现代社会是超越冷漠和单子式存在状态的公民社会。人与人相互关心,人们对社会正义常怀在意感。家庭教育为此应做的准备是帮助儿童对人对事学会关心。学会关心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具有被关心的体验,使得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恐惧不至于转化为伦理恐惧、敌意、冷漠,而升华为伦理关怀。为此,家庭中的成人要基于儿童的发展需要,做出适当回应,给予有效关怀。关怀伦理学依据努力程度的高低将关怀分为自然关怀和伦理关怀。家庭中的成人在两个层面上都必须注意关怀的限度和有效性。

  埃利克森关于道德心理的发展研究揭示出儿童的需要包括自理、自主、自治,这些行为和能力直接影响其自信的生成和自我建构。因此,在自然关怀中,要警惕未经慎思的滥施关怀。生物学角度的考察表明:自然关怀生发于幼小者的需要,视需要情况,不同物种所获的亲代关怀或有或无。如果子代没有被关怀的需要,亲代的关怀就不会发生。海龟之类先天较成熟的动物,在自行孵化后从来得不到母亲的呵护。雌海龟仅将卵产在海滩的坑内,随即返回大海。几乎所有的海龟亲子终生无缘邂逅。很多低等动物却是这样生而自立的。哺乳动物和鸟类由于子代先天早熟,一般具有护犊现象。人类是典型先天早熟的动物,刚性的被关怀需要时期很长,这才催生了人类双亲的关怀。但是,有效的关怀包括“不作为”,某些延迟满足,以提供支持性的环境间接地、隐性地促进儿童发展;滥施关怀会使需要的满足蜕变为餍足,反而会阻滞儿童成长,钝化其对关怀的敏感性,剥夺儿童自主关怀,进而关怀他人、关心社会的机会。

  在伦理关怀层面,需要成人明晰、整全地思考儿童的需要,须鉴别社会环境、主流教育语境所断言的儿童需要。现代社会的一个特点是患有“知识饥渴”

  的症状[4],这已清晰地反映在唯知主义的应试教育中。在这里,儿童对闲暇、适度游戏的普遍需要被去合法化,而它们对自我的统整是不可或缺的。美国学者克拉伦斯?金斯利提出的《教育基本原则》研究报告论及七项教育目的,其中就包括“有价值地利用闲暇”[5]。我国日益增加的儿童离家出走、逃学、迷恋网络游戏等现象从精神分析心理学的角度诠释,实际上是被高度宰制的本我对自我和超我的反抗和叛逃。过于激烈的知识竞争超出了很多儿童的承受阈限,使他们出现退缩现象。他们通过问题表征无声地呼喊,却常常继续被家人误解。儿童在患有知识饥渴症的学校内已然负担着激烈的竞争、超强的脑力付出,家庭不能继续成为福柯所言的极度严加规训的另一监狱。私人领域中,让孩子的多重角色都有舒展的机会,有益于儿童在道德心理上获得自我的整合。

  从更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儿童还有成长为合格现代公民的需要。家庭中的关怀与民主、赋权不无交叉。

  二、家庭中的民主建构。

  杜威在“DemocracyandEducation”①一书中阐述了作为生活方式的民主对民主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塑形作用。自“五四”以来,建设民主的现代社会成为我国的一种政治取向。鉴于我国学校的层级制惯性非常强大,家庭是比较便于推行民主生活方式的微观社会机构。

  然而,强调孝悌之道的传统文化对培育现代家庭并非没有阻力。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深刻分析了传统社会由于生活、工作经验的超稳定性,加固了长老统治的合理性、合法性。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代际文化的关系开始变得复杂多元。米德指出了前喻、后喻、同喻3种并存的文化模式。中国父母需要认识到,在加速发展的社会中,父母和孩子都同为探索者、思考者,不能要求孩子仅仅做“听话”的追随者、仿效者。

  家庭中的民主建构要求父母至少在4个维度上尊重孩子。首先,尊重孩子的主体性。有些父母动辄说:“孩子是我生养的,我想打就打!谁管得着?”这是典型的前现代亲子关系模式,与现代的社会生活、儿童的发展需要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紧张。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而是和父母享有相同无涉年龄基本权利的公民。把垂直型家庭等级关系改造为趋于扁平化的学习型家庭组织,才更有利于发挥所有家庭成员的首创精神和发展主体性。

  其次,尊重孩子的差异性。智慧地看待差异,让孩子悦纳自己,自信、勤勉地创造优质自我。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辩证地看,差异分为优势差异和弱势差异。多元智能学说表明:任何人都不可能只有优势差异,没有弱势差异。虽然每个人的起点不同,但起始的“被给定身份”并不能线性地预言努力主动获得的“获致身份”,而且人格尊严是平等的。因此,面对弱势差异无须自卑,两代人都要学会平和地接受自己和他人,不为弱势差异所累,进一步羁绊自身发展。父母切忌简单以他人之强对比自己孩子之弱,向孩子施压,使得孩子对于强于自己的同伴产生忌妒、怨恨心理,自暴自弃,以“不屑努力”作为失败的理由,从而避免将失败归因于能力。一旦陷入这种自卑型自我防御模式,则难以发展。面对优势差异时,则要不自傲,才能不与他人疏离。自负中含有自卑的成分以及向自卑转换的可能。许多高考优胜者进入名牌大学后,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适应“泯然众人”的新身份,就是优越感向自卑感转化的实例。父母应警惕过度的赏识,赞扬优势较多的孩子,帮助其葆有平常心和自我超越的意识。

  第三,尊重孩子的合理选择。有些父母有意无意地把孩子当作实现自己未竟理想的工具、光耀门楣的载体,也让孩子熏染了“面子至上”的从众选择标尺。武断地替代做出短期选择,代价尚小;如果涉及择校、择业等长期人生项目,往往后果严重。存在主义者认为:存在先于本质,人通过不断的选择对自己负责、建构自我。父母可以呈现自身阅历中与孩子选择相关的信息,协助孩子审慎地做出知情选择。这样,孩子得到的不只是一个现成的答案,而学会减少依附,较为独立、负责地筹划人生、建构自我。

  第四,尊重疑似犯错孩子的人格。认知心理学和波普的证伪论科学哲学都肯定试误、证伪对于认知发展的重要作用。儿童犯错误时,父母应慎用批评。

  对于众所周知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许多父母强化“批评”而虚化“自我批评”。他们将孩子的优点归功于自己;将孩子的缺点、不足归因于孩子,让孩子独立负责。实际上,“黑点”并非孩子与生俱来的恶,而是各种教育失当的产物,教育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孩子自身。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首先要客观公正地反思自身,如果问题的根源在于家庭教育的不当,就应坦率承认,做自我批评,并和孩子共同分析、解决问题。以身教让孩子学会负责。

