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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篇文章是我根据被咨询者的真实经历、长期以来我对政审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撰写而成,里面包含了几乎所有关于政审的常规问题:无论是三龄两历、亲属有违法犯罪的情况,亦或是自身有过不良记录,信息你们在读完此篇文章后都能有巨大的收获。首先强调,政审存在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例如上海地区政审就明显比其他地区严格),并且会随岗位的性质(如公安系统同时要适用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所以比法检司这样的普通政法机关更严格)有差异,因而如果自身存在一定问题,那么谁也不敢肯定百分之百能过,但只要你符合明文规定,可以说百分之98的情况下都不会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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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台用户甚至部分大V的普遍认识来看,“政审必查三代”、“亲属有案底就过不了政审”、“即使满足明文规定,单位仍然会刷掉你”,这样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更有甚者在父亲有犯罪记录而通过政审的考生底下评论各种毫无根据的回复“你这是幸存者偏差”、“主要没有人举报”诸如此类的言论。
政审真的这么可怕吗?根据法律明文以及我所遇见的无数案例来看,可以肯定地回答:政审主要看自己!主要看自己!主要看自己!只要自己没问题,政审就是一道淘汰率比体检都低无数倍的普通流程,无需过于担心,如果你的亲属有不良记录、自身有违法违纪的情况或者三龄两历的相关材料有问题等等可能会在政审环节出问题的情况,那么请认真阅读这篇文章,读完后将会解决你大部分关于政审的疑惑和焦虑!
这个部分是我被咨询时问的最多的,所以我把这块放在了最前面。我被询问的范围从亲生父母到大爷的孙子这种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而严重程度从轻到重有被单纯罚款和故意杀人死缓的,对于这方面来讲,政审明文中涉及的地方比较少,往往就是简短的一句话。
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关于政审的法条大部分都是关于个人的,只有一条是涉及亲属的:第八条:(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而各省在实际执行政审时通常会加入两条关于报考政法机关和其他公务员的规定,以江苏省为例: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但只要符合规定里的情况,即使家庭成员有犯罪记录,报考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可以说百分之98都没有什么问题,而特殊情况主要集中在:
1.公安机关会有关于人民警察的专门政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公务员政审和人民警察标准。
2.部分地区,如上海,会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大致是:报考政法机关的,家庭成员不能有犯罪记录,其他岗位也需审查家庭成员。
3.有少部分机关适用规定不严格,擅自加码。遇到这种情况考生可以向上级单位和纪委等反映维权。
很多人理解的政审逻辑:看自己、看父母、看其他亲属。每一项都是高标准、严要求,必须得全家都没有一丝瑕疵。
但实际上的政审:看个人品德、看个人历史表现、看个人三龄两历、看个人能力、看心理素质、特别岗位看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的审查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甚至政审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只看自己的材料,即使看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成员的审查也只是看严重的犯罪、是否危害gj一类的极端情况。
政审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同质化概念,而是“分层”且有多种类型的,并且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简言之就是:
甲家里有亲人有故意伤害(重伤)犯罪记录,报考了公安被刷,尔后转而报考普遍区县机关,政审时只提交自己的犯罪记录,成功通过政审。
乙报考A地单位政审被刷,却成功在B地区入职。
丙报考了某差额考察的机关,虽然自己和家人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仍然被刷掉。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对于不同的机关来讲,其对政治标准的要求各不相同,敏感机关需要排除一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因素,因而大部分单位要求则要宽松的多(人民警察除外),总体来讲根据明文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先简要概况,具体情况在下文的公务员篇会展开讲解:
1.敏感机关(包括特殊军事机关、机要、安全系统):本人不能有任何不良记录,不能有海外社会关系,亲属不能有严重违法和犯罪记录,不能有任何政治问题,不能有六个月以上非公派出国出境。
2.人民警察岗位(包括公安,狱警,法警,边检等):情况复杂,同时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的两套标准,部分岗位有一定涉密。一般的尺度是:审查父母及兄弟姐妹(在一起生活的);个人审查严格,不能有行政拘留,开除团籍,学籍一类的处罚处分,不能有关于道德问题的处罚,不能有六个月以上非公派出国出境。对亲属正在服刑的情况明确不通过。(少部分地区还未落实20年的新规或者有涉密的岗位可能会审查爷爷奶奶和旁系亲属)
