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网络色情泛滥之殇:专家建议持有即入刑,也有人称需谨慎
核心提示:近来,有关儿童性侵的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此引发学界对“通过网络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别是持有、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违法行为”是否要加重处罚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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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向青平 报道
近年来,一件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敲打着社会的神经。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儿童个人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执行,并对儿童个人网络信息保护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儿童个人信息影响最为恶劣的,是持有、传播儿童色情信息。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建议,要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提供更为特殊的保护,应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对持有儿童色情信息行为的处罚,单独对持有行为定罪量刑,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犯罪行为。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了解到,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对持有儿童色情信息行为处罚的建议获得了多位专家的认可,但也引发了部分学者的反思。
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在网上泛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一些不法网站开始铤而走险,收集、传播儿童色情音视频、读物等。如,2018年山东聊城“萌妹子”论坛传播儿童色情视频牟利案就震惊社会。该论坛建立“萌妹子”论坛贩卖、传播儿童色情视频。根据相关报道,该论坛共发展会员13万余人,其中付费会员就有400余人。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指出,儿童色情的特点是以儿童为淫秽图片、音视频、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现载体或者鼓吹对象。有的地方认为性侵儿童可以治病、延年益寿等,但还有一部分人可能是心理的某种残缺引发的“恋童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部分人甚至认为性侵儿童付出的成本较低。
收集儿童色情视频再将相关材料进行贩卖,已经形成了产业链。记者查阅资料时发现,儿童色情信息的来源方式多样。如,一些非法机构以招募童星的方式要求儿童拍摄暴露视频、图片;还有犯罪嫌疑人以利诱惑儿童拍摄露骨视频;甚至还有犯罪分子在对儿童进行猥亵、强奸等行为时拍摄视频,再将视频上传到网上。
尽管多次“扫黄打非”,但网络儿童色情信息的传播仍屡查不止。仅记者8月31日调查发现,网络上以“大爱萝莉”“小妹子”“白衣萌妹”等命名的贴吧仍然大量存在,记者以“萝莉”在新浪微博搜索,就发现了大量疑似以儿童为主的挑逗图片,经私信问询,明码标价儿童性侵视频18元30部。
“惊人的利润是儿童黄色网站层出不穷的源动力。黄色网站收入来源包括为服务器提供商的代理收费分成、为其他网站代理广告宣传、通过会员收费服务获得收入,以及贩卖黄色产品取得非法收入。”姚建龙谈及儿童色情网站仍大量存在的原因时说。
实际上,网络儿童色情信息传播已经成为全球问题。据《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指出,根据美国司法部数据显示,目前网络上存在超过 100万张儿童色情图片,每天新发布的此类图片达200张;而全球有组织儿童色情犯罪团伙的参与人数有5至10万人。
刑法未有特殊规制
“儿童色情视频以孩子的权利受到践踏为前提。儿童仍然处于发展成长期,心智尚未成熟,传播儿童色情视频会对儿童身心成长带来巨大的压力,传播甚至可能比实际性侵造成的压力更大,她未来还要面临学习、婚姻等,如果不予规范管理,未来该怎么面对生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说。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冯姣在其一篇论文中指出,一方面,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内容,大多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过程的记录。性侵过程本身,即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创伤。另一方面,色情信息是对未成年人色情活动的永久记录,而上述伤害会随着信息的流转不断扩散。
除了对儿童本身造成伤害外,冯姣指出,允许儿童色情信息的传播,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活动的客体。儿童在观看了同一年龄其他儿童与成年人性行为的视频后可能会产生这种行为正常的观念,甚至还可能因为攀比意识发展为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并未对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传播进行特别的规制。”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从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但未对持有行为进行规范。
上海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善根告诉记者,当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制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立法,对于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规制一般按照传播色情信息来处理,而不区别是传播儿童色情信息还是成年人色情信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传播儿童色情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么按照治安处罚法第68条规定以传播淫秽信息进行治安处罚,要么依照刑法第363或第364条进行刑法定罪量刑。
入刑仍需谨慎
“互联网具有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一旦录制存有就很难完全彻底删除。因此应该加大对儿童色情信息传播的惩罚,即便是持有也应该负刑事责任。”佟丽华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对持有儿童色情信息行为的处罚。
佟丽华进一步解释称,国外早已有相关法律,如美国刑法典第2252条规定:如果个人明知特定材料包含儿童色情信息,却仍然通过计算机或者邮寄的方式对其加以运输或传播,则被判处罚金,并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美国外,还有德国刑法典第184条对儿童色情信息的传播做出了刑事特别规制。
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研究生曹然主要研究英国传媒规制。他告诉记者,在儿童色情信息传播的管理上,主要依靠法律、判例及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会(IWF)主要任务就是监测、识别和删除网络儿童色情内容,技术手段则包括网络黑名单、数字指纹等。曹然指出,英国对网络儿童淫秽色情传播的规制逻辑、思路和做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冯姣认为,从现有立法来看,未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的传播,仅在司法解释层面有所体现,并未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的罪名。衡量犯罪的标尺,在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未成年人网络色情的传播对未成年人身心的摧残及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败坏,使其有必要作为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
“目前对儿童色情信息传播的规制模式是刑事司法一元化的典型特征,也是少年司法尚未独立的表现。”张善根告诉记者,他认为在少年司法逐渐兴盛并扎根于司法实践的当前,他非常赞同传播儿童色情信息入刑,单独制定与传播淫秽物品罪或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相区别的罪刑。通过对儿童的独特保护,建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离的二元刑法观。
但对于持有儿童色情信息入罪处罚,张善根认为还需慎重,目前通过刑法规制持有儿童色情信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足。他认为将持有儿童色情信息入罪实际上就是泛罪化,从持有型犯罪的特征看,持有型犯罪所持有的物品一般是法律上禁止的物品,比如毒品、枪支。另外,将持有儿童网络色情信息入罪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儿童淫秽信息规制的特征主要是禁止传播,而不是禁止持有。
曹然认为,从传播的角度来说,应该建立识别儿童色情信息的系统。但是目前人工消耗成本确实太大,而且一旦储存便无法彻底消除。原标题:持有即入刑处罚?治理儿童网络色情信息传播路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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