  三、家庭中的智慧生成。

  关怀和民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有益于孕育两代人的道德智慧。而智慧的生成之道还不止于此。

  智慧作为高位阶的道德素养,不同于知识或机巧;智慧具有实践性、情境性、反思性、前瞻性的特点。冯契认为,智慧是德性的能力。张汝伦认为:智慧是一种正确行动并使事物朝正确的方向变化发展的实践能力,能根据事情的特殊性做出正确的决断与反应[6]。

  对智慧的内涵认识不清,会导致家庭教育出现病理现象。

  许多父母将智慧混同于知识、文凭,过度崇拜知识,使自己丧失家庭教育的自信。实际上,知识是分特殊领域的,而智慧具有流动性、整体性和很强的可迁移性。有知识没文化、有文凭缺智慧的个体比比皆是。慎思、节制、诚实、慈爱、坚定,都是重要的生活智慧。无论学校教育经历多寡,每位父母都可以变生活阅历为人生的反思、智慧的财富,形成与日常生活有关的那种明智,追求对事情的准确判断,坚持人生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此引导孩子共创幸福。

  忽视智慧的伦理性容易混淆大智慧与小聪明。

  有些父母面对各种售票处的身高量尺教孩子屈膝逃票。这不仅是生理上的“屈膝”,更是一种道德和人格上的屈膝。浸染在这样的家庭教育中,孩子会不耻于以良知为代价,换取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甚至以此为荣、以此为智。及其成年,很可能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不赡养老人、蒙骗消费者等行径,在私人领域、公共领域都成为道德的侏儒。

  如果父母知行(言行)分裂,就会违背智慧的实践性,即稳定、长期的经验性。许多家长感到“孩子和父母拧着来”。实际上,成人作为一个个体,也并非单质的,而是多维度的人。虽然过早达到绝对的同一性意味着人格的僵化,但是,任何阶段上都应该追求一定程度的言行一致,避免过度分裂。如果父母屡屡在言行上自己和自己“拧着来”,孩子在父母的多元榜样中,往往选择最省力的榜样来仿效。“孩子不听话”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成人自身的低端自我远远悖离其理想自我。

  智慧具有情境性的特点,而最大的情境莫过于时代语境。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应考虑到德目的时代变迁,审视前现代“经典”文本中包含的德目。例如《一千零一夜》中充斥着以牙还牙的暴力色彩,故事往往以暴力、诡计等手段获得金钱、美色,将此作为成功、幸福的指针。如果讲述者不加改编,它们对于孩子的负面道德影响甚至超过劣质的电视节目。

  因为后者是往往被批判的;而前者披着“经典”的外衣。对于形成于前现代的经典故事,要站在现代的角度再诠释,培养孩子的批判思维能力。

  家庭道德范文篇3

  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维系家庭关系和谐与稳定有两种力量,即法律的力量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力量。当代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青年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理解与运用关系着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关于当代青年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传承也具有了现实意义。

  一、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阐释

  (一)父慈子孝在传统的家庭伦理中,亲子伦理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甚至被视为比夫妻、兄弟关系更为重要的家庭关系。“父子兄弟夫妇,人伦之大。一家之中,惟此三亲而已父子尤其本也。”(张履祥《训子语))传统家庭伦理强调的父慈子孝.既注重子女对长辈行“孝”。也强调长辈对子女的抚养、关心和爱护。“慈”德的内涵很丰富,主要包括养子、爱子、教子等方面。“孝”的内涵主要有孝养、孝敬、孝顺等。孔子说:“为人父。止于慈。(《札记·大学>)一父慈就是父对子物质上的供养、满足,精神上关爱,呵护,对子女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施以“慈道”,子女对父母则要尽以“孝道”。正因为“父慈”。所以“子孝”,子女要赡养父母。是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是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在儒家家庭伦理中。父慈子孝是对父子伦理的根本要求,它是家庭道德规范的最主要方面。只有在家庭道德中修以慈孝,才能真正建立起一个有序的和谐家庭。兄友弟悌。兄友弟悌是传统家庭伦理的又一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兄弟问的手足深情。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主要是指兄弟间的团结友爱。兄弟团结友爱是家庭和睦、家道昌盛的重要标志。颜之推说:“夫有人民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也,不可不笃。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方其幼也,父母左提右絮,前襟后裾,食则同案,衣则传服,学则连业,游则共方,随有悖乱之人,不能不相爱也。”(《颜氏家训·兄弟))兄弟姐妹乃手足同胞。是家庭重要的亲缘关系。悌就是处理兄弟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兄友弟恭。“友”是兄对弟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兄长要爱护、关系弟;“恭”是弟对兄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弟对兄敬从、恭顺、谦恭而有礼。在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中.相对于亲子关系、夫妻关系而言,兄弟关系具有更多的平等因素,其道德规范包含着更多的合理因素,应在现代家庭以及社会中加以发扬。

  (二)夫义妇顺。在我国古代社会里,人们对于夫妻之间的道德关系是十分注重的。《礼记·婚义》中说:“婚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矣。故君重之。”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没有夫妇之间的婚姻便没有后代的延续,夫妻关系是各种家庭关系的基础。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妻子处于服从的地位,是~种主从关系,在现代社会对这样的制度我们应该加以批判。当然在传统的夫妻伦理中也有许多值得歌颂的伦理准则,比如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相敬如宾,同干共苦等。这些合理的因素是值得我们肯定的。孑L子说:“父子笃,兄弟睦,夫妇和,家之肥。”(《札记·礼运》)传统家庭伦理十分强调夫妻合义而顺,男女婚配要考虑双方的性情和修养是否般配,追求“夫妇和顺,相敬如宾”,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注重夫妻双方的互敬互爱,以求家庭和谐。

  二、当代青年的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及伦理分析

  (一)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婚姻和家庭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缔结了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家庭的成立。然而作为婚姻主体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当代青年人的婚恋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择偶标准和恋爱方式多样化。在社会转型期前,青年择偶一般都把家庭出身、政治面貌、经济条件社会关系作为主要标准。明显表现出以家庭利益为转移的倾向。然而现在的青年男女双方在择偶标准上更注重个人条件。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和婚姻自由理念的倡导。青年人的择偶标准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注重个人条件,个人素质,把双方的感情放在首位。二是性观念较为开放。性是婚姻的自然基础,满足性需求是人们结成婚姻建立家庭的一个内在动因。传统社会对性的看法是性行为的实施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忽视其在婚姻中的地位。三是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市场经济带来了平等、自由观念,反映在婚姻家庭中,夫妻要在平等的基础上交流愿望,更加注重个性的和谐.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重要构成部分。青年人的家庭经济观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的支配权上,夫妻之间有平等的财产分配权、继承权,注重在经济地位上的平等。同时,在家庭消费方面,青年人主张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支配权。青年人的生育观已经摒弃了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大多数青年人认为生育一个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把注意力集中在下一代的教育上,当然也有青年人为了自我的个人实现以及看到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和谐现象选择了不生育孩子。即“丁克家庭”。以达到实现自己理想的目的。总体上,当代青年人的家庭道德观有其进步的因素,摒弃了传统的一些旧思想。更加注重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爱情婚姻等合理的家庭道德观念。