3.其他政法机关,包括法检司法政法委:法检司其实比普通公务员严不了多少,主要是多了几个政法机关专有的避嫌条例:旁系正在服刑的也不能考,而普通公务员只看直系有没有在服刑。并且基本上百分之99会审查父母的情况,当然,如果不是十年以上或者八大罪也不需要担心。(强调!并非有记录就不合格,开犯罪记录是为了看具体罪名和所判刑罚)
4.普通公务员:一般只需要本人的无犯罪证明和直系亲属不在服刑期间,部分要求父母的犯罪记录,一般来说乡镇和非核心城区街道以及参公执法岗位会只看自己(一般情况,勿杠)。如果审查到父母,则将其犯罪记录如实上交即可,只要不是十年以上或者危害gj一类的罪名,一般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不过这里要强调一下,党办在极少数情况下会招机要岗,这个时候就参照上面“敏感机关”的标准了,还有就是纪委有时会参照政法机关进行政审。
5.事业单位: 参照普通公务员的情况,不过事业单位的招考相对公务员来说不够规范,可能有时候会出现萝卜顶岗的情况,大部分时候只要亲属的犯罪记录不是严重的或者涉及政治的即可。
6.国有企业:涉密的国企也会很严,参考“敏感机关”的情况,而航空类的国企很多时候也会进行比较严格的“背景调查”,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的话还是非常危险的,毕竟企业招人随意性大。其他一般的国企央企,符合普通公务员的标准就差不多了。
为什么要政审?政审的意义何在?这个问题知乎上已经有诸多的答主讨论过,简言之,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到政审的必要性:
干部年龄在提拔晋升中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假如有一位“高瞻远瞩”的家长,给自己的孩子年龄改小了三岁,这人又一路成为三门干部,毕业就入公门的话,19岁开始入职,20岁转正,要是再刷个水硕,啧啧啧,20岁的硕士公务员,前途大好啊!这个时候政审的作用就出来了,要知道,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政审是保障我们权利的重要环节,按照最早最先原则,一旦查出真实年龄,将会把所有可信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真实的出生日期。
又或者,有人在大学期间看按照学校要求自己无法在学校入党,就打起来歪脑筋,找关系去异地入党,如果没有政审环节,这种行为不仅会侵害其他考生的利益,更会破坏党的组织和纯洁性。
所以对新入职公务员的档案资料进行严格调查是极度有必要的,对于没有这方面问题的人,这个环节无疑是在保护他们的正当利益。
虽然我们倡导给犯错误的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像公务员,事业单位这种承担公共职能的岗位,公共的利益大于个人的权益,所以在考察方面设立严格的标准也是情理之中。假设一人在大型考试作弊导致被抓住而被记入诚信档案,如果这种人的政审能够通过,那么他在岗位上能不能做到不“再次作弊”呢?
虽然现在政审已经是主要看自己,但对于极个别的情况,刷掉亲属有问题的考生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公安的考察标准里面提到了贩毒等八种极其严重的罪行不通过政审,我们可以理解,每年因为毒品牺牲的公安干警数不胜数,缉毒警冒着巨大的生命危险甚至被报复的风险进行着缉毒的光荣的工作,而毒贩的儿子却进入了队伍,这样无疑是讽刺的,所以对这些有罪名的人的家庭成员进行了一定限制。
而二、三两种情况则是有巨大的政治危险的,禁止有可能涉及政治问题的人当公务员也是应有之义。
其他情况怎么理解呢?其实很简单,如果让曲婉婷这样亲生母亲贪污数额极大的人进入国资委这种单位,会有什么后果?同样的,如果有家庭成员被长期强制性戒毒,而考生刚好考了戒毒所,这种情况是不是徇私枉法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22天津市考里的差额政审规定
现在公开招考的岗位,百分之99都是等额政审,差额政审主要出现在:中央的部委办局,各省省考的少部分岗位等高级别招考。为什么会出现差额呢?因为这些岗位责任重大,机关需要找到最为配适该岗位的人,部委的考官是能看到考生档案的,作为重要岗位的部委单位,如果两位考生一位是名校毕业、履历优秀、根正苗红,前往部委的态度非常坚决,家庭能给予有效支持,另一位则是平平无奇,甚至不确定自己是否能够熬过服务期,这种情况下差额考察就显得有必要了。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学习苏共的政治审查经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干部队伍,加强了党组织建设,纯化了干部党员队伍。在这个时期,由于内外反动势力的特殊环境,因而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程序,以保证党组织的政治可靠,可谓是相当不容易。1939年10月10日下发《中央关于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一是由被审查者本人填写信息表格及详细履历;二是个人履历中“重要关节(如被捕、被俘、出狱、释放及犯重大错误……的经过),必须找到旁证人写出证明书,根据上述材料精细审查” ;三是被审查者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也应包含在档案中。运动的指导思想较为科学,没有扩大锄奸的打击面。如,审查不以党员社会关系的复杂来决定党员是否纯洁,而以党员对其社会关系的认识来决定党员对党是否忠诚。按照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政治审查、事中政治审查及事后政治审查。事前政治审查即招收新党员的政治审查,审查通过后申请者方可入党。事中审查是在政治运动中对个人进行调查,如历次审干运动。事后审查是事件结束后重新审查并作出结论,即1945年审干运动结束后的重审工作。
