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入酒吧”不妨学学美国

  “李某某等涉强奸案”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关注。3日举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会上透露,修正案草案将酒吧列入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酒吧经营者要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9月4日《新闻晨报》)

  毋庸置疑,未成年人饮酒不利于身体健康,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类娱乐场所进行饮酒、酗酒以及其他消费,更是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很容易经受不住社会负面效应诱惑或者酒醉之后控制不住自己而发生意外事故或引发社会纠纷,乃至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比如社会热议的李某某案件。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说,确有必要禁止未成年人禁止酒吧类娱乐场所消费。

  实际上我国虽然没有禁止未成年人饮酒,但是不管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都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条款。换言之,即使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酒吧也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但是,很遗憾,这一条款的社会执行力,基本上没有落实,未成年人很容易在商店、酒吧里购买和消费酒精饮料,一些不良商家为了经济利益更是乐于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乃至诱导、劝导未成年人多饮酒。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的新规,关键不是出台,而在于落实和执行。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不落实,没有执行力,职能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结果只会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条款一样,沦为一纸空文,毫无实际意义。所以,出台“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的规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落实和执行这一条款。如何落实?笔者以为,不妨向未成年人禁酒比较成功的美国学习。

  首先,对于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的酒吧,一律严惩,不能轻饶,必要时一票否决,以提高酒吧的违规成本。对于首犯酒吧,可以给予巨额经济处罚。但是,一旦再犯,就必须吊销酒吧的营业执照,同时酒吧的法人代表终身禁止从事娱乐行业,乃至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于在酒吧消费的未成年人也需要予以惩戒,不是批评教育。应当像美国一样将饮酒、酗酒的未成年人送去法制学习班进行学习,并且给予社会服务的处罚,让其在社区进行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再者,对于屡屡饮酒的未成年人,应当追究监护人的失职责任。而对于陪同未成年人饮酒的成年人,也应当给予处罚,倒逼成年人提高社会责任感。最后,公安等职能部门像查未成人上网一样,不定期对酒吧等娱乐场所开展抽查、检查活动,提高执行力。

  总而言之,要让“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规定有执行力,关键是要像美国一样,必须依赖惩处机制作保障,而不能只有毫无约束力的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