  (二)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伦理分析。根据当代青年家庭道德观的特点,可以看出家庭道德观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如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等。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由自由恋爱引起的婚外情,由性开放引起的婚前性行为等。这些弊端要求青年人要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观。

  首先在婚恋观上要端正恋爱态度,提倡文明交往,新时期的恋爱道德要求人们在恋爱中志同道合,共同发展。真正高尚的爱情和婚姻不仅是异性的吸引,更重要的是情操和志趣以及心里的一致与和谐。同时要求青年人要文明交往.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包括现代的恋爱不文明现象、婚外情、第三者等。

  其次是在家庭经济关系上,由于受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一些青年人将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准则运用到家庭中来,如婚前财产公证还有“啃老”方式等。这是对我国传统家庭道德的一个挑战,在新时期我们要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家庭中的经济问题,严格遵守“孝”的原则来处理在奉养老人的经济问题,以正确处理家庭经济关系。·在正确处理家庭经济关系的同时要大力弘扬“孝”的传统文化。最后在生育观方面。青年人要注重对下一代的教育。运用科学的教育方式.尤其是关注下一代的道德培养,减少社会问题少年的出现。

  三、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

  家庭道德范文篇4

  一、爱情的本质及道德基础

  在爱情的本质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观点是一致的。马克思对爱情本质问题的认识,是其整个爱情婚姻家庭道德观的逻辑起点。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开始从人的社会性本质来探索和理解两性关系的本质。他认为,两性关系是“人对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这种关系表明人的自然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的行为,或者,人的本质在何种程度上对人来说成为自然的本质,他的人的本性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自然。这种关系还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了需要,他作为个人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1]296-297。他进一步指出:“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1]271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爱情虽然具有自然的基础,但其本质是社会性的。基于这一认识,一方面,马克思反对中世纪以来基督神学宣扬肉体罪恶的禁欲主义观点,强调爱情的感性特点;另一方面,他同样反对将爱情等同于纯粹生理的、本能的性欲,强调爱情中的道德与理性因素,认为性的诱惑和冲动应当受人的道德和理性意志的支配。

  恩格斯将爱情归结为“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2]234。他考察了人类社会家庭形式随生产方式变化而发生的改变,并从现代的平等互爱前提、双方结合的理想以及性交关系的评价3个方面,深刻揭示了爱情的道德内涵。“第一,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从这方面说,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作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2]75

  列宁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爱情本质问题的基本思想为基础,批判资产阶级的恋爱观,并提出无产阶级恋爱观的道德要求。他抨击了十月革命后苏联流行的“杯水主义”理论(注:这种“杯水主义”理论认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性的接近应该成为像喝一杯水那样简单平常的事。)的“非马克思主义”和“反社会”性质,认为,“在性生活上,不仅应该考虑到单纯的生理上的要求,而且也应考虑到文化上的特征,看它们究竟是高等的还是低等的”[3]69。他还论述了恋爱中的道德要求,并强调,“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3]69-70。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责任”,正是恋爱中所包含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责任。

  二、婚姻家庭道德的历史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是历史地产生、发展并发挥作用的。恩格斯指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有3种不同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制。在群婚制和对偶制的条件下,现代的爱情不可能产生,更不可能成为婚姻的基础,因此,“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的”,“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2]74-75。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恩格斯肯定专偶制婚姻家庭的产生是人类婚姻家庭史上的道德进步,因为它“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即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2]67。

  但是,恩格斯强调,专偶制尽管为现代的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但在阶级社会,这种可能性却不可能变成现实。在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尽管人们意识到“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但事实上,男女的结合仍然是以政治、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往往演变为一种交易。正因为如此,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2]77。因此,无论是封建制度下对婚姻自主的公开否定,还是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婚姻自由”,其实质都是私有制条件下剥削阶级道德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反映。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人类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必然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能脱离历史条件对其进行道德评判。马克思曾批判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并指出:“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2]33。恩格斯强调,不能完全以现代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去理解野蛮时代的“杂乱的性交关系”,应当看到,“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2]31。恩格斯还指出,尽管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相反,如同“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一样: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2]64。

  三、资产阶级婚姻家庭道德的虚伪性和堕落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全是以财产关系和金钱关系为转移的。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所谓“婚姻自由”,并强调,与资产阶级相反,在无产阶级中间发展了一种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他指出,“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但事实上,“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2]78。他进一步指出,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仅仅是“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统治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2]79-80。无产阶级一无所有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以往私有制条件下的“专偶制”有着本质区别,因为“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2]70。

  四、共产主义社会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爱情和婚姻的真正统一,只有在消灭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由私有制所产生的现代婚姻的两种基础,即妻子依赖丈夫、孩子依赖父母”,在“废除私有制和社会负责教育儿童”的情况下,也会消灭。这时,“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需干预的纯粹私人关系”[2]70。恩格斯更为明确地指出,在私有制消亡以后的未来社会中,婚姻的基础将是即爱情。也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婚姻。这是因为,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财产关系后,对人们选择配偶有巨大影响的经济因素相应地被消除。到那时,“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2]81。同时,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这就消除了在今天“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2]74。在这种情况下,两性的结合“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80。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指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发展必然使“真正的专偶制”婚姻形式得以普遍实现。针对攻击共产主义社会是“公妻制”的言论,他们指出:“公妻制完全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现象,现在的就是公妻制的充分表现。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将随着私有制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共产主义组织并不实行公妻制,正好相反,它要消灭公妻制”[5]244。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预见,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还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到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6]。恩格斯指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古典的专偶制”是一种以男子的统治和财产继承为特征的婚姻形式,它必然伴随着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偶制。而在剥削制度消亡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古典的专偶制随着其财产基础的消除而消亡,建立在公有制和男女平等基础上的“真正的专偶制”,“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这是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将要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2]74。

