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一)

  临近开考,是不是有人还在狂补知识点?

  不用慌,小编这就为大家整理一些综合素质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 教育观

  第一节 教育观与素质教育观

  一、素质教育观

  1.素质教育的概念与本质★★

  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

  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本质在于它的思想性和时代性

  (巧记两依两全三重)

  2.素质教育的内涵★★★

  ①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②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③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④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巧记全体学生两发展,创新实践为重点)

  3.素质教育的特点

  全体性全面性基础性主体性发展性合作性未来性

  4.素质教育的任务

  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

  第三节 素质教育观的运用

  一、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应避免的误区★★★

  1.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尖子生”;(全体)

  2.素质教育就是要学生什么都学、什么都学好;(全面)

  3.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学生刻苦学习,“减负”就是不给或少给学生留课后作业;(使学生生动主

  动和愉快)

  4.素质教育就是要使教师成为学生的合作者、帮助者和服务者;

  (学生主动和民主平的师生关系)

  5.素质教育就是多开展课外活动,多上文体课;(教育形式)

  6.素质教育就是不要考试,特别是不要百分制考试;(考试)

  7.素质教育会影响升学率。(内涵)

  第二章 学生观

  第一节“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概述

  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

  发展和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

  第二节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一、学生观的概念

  1.学生的特点★★

  ①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客体)可塑性依赖性向师性

  ②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独立性 选择性 调控性 创造性(主体性的最高表现) 自我意识性

  ③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概述

  2.现代学生的基本特点★★

  ①学生是主体性的人

  ②学生是发展性的人

  ③学生是完整性的人

  ④学生是个性化的人(因材施教)

  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中的人,要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学生

  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

  顺序性: 正确——遵循量力性原则循序善诱

  错误——揠苗助长陵节而施

  阶段性: 正确——最近发展区

  错误——一刀切,一锅煮

  不平衡性: 正确——把握“关键期”

  个体差异性: 正确——因材施教“聪明早慧”“大器晚成”

  互补性: 正确——长善救失,扬长避短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2.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3.学生是独立意义的人

  每个学生都有独立于教师头脑之外,不以教师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能动性)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责权主体

  (巧记两独一发)

  第三节 教育公正与学生发展

  促进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要以教育机会均等为基本原则

  教育机会均等:入学机会均等

  (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第三章 教师观

  第一节 教师职业概述

  一、教师职业角色发展

  1.教师职业角色

  教师劳动的特点:

  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

  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巧记父闯连广常见猪狮个体成群)

  教师职业角色(多样化)

  2.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观★★★

  教师观=角色观+行为观

  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角色(角色观)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从教学与课程关系看,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行为观)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和赞赏

  (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强调帮助和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

  (4)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合作

  第三节 教师专业发展

  一、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1.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 件★★★

  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

  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教师的人格特征

  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2.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师范教育 自我教育 在职教育

  同伴互助 入职培训 师徒结对

  3.教师专业发展阶段

  ①非关注阶段

  ②虚拟关注

  ③生存关注 “骤变与适应”

  ④任务关注

  ⑤自我更新关注

  二、终身学习

  终生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第二部分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

  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学生与教师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也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体制内);行政处罚(组织、体制外)

  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前提条 件)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两种方式: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

  要方式。

  (2)司法渠道:打官司,由人民法院受理。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

  二、教育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

  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其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的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

  做出处理。

  2.学生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三、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书面形式申请应在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受理;

  (3)审理;

  (4)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决定;

  (5)执行。

  四、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第二章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解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

  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

  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

  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

  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

  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

  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

  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得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

  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

  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

  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饮酒。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

  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

  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

  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 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

  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

  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

  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

  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

  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

  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

  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

  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

  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

  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

  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

  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

  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

  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

  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

  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七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到 2020 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

  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

  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

  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

  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

  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

  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

  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和爱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

  入学与升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