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直接入刑!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从严处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某市虞山镇某国际大酒店、枫林新村、某某时尚概念酒店等处,采用谎称毒品甲基苯丙胺为减肥药,可以减肥、美容的方式,欺骗未成年人倪某某、邵某、沈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在某某市虞山镇某某国际大酒店、某某时尚概念酒店、枫林新村、时风国际假日酒店等处,以烫吸的方式,多次容留未成年人汪某某、陆某某、邵某、付某某、沈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评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应当受到重点呵护。而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却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自控能力不足的特点,将犯罪的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被告人黄敏君谎称毒品为减肥药,多次欺骗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性很大,人民法院根据黄敏君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