  五、婚姻的离异及其道德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论述婚姻自由问题时一致认为,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论离婚法草案》中,阐明了在一定条件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他指出:“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5]348恩格斯认为,应当打破由专偶制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所导致的“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只要使人们免于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才好”[2]81。列宁也指出:“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瓦解’,反而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和稳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7]251列宁还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懂得,“离婚自由愈充分,妇女就愈明白,使他们作‘家庭奴隶’的根源是资本主义”[8]167。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但他们都强调应当慎重使用离婚的权利,反对感情用事,更反对在婚姻家庭关系上见异思迁、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马克思反对在婚姻问题上的任性态度,指责一些离婚者“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他还指出:“谁也不是被迫结婚的,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婚姻不能听从结婚者的任性,相反,结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7]347列宁曾引用罗莎·卢森堡的观点,认为承认妇女“有离开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离开丈夫”[8]166。

  应当看到,恩格斯提出“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是针对以经济考虑为转移的“片面的专偶制”,不能将其作为对爱情、婚姻、家庭关系上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道德辩护的理由。事实上,恩格斯一贯反对在离婚问题上的轻率行为。1888年,他在写给考茨基的信中谈到离婚问题时指出,“每个丈夫会发现自己妻子的某些缺陷,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夫妻双方应相互谅解,“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9]107-108。他还明确指出,如果有人“每两年就要求新的爱情”,那他就必须抑制这种本性,否则就会“使他和别人陷在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9]98。

  家庭道德范文篇5

  一、家庭德育环境的构成

  荀子说:“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北朝文学家颜之推指出:“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也;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自臭也。”可见古人已对家庭环境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影响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虽然对家庭德育环境未有专文著述,但大抵包括家庭中的人际环境、礼制环境和风俗环境等。现代教育一般认为家庭德育环境指家庭经济状态及社会地位、家庭结构与组成、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教育观念及方法、父母的道德品质、家庭文化环境、家庭成员心理素质等影响和制约青少年道德品质形成和发展的家庭内外部因素的总和。因家庭经济状况及社会地位、家庭结构与组成等因素相对稳定且难以短期人为调节,故可称为客观因素。家庭教育观念及方法、家庭人际关系、文化环境等因素均可由家长主观调整控制,故可称为主观因素,本文所指家庭德育环境以主观因素为主。

  二、家庭德育环境作用的特点

  家庭德育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学生的道德内化与生成产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其过程及作用机理较为繁复,但也有自身的特点。1.影响结果的独特性家庭德育环境独一无二,其培养出的孩子具有独特性。每个家庭与德育环境有关的因素各有不同,特别是家庭的文化环境、家庭教育观念和方法都有着不一样的地方,其纽带是天然的血缘关系。每个人从出生就开始生活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并时刻接受环境的熏陶和教育。学生的品行具有极强的家庭烙印,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2.影响方式的渗透性家庭德育环境渗透于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家庭生活融为一体。学生在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耳濡目染,受到教育。因此,不像学校教育那样具有固定时间、地点和教育计划,而是遇事而悔,长期、分散、灵活地渗透在家庭生活中。3.影响过程的长期性家庭德育环境不是静态的,会不断调整而呈现出动态变化。初中生处于身心发展急剧变化的年龄段,成员沟通方式、文化环境、教育方法等家庭德育环境因素必然会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学生在这个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这个过程具有长期性。4.影响作用的动态性家庭教育环境中的客观因素相对稳定,而主观因素则会随着家庭变迁、学生成长等发生变化,呈现出必然的动态性。特别是初中生处于青春期,成人感加强、独立性增强而依赖性减弱、自我评价能力提高,这些都打破了原有家庭教育环境的平衡。反映到学校教育中,就是教师经常听到家长抱怨孩子越来越不听话、越来越难管、越来越难以琢磨孩子的一些行为等。若要解决,则需要家长从多个方面对家庭教育环境的主观因素进行调整,以达到再次平衡的状态。

  三、家庭德育环境优化的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家庭德育环境对学生道德教育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初中生阶段,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根据学生的发展适时优化家庭德育环境,促进其成长。1.形成正确的家庭德育观念正确的家庭德育观念会对初中生的品德发展及综合素质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根据教育实践,仍有家长坚守着传统的教育理念,片面追求学习成绩而忽略学生综合素养特别是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认为只要孩子学习成绩优秀就可以对其他方面降低要求,这也在潜移默化当中向学生传达了这样一个理念———成绩就是一切的挡箭牌。或者,虽然家长认识到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重要性,却缺少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待初中生在青春期产生的诸多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较多采取灌输式的单向德育方式,较少采用民主商议、谈话引导、共同决议的方式。实际上,错误或不科学的家庭德育观念,只会让孩子越走越偏,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家长应当学会合理利用家庭德育因素中的多个因素,采取交互式的、平等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方式,营造和谐、民主的家庭德育环境。传统的家庭德育模式优化的家庭德育模式2.积极创设多元化的家庭德育途径初中阶段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开始走向成熟并且定性的一个重要阶段。所以,家长必须高度重视家庭德育环境的优化,积极主动地为学生营造出积极、和谐的家庭环境与氛围,形成多元化的家庭德育途径。例如,家长可以利用假期时间,和孩子一起完成自家家谱的编制,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家史,思考在家族发展链条中自己应该担当什么角色,是“高峰”还是“低谷”;是家族崛起的创业者,还是家族发展的终结者。这既是一份假期作业,又是关于人生责任的一次反思,更是一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家长可以多和孩子就某一社会现象进行平等的交流和沟通,让孩子多谈谈对某些社会问题的看法,便于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家长也可以带孩子一起观看文艺演出、参观博物馆或者美术作品展,让孩子学会欣赏美、学会发现美。3.将家庭德育环境与学校德育环境、社区(社会)德育环境有机结合家庭德育环境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应该兼顾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的互动关系。对于孩子的德育内容,既包括对自我维度的自律、勇敢、责任,又包括对他人维度的诚信、尊敬、感恩、礼貌、合作,以及对社会维度的关怀、同情、服务、公德。家庭德育环境应当与学校、社会(社区)主动紧密联系,形成教育合力,让学生接触到系统的、一致的、连续的道德教育。

  综上所述,优化的家庭德育环境对于初中生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家长必须更新观念和方法,从自身做起,为孩子营造出良好的家庭德育环境,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作者:朱卉斌 单位:南京市紫东实验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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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博.新形势背景下中学生德育建设中家庭教育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探讨[J].考试周刊,2016(65):158-158.

  [3]苏冰星.探究人文素质教育基地对高校学生德育心理环境建设的影响[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7(2):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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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吴丽君.初中生德育教育其存在的问题及提高策略[J].社会科学:引文版,2016(11):00037-00037.

  家庭道德范文篇6

  我国有近13亿人口,80%人口在农村,广大农村的道德建设是我国道德建设的关键。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仍然是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结构,因此,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的水平影响和决定着社会道德风尚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构成,不仅关系农村本身,而且影响和制约城市和整个中国,尤其是我们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的落后和市场经济的冲击,导致了农村家庭道德失范甚至滑坡这一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给建设“平安”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现通过对本县农村(家庭)大量的走访、座谈,从三个方面初步探索和分析一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家庭道德建设情况。

  一、问题的出现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农村家庭道德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到继承和发扬;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平等观念为多数家庭接受;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逐步进入千家万户,民主式新型家风逐渐兴起;抚幼、教育子女、敬老、爱老逐步成为一种时尚;夫妻互相尊重、共同支配财产、共同劳动已成为多数家庭的共同风格;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信互勉、互帮互慰已成为多数家庭维护和发展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勤劳致富、节俭持家、量入为出、合理消费一直是家庭消费的基本格调……一个以平等、民主、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夫妻相爱为核心、优育和厚养相结合,个性与共性相统一的新型农村家庭道德体系已开始构建。

  农村家庭道德现状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夫妻关系问题日益凸现

  1、离婚率持续上升,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家庭热点问题。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经商,特别是夫妻双方一方外出,家庭解体情况更突出。据民政部门的数字表明,在农村离婚人群中,上述原因导致离婚的,所占比例高达1/2以上。另外,夫妻感情不和、婚外情、婆媳不和、草结草离等原因导致的离婚现象也普遍存在,离婚案件的增多,带来了诸如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违法案件增多、社会风气毒化、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增加等。

  2、家庭暴力突出,成为不容忽视的家庭焦点问题。由于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的存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夫妻打架是家庭内部事务),歧视、虐待(包括身体与精神)妇女现象屡有发生。从200份离婚案卷得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50件,占离婚案件的25%,县妇联接待的信访者中46%的人夫妻间存在暴力行为。

  (二)家庭道德教育误区明显。调查表明,独生子女家庭已占农村家庭50%以上,“出人头地”成为父母对子女的最大希望,但绝大多数父母缺乏科学的家教观念和方法。

  1、家庭道德教育观念落后,重智轻德、重利轻义。父母最关注的是孩子成绩、作业,说最多的一句话是:“考了几分?作业做好了没有?”把道德教育任务完全交给学校,不明确家教的德育内容,认为“听话”即“德”。

  2、家庭道德教育方法滞后。重言教轻身教,多责打少沟通,多说教少投入;许多家长空闲时间大部分在看电视、打扑克、搓麻将,虚度光阴,“三缺一”时,甚至把孩子凑上去顶数。在家看书、读报的家长不到1/10。这些都不利于健康成长。

  (三)传统孝道面临挑战。大部分农村家庭已由往昔的以孝为本转为以子女为中心,代际关系错位明显。“尊老不足,爱子有余”,老人已成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

  1、老人需求得不到重视。子女对老人赡养重物质轻精神,甚至对老人不敬、不养、弃老、虐老;干涉老人再婚现象时有发生;精神赡养质量偏低。

  2、老人负担过重。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留守者多为老人,照看孙子女和承担家庭家务劳动的责任就自然落在了老人身上,据统计,40%的老人继续肩负着抚幼的责任。

  (四)邻里关系渐趋冷漠。

  由于家庭核心化(二代三口人)的趋势以及家庭居住环境(独立结构的单元房日益普及)的巨大改善,邻里关系出现了新的问题,“国门开了,家门关了”,邻里之间的来往和沟通少了,有的甚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缺乏应有的团结互助和友爱精神。一些乱扔垃圾、财务借贷等造成的邻里纠纷数量日渐增多,据法院统计,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20%是邻里纠纷而导致矛盾激化。

  二、原因的分析

  农村家庭道德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其自身和外部因素。

  (一)自身因素

  1、农村家庭经济的落后。

  古人云:“衣食足知廉耻,仓廪实知礼节”,经济的发展与否直接决定了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思想道德素质的高低。2003年,我县农民人均收入2956元,属于低收入水平。试想:当家庭成员都在为基本生活而忙碌奔波时,精神生活将是十分有限的。如果没有家庭收入的提高,许多其他的家庭活动都将难以展开,道德建设将成为“无米之炊”。

  2、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的边缘地位。

  长期以来,在两个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有关部门忽视家庭道德建设,作为家庭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费普遍不足;工作思路与模式适合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思想高度一致的家庭形态,对于如今这种多元化的家庭状况和思想状况难以取得普遍效果;活动的形式化和程式化弊端明显,一般是“上边要求,下边应付”,投在评选方面的精力多,投在创建过程精力少,缺乏可操作性;群众参与积极性低,据了解,40%的家庭没有参加过这类活动,19%的家庭不知道这项活动。

  (二)外部因素

  1、婚姻家庭观念的大裂变,带来了家庭道德的失范。

  社会变革时期,传统的道德失去了约束力,新的道德观又没有建立起来,在新旧观念、中西观念的历史大碰撞中,婚姻家庭观念的裂变,带来了家庭道德的失范;自由随意的贞操观,打破了性行为的严肃性;紊乱的情爱观,直接冲击着家庭的轴心——夫妻关系;沉渣泛起的性占有观,造成荣耻的错位。

  2、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促使了家庭道德的滑坡。

  市场经济自发产生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在家庭道德领域产生了严重的负效应。拜金主义支配婚恋关系,享乐主义调控着爱情的温度,年轻人选择配偶也像选择商品一样明码标价,有些孩子学会了金钱交换,干家务活也伸手要小费,传统孝道换上了新面具,不是为人而孝,而是为钱而孝。个人主义使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升级,人际关系冷漠、麻木甚至对立、恶化。

  3、文化环境中存在的脏乱差,诱发了家庭道德的变态。

  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报刊、杂志、电视、摄影、美术、音像制品等新闻大众传媒和文艺作品,置社会责任于不顾,一味地追求所谓的新闻效应和经济利益,诱发了家庭道德的变态,宣传不严肃不负责任的婚恋观、婚外情;宣传腐朽的享乐主义以及脱离实际的高消费;宣传过多过份的性暴露等。

  4、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难以遏制家庭道德出现的败坏现象。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某些执法部门工作程序的简单化,致使家庭道德败坏及侵害家庭的行为得不到遏制。法律上对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无惩戒性规定,对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概念解释模糊,对家庭暴力的处罚更为软弱无力,既无明确的部门负责管理,也无有力的措施加以限制,致使家庭暴力升级。在处理离婚案件,办理离婚手续上,有的部门简化了调查、了解、帮助、调解的程序,仅以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的陈述和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作为依据。未及时挽救可以挽救的家庭。

  三、对策的提出

  家庭道德建设是一项多维度、多层面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多方力量的协调操作才能正常运行,其中,家庭与社会是诸多力量有机组合的主要责任主体,更应切实抓紧抓好农村家庭道德建设工程。

  (一)家庭对策:提高家庭成员自身素质。

  家庭作为家庭道德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由家长即父母承担,父母是家庭行政的“最高首脑”,也是家庭道德建设的总设计师和组织策划者,因此,父母在家庭道德建设过程中承担着主体责任,其责任包括以下三方面:

  1、建设良好的家庭道德文化,家庭道德文化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协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培养和塑造家庭成员品德为目的的家风、家规、家教、家貌之总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重视建设好适应时展需要的家庭道德文化。首先,要加强家庭表层文化建设,有意识地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家庭环境。其次,加强家庭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家庭关系如何处理;②家务劳动明确分工;③生活习惯的养成;④家庭的经济管理、生活管理等。再次,加强家庭道德教育,主要内容有:①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家庭道德教育;②相关科学知识的教育,如现代婚育、科技致富、网络信息等。

  2、培养和提高家庭成员的认知、评价和行为选择能力。

  家庭成员既是家庭道德建设的对象,也是主体,他们总是以既有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参与家庭道德活动过程。要使他们承担起家庭道德建设的义务和责任,成为家庭道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培养和提高家庭成员的三大基本素质:认知能力、善恶评判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

  3、优化家长自身的道德人格形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在家庭道德建设过程中,子女总是通过父母的道德人格形象来观察、理解、接纳社会道德要求的,所以,做父母的一定要以身作则,加强道德修养,否则,“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二)社会对策:改善家庭道德建设外部环境。

  社会作为家庭道德建设的另一责任主体,对家庭道德建设起着导向、保障和互补作用。家庭道德建设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支持才能真正履行,社会在家庭道德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发展农村经济。道德问题是一定社会发展水平的反映,所以必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重视“三农”问题,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要突出区域特色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要大力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提高农民素质,推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才能为农村家庭道德建设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

  2、加强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道德范文篇7

  关键词:青少年;家庭道德;道德行为;道德规范;社会化

  道德社会化是指对社会所肯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加以内化,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道德行为的过程。而价值观、道德观的成熟是社会化成熟的重要标志。但最近一项不完全调查发现一些青少年思想上存在不安全因素,表现为道德观和价值观迷失,是非观念不清,自私、自卑心理严重等。这需要我们对青少年道德社会化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一、青少年家庭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一)呈现出重智轻德的趋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拥有丰富的知识的重要性已经日益显现出来。而在应试教育“考试至上”观念的引导下,许多家长对子女的道德教育不够重视,认为智力发展才是关系子女整个一生发展的实用能力。他们为了孩子以后能立足社会,获得较好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过上比父辈们更好的生活,不惜为孩子请家教、购书籍,把家庭教育的重心放在关注子女智力发展和学业成绩上来,认为只要孩子考试有好分数,能够考上较好的大学就是好孩子,却忽略了对孩子品行的教育。在很多家庭中诚信、平等和友爱等方面的教育严重不足。

  (二)青少年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偏差,知行不一

  不少家长虽然重视子女道德认知教育,但是却忽视孩子道德行为的培养,导致青少年的知与行发生脱节,他们的道德品质往往停留在认识层面,没有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如2004年“北京市青少年社会公德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课题组的调查数据表明:当前的北京高中生有95.2%的人赞同“只要从每个人做起,社会风气就一定会好转”,76%的学生认同“尊老爱幼”,56.7%的学生认同“助人为乐”,60%以上的学生表示“愿意参加义务劳动、救灾捐助、捐助危重病人等公益活动。但在承担责任、关心他人、诚信等方面明显存在道德缺失的情况。如绝大多数学生对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者表示会主动让座,但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让座的只占少数;大部分学生赞同劳动最光荣的提法,但对值日生工作、家务劳动,部分学生却不够自觉;对于考试作弊虽然大部分学生知道这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但是仅有21.69%的高中生表示没有作过弊。这些都说明部分青年学生缺乏应有的道德责任感,存在知行脱节现象。

  (三)青少年道德评价标准不一,呈现模糊化、双重化倾向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道德评价标准的双重性。一些青少年在进行道德评价时,对别人和对自己执行双重标准,对别人应该怎么做才是正确的,非常明确,分析全面透彻,是非分明。但是对自己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却大大降低,表现为低标准和宽要求。二是道德评价标准发生颠倒。少数青少年崇尚暴力,把所谓“哥们儿义气”当成真正友谊,把影视作品中的“黑帮”当成“英雄”,把网络游戏的“英雄”角色当成现实中的自我。而将我们正面宣传的英雄人物及模范事迹视之为是“落伍”、“老土”的说教。这导致了他们的道德正义感的弱化和是非善恶标准的颠倒。

  二、青少年家庭道德社会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按照心理学家维纳的归因理论,归因原因的特点包括三点:一是稳定性,它是指一种原因的持续性,可以是不随时间而变化的(稳定的),如能力,或者随时间而变化的(不稳定的),如运气;二是部位(对行动者的内部和外部原因);三是控制性(可控与不可控)。下面我们从稳定性、部位和控制性三个方面来对青少年家庭道德社会化问题做原因分析。

  (一)错误教育观念的影响

  部分家长的头脑中存在一种错误的教育观念即“考试迷信”:考试分数一学业成绩一学术成就一未来职业上的成败一未来的社会经济地位一个人和家庭的成就一个人的价值。在“应试教育”环境中,家长深受这一观念的影响,盲目地去效仿他人,极少考虑从子女身心发展的特点来教育他们,妨碍了子女道德社会化的进程。这一因素是不稳定的、外部的和可以控制的,需要我们改变错误的教育观念,树立素质教育和全面发展的理念。

  (二)家庭教育方式欠妥

  根据某些学者的观点,父母的教养行为模式大致可划分为4种类型:权威型,纵容型,独裁型,忽视型。其中,纵容型、独裁型和忽视型的教养模式严重地影响青少年的道德社会化。独裁型的父母经常采用体罚等惩戒性手段来控制孩子的行为和态度,他们强调孩子的服从,一旦孩子做出违背其期望的行为时,往往是责骂与体罚。而采用纵容型和忽视型教养模式的家长则对孩子所犯下的错误行为采取放纵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一因素是属于家长内部的、可控的、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父母对这一问题是负有责任的,是应当受到责备的,需要家长提高教育水平和改进教育方式来促进青少年道德人格的健康发展。

  (三)留守青少年的家庭教育“缺位”

  所谓留守子女是指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外出打工,交由长辈抚养、教育、管理的未成年孩子。2008年2月27日,全国妇联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平均每4个农村儿童中就有1个多留守儿童。在这样的家庭中,亲子关系失调、父母榜样作用缺失和父母监控机制弱化,家庭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格发展的变化,青少年人格出现一些不良的特质,影响他们形成健康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从而影响实现道德社会化的目标。这一因素是不稳定的、外在的、可控的,需要我们对留守青少年的家庭教育进行“补位”。

  (四)道德示范和纠正作用的缺失

  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说:“人们可以通过言语引导、榜样示范等方式来学习道德法则,进行道德判断。”对于青少年来说,父母的道德示范作用对其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家长往往忽视其道德示范和纠正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工作不努力,牢骚满腹,得过且过,待人粗俗,满口脏话,生活作风不检点,遇事见风转舵。还有的家长甚至不务正业,、打麻将,夜不归家等。这一因素是属于家长内部的、稳定的、可控的.需要我们加强和改善家长的道德示范和纠正的作用。

  三、青少年家庭道德社会化问题的对策

  青少年的家庭道德社会化是其道德社会化及道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融人社会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这就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变“考试成绩决定一切”的观念

  我们要树立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加强素质教育,以便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二)提高家长的教养能力和水平

  政府提供资金对家长进行培训,可以设立各种咨询机构来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帮助机构来提高家长的教养素质等。

  (三)加强和完善家长道德的示范和纠正功能

  班杜拉把观察学习的基本含义界定为“一个人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及其强化结果而习得某些新的反应,或是他已经具有的某种行为反应特征得到矫正。学习情境中,榜样对观察者的示范影响主要是通过榜样及其行为表现的信息价值来实现的。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是榜样,青少年是观察者,青少年是通过观察家长的道德行为表现及其强化结果而学习新的反应,或是他已经具有的不良道德行为反应得到矫正。这就需要家长为青少年做出道德人格的表率,并以此来充分发挥其道德示范和纠正的功能。

  (四)通过道德行为的培养,来增强道德教育的实效性

  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通过孩子道德行为培养的途径来加强青少年的自主独立、进取协作、创新开拓、诚信道德、生态责任、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方面内容的教育。这方面具有现实的紧迫性,需要家长予以高度重视。

  家庭道德范文篇8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已经认识到,一个没有道德感的人,就是有再多的知识学问,也难以成材。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对孩子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子做人。这里我们和广大家长一起来讨论一下:道德教育在孩子不同的年龄阶段应该怎样进行?家庭德育主要内容和方法?

  家庭德育的不同要求

  一、对婴幼儿说“好”或“不好”

  任何儿童在1岁以前,还不可能有道德判断,也不可能做出什么道德行为。1岁以后,在儿童与儿童的交往中(游戏是最主要形式),就可观察到各种积极和消极的关系。如为抢夺玩具而呈现的攻击性动作,因失去玩具而放声大哭等,这可算是儿童道德行为的最初形态。随着儿童依呀学语,逐渐掌握语言后,道德行为就同时在成人的影响下,开始逐渐强化。如当儿童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时,成人投以愉快的表情,并用“好”、“乖”等词语给予正刺激,或负刺激。这个过程,就可促使儿童不断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会十分有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与此同时,儿童很自然地会认定成人赞许并说“好”、“乖”的行为是好的行为,而被成人斥责并说“不好”、“不乖”的行为是不好的行为,这就是婴幼儿的最初的道德判断。只是这种最初的道德判断,仅仅只有“好”、“不好”两大类而已。从儿童很小的时候起,就用合乎年龄特征的方法来培养儿童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对儿童以后的个性品质的形成,有非常巨大的意义。

  二、对学龄前孩子明确提出要求

  学龄前儿童的自我意识有了进一步发展,对事物已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评价,在道德行为方面,有了各种道德感的明显表现,如:大些的孩子乐于照顾小孩子,同情被欺侮的小朋友,互相谦让玩具等。然而,学前儿童的道德感以及被这些情感激发出来的行为虽然多是真诚的,但道德行为的动机往往受当时刺激所制约,需要成人对其提出明确的要求。而且,学前儿童在道德判断方面,还带有很大的具体性、情绪性和受暗示性。有实验证明,学前儿童对于道德观念的理解还是很空洞、模糊,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大多数学前儿童常把英雄与解放军混为一谈。还不能将“英雄”提高到道德原则上来加以评价。因此在对学龄前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中一定要注意,让孩子有实际的道德体验。对良好行为进行练习是这个时期道德教育的主要方法,而空洞的道德说教绝难奏效。同时,鉴于学龄前儿童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的特点,家长的示范作用很重要。要孩子做到的,家长一定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

  三、对学龄期孩子要规范其行为,强化道德意识

  学龄初期是儿童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也是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时期。因为,从这个时期开始,儿童正式有意识地参加集体活动,学习成了他们负有责任的主导活动,并且是逐步掌握书面语言和抽象逻辑思维过渡的真正开端。有研究确认:自觉地运用道德意识来评价和调节道德行为的能力是从小学时期才逐步开始形成的。

  学龄初期儿童道德意识形成的发展具有如下特点:1.从比较肤浅的表面的对道德知识的理解,逐步过渡到比较精确、本质的理解;2.从只注意道德行为的效果逐步过渡到比较全面地考虑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关系;3.道德判断从受外部情境制约逐步过渡到受内心的道德原则、道德信念的制约。需说明的是,学龄初期儿童虽然形成和发展了道德意识、道德判断,但并不能因此绝对保证他们一定会有良好的道德行为,因为,这一时期儿童言与行,认识与行动脱节的现象时有所见。因此学龄初期儿童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帮助他们把道德意识转化为道德行动,还应注意的是,作为一个人的道德观点、道德原则、道德感情相联系的道德意识的高级形态——道德信念,也是这一时期儿童在已有的道德认识基础上产生的,它是道德行为的推动力量。通过教育,可望使小学生(尤其是高年级小学生)明确学习动机,从而表现出认真完成作业,用心听课,遵守纪律等良好道德行为。

  家庭德育的主要内容

  一、爱心教育

  具体讲,爱心教育包括: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尊老爱幼等。

  对孩子来讲,进行这方面教育,应体现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之中,通过具体的人和事,培养他们的爱心。爱心教育要从孩子生活的环境开始,由近到远、由浅入深、逐步升华。比如,先引导孩子爱家庭,爱父母,爱自己周围亲近的人,进而开阔他们的眼界,引导他们爱自己的家乡、居住的街道和村庄,爱名胜古迹、壮丽山河,最后升华到爱祖国爱人民。

  如今的孩子,大多独生,得到了太多的关注与爱,可是很多家长却常忽视孩子的爱心教育。不少家长认为:现在我们疼爱孩子,孩子长大后一定会回报的。其实不然,你从不教孩子爱父母,孩子从哪里学会爱你们?

  爱心是要父母精心培育的。

  二、文明礼貌教育

  文明礼貌是一个人有修养、有道德的反映,许多国家把文明礼貌看作是国民教育的头等大事。如果人人都很文明礼貌,生活就会很愉快、健康,社会秩序也会更有保障,国家建设就能更顺利进行。

  文明礼貌教育具体有以下一些内容:1.礼貌用语。2.待人接物的礼节,如大人讲话时,小孩不能随便插嘴;不经允许不能随便拿他人东西;到他人家中要先敲门。3.文明行为规则,如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壳;公共场合不大声喧哗,不破坏公物等。

  三、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让孩子理解劳动的意义,懂得劳动的艰辛,知道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从中磨炼孩子意志,培养孩子的责任心,学会勤俭节约等。

  劳动教育内容主要有:1.生活自理,劳动教育要先从自我服务开始,让孩子学会基本的生活自理。2.家务劳动,这是要求孩子逐渐懂得自己是家庭的一员,应该主动去干点家务,培养孩子责任感。3.集体公益劳动,孩子入学后,应积极鼓励孩子参加学校社会上组织的劳动,培养孩子的集体主义精神及社会责任感。

  四、良好品格教育

  诚实、正直、勇敢、毅力、进取心、自尊心等等,这些都是做人的一些不可缺少的品格。一生对电学做出杰出贡献的富兰克林,从青年时代起就为自己制定了一个“达到道德圆满的勇敢而艰苦的计划”,他为此特地做了一本小册子,将“节制”、“诚恳”、“俭朴”、“正直”、“谦虚”等十三项美德记录在册,每项占一页,并用红笔画成空格,每天晚上都要做一番反省。如果日间犯了某一项过失,就做一个黑点,记录在相应的空格里,一星期换一本小册子,他这一计划一直坚持了五十多年,始终严格躬行。因而,富兰克林的美德和他在事业上所取得的成就一样,永载史册,留芳百世。

  家庭德育的主要方法

  一、以身作则、做孩子的榜样

  父母自己德行如何,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品行。一个老是对亲人、同事、朋友说谎的父亲想要教育孩子“做人要老实,不能说谎”是绝不会取得相应的教育效果的。因为他自己的行为起了恰恰相反的作用。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第一所启蒙学校,要让孩子品行端庄,父母要做出榜样,以身作则。

  二、寓教育于故事游戏中

  儿童心理,具有容易接受暗示和容易接受具体形象的特征,而且,儿童对道德的认识也是从无到有,由浅到深,从简单到复杂,由零碎到系统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时,要注意形象性、榜样性、渐进性和针对性,而游戏、故事是儿童最容易接受的形式。

  三、教导结合,启发思考,培养孩子言行一致

  教导结合,即正面教育和引导行动相结合,使孩子切实达到言行一致。

  有些家长,虽然也给孩子讲故事,带孩子看电影、电视、录像,但往往不考虑孩子能否辨别其中的是非、恶善,不明确怎样引导,让孩子从中学到一些什么,而是听其自然。这样即使是有教育意义的文艺材料,也往往达不到好的教育效果。尤其是现在家家有电视,家长常管不住孩子看电视,这就更需要家长的引导教育。如5—6岁的孩子看了武打片,如果不加分析,孩子只会对武打姿势感兴趣,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

  四、道德教育必须从小抓起

  家庭道德范文篇9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已经认识到,一个没有道德感的人,就是有再多的知识学问,也难以成材。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是要对孩子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子做人。这里我们和广大家长一起来讨论一下:道德教育在孩子不同的年龄阶段应该怎样进行?家庭德育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家庭德育的不同要求

  1.对婴幼儿说“好”或“不好”

  任何儿童在1岁以前,还不可能有道德判断,也不可能做出什么道德行为。1岁以后,在儿童与儿童的交往中(游戏是最主要形式),就可观察到各种积极和消极的关系。如为抢夺玩具而呈现的攻击性动作,因失去玩具而放声大哭等,这可算是儿童道德行为的最初形态。随着儿童依呀学语,逐渐掌握语言后,道德行为就同时在成人的影响下,开始逐渐强化。如当儿童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时,成人投以愉快的表情,并用“好”、“乖”等词语给予正刺激,或负刺激。这个过程,就可促使儿童不断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会十分有利于儿童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与此同时,儿童很自然地会认定成人赞许并说“好”、“乖”的行为是好的行为,而被成人斥责并说“不好”、“不乖”的行为是不好的行为,这就是婴幼儿的最初的道德判断。只是这种最初的道德判断,仅仅只有“好”、“不好”两大类而已。从儿童很小的时候起,就用合乎年龄特征的方法来培养儿童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良好的道德行为,对儿童以后的个性品质的形成,有非常巨大的意义。

  2.对学龄前孩子明确提出要求

  学龄前儿童的自我意识有了进一步发展,对事物已开始有了自己独立的评价,在道德行为方面,有了各种道德感的明显表现,如:大些的孩子乐于照顾小孩子,同情被欺侮的小朋友,互相谦让玩具等。然而,学前儿童的道德感以及被这些情感激发出来的行为虽然多是真诚的,但道德行为的动机往往受当时刺激所制约,需要成人对其提出明确的要求。而且,学前儿童在道德判断方面,还带有很大的具体性、情绪性和受暗示性。有实验证明,学前儿童对于道德观念的理解还是很空洞、模糊,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大多数学前儿童常把英雄与解放军混为一谈。还不能将“英雄”提高到道德原则上来加以评价。因此在对学龄前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中一定要注意,让孩子有实际的道德体验。对良好行为进行练习是这个时期道德教育的主要方法,而空洞的道德说教绝难奏效。同时,鉴于学龄前儿童具有较强的模仿能力的特点,家长的示范作用很重要。要孩子做到的,家长一定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

  3.对学龄期孩子要规范其行为,强化道德意识

  学龄初期是儿童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也是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时期。因为,从这个时期开始,儿童正式有意识地参加集体活动,学习成了他们负有责任的主导活动,并且是逐步掌握书面语言和抽象逻辑思维过渡的真正开端。有研究确认:自觉地运用道德意识来评价和调节道德行为的能力是从小学时期才逐步开始形成的。

  学龄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