其中39年10月的《决议》构成了档案制度的雏形,而对社会关系的认识来判断是否政治可靠也是沿用至今的,如现行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中明确了“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说明判断政治可靠的主要标准还是个人的认识,并不是说社会关系有问题就一票否决。
党务工作中的三类政治审查方式在新中国成立后延续并不断完善,现如今对干部的任命和遴选选调都需要再次判断政治是否可靠,个人档案制度的建立也为1950年代政治审查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基础并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审查拓展到干部和人才管理各方面,包括学校招生、部队征兵、企业招工、出国留学等领域,成为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教育招生方面:高校招生政治审查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个人的政治成分。招生政治审查时提高工农学员的录取比例,给予适当的优录或保送政策。二是逐步完善了政治审查机构和具体制度。三是从1964年起,对工人、贫下中农及其子女、退伍士兵、劳动知识青年,采取了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当他们达到报考学校最低要求时可以优先录取。在企业招工方面,1952年,政务院开始将公营、私营企业的招工实行“统一介绍”的方针,即企业的雇工计划报送劳动局,再由劳动局所属机构统一介绍登记在册的失业者。要求对民工进行政治审查,申请录用的职工须向企业行政部门提交原工作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的证明书。在军队征兵方面:一是“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二是公民如果是家中唯一劳动力或是独子,经兵役委员会审查可以免于服役。
这个时期的政治审查符合时代需求,满足了当时新中国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在特殊时期,政治审查逐渐走向极端,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
在改革开放之后 : 政治审查按照新的指导思想焕发新貌。一方面,政治审查在平反冤假错案中起到拨乱反正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政治审查本身也发生重大变化。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规定:“政治审查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现的政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1979年的政治审查已经不再考察个人的阶级成分,而仅以本人的思想道德为主。劳动人事部作了《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提出招工用人主要依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新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既考虑政治,也考虑个人能力。在征兵方面,1985年新的《征兵工作条例》颁布。其“政治审查的重点是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严防将流氓、偷盗、经常打架斗殴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入部队”。
这些新时代的政审新规定的主要思想延续至今,大致有:
1.政治审查以个人表现为准,着重审查个人的不良记录;
2.逐步限缩和明确对亲属审查的标准,政审有法可依;
3.对极个别具有危害gj和邪教、恐怖组织等特殊情况进行限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在考察时注意有无共同生活的经历以及有无报复言行。
政审分面审和函审两种。面审即由招考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派考察组到拟录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函审是指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发公函到拟录用人员的工作学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调用用人档案/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情况等查询相关情况完成政治审查。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第十条?对考察人选应当进行实地考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函调、委托考察等形式代替。根据实际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适当前置。第十一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因而,除过个别比较贫、困的地区的公务员岗位或是一些乡镇、街道、执法岗位,目前公务员政审主要采取面审的方式进行。
函审的政审流程比较简略:
发公函到考生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说明地方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材料、档案调阅及其他资料。
或是直接将相关文件给考生,要求考生准备好相应材料。
面审的流程相对复杂:
准备阶段:
1.考察组会提前联系考生,与考生沟通协商考察的时间与地点,同时会非常详细地说明考察环节、所需材料等;
2.应届生需要和辅导员及班级同学/非应届考生和工作单位或社区沟通好,对接好时间地点以及被谈话者、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考察谈话阶段:
3.民主测评阶段:
会让你找的人对你打分,这个结果一般不会影响最后的录用,分数高低不会影响考生的排名等
4.个别谈话阶段:
应届生一般挑选学院领导、辅导员、班级同学进行谈话/非应届如有工作单位则主要在工作单位的同事、领导中寻找谈话对象、如果没有工作单位则一般回去相应的社区或村组。考生提前联系谈话人员,要注意谈话人员的选取。
5.本人谈话:
询问有关考生本人的各种问题,注意如有相关情况被问到了需如实回答,不要试图用谎言掩盖,欺骗考察组被发现了后果很严重。
考察审档阶段:
主要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其他材料也会进行一定的审查。
三龄:年龄、工龄、党龄。
年龄一旦有问题,一般按照最大原则来,即有效文件里面记载的最大的年龄为政审认证的年龄,这方面有问题会要求说明。工龄针对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社保和合同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互相认证,综合判定。党龄即递交入党志愿书的时间至今,异地入党或者违规入党的现象会被严查
两历:学历、工作经历
学历不能出现跳读,套读的现象,如:
初中+大专/本科学历,政审不合格;
本科在读期间又在同一时间读硕士。
当然也有例外现象,如初中学历+自考专科+自考本科,全日制大专在读期间考取自考本科,最后同一时间毕业。这些都是符合自考的相关规定的,不属于学历跳读。
一身份:即干部身份
注意在职公务员不能再次报考省考、国考一类的公务员考试、在编人员报考时需要如实填写在编。
这是一般政审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单位和地域的不同会略有差异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身份证(核对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核对原件+对应页数复印件)
4.应届生需提供就业推荐表
5.已就业考生提供单位同意报考介绍信
6.《准考证》、《承诺书》等考试材料
7.考生人事档案、党团材料
8.学校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应届生及未就业学生)/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往届已就业)
9.公务员录用考察表
10无犯罪记录证明(部分岗位还需要提供亲属的)
11.个人征信报告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18大之后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政治审查方面的趋势是越来越看中个人的现实表现,而对亲属的审查缩小范围,明确标准。如2020《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办法所称招录公安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报考职位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公安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学习地、工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可以说审查范围一目了然,这也是现如今政审的普遍趋势,而对于原先一直各地标准不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也作出了明确文件进行规范。但这是否意味着政审变得“宽松”了呢?当然不是,政审的大趋势是对个人要求越来越严格,对亲属审查越来越宽松!
同样是20版本的《人民警察考察办法》,对个人的要求可谓是政治第一,注重品德。
让我们来看看“办法”里面有关个人的相关条款:
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
第(七)曾因...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先的公安机关政审中,行政拘留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如果单位手严一点就过不了,抬抬手也能过,但现在如果想成为人民警察,有被行政拘留的记录是会被一票否决的。
第(十)被开除团籍或高等教育期间被开除学籍的,其实在现实中想“得到”这两个处分并不容易,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而且往往伴随着其他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开除学籍不通过政审仅限于高等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被开除学籍是不会被一票否决的,这也表明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容。
第(十五)参加黄赌毒类活动留下记录,即使没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仍然会不通过政审,这点需要注意,不是说没有被拘留就万事大吉了,如果被采集了生物信息,处以了罚款,照样会留下记录。
第(十七)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图中所述,现在人民警察岗位还需要自身没有六个月以上且无法考证政治可靠性的非公派出国出境的经历。
第(十八)三龄两历,如果重要材料有问题,无法在考察期间补齐也是会有非常大的影响的
第(十九)算是半个兜底条款,但只要你没有造成巨大社会影响且留下可信证据的话,也是不影响最后的考察结果的。
第(二十)征信。很多考生问自己有网贷/欠款记录怎么办,这个完全不影响只要不上征信就没问题,以是否能开出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为准。
所以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窥探到国家对于政审工作的相关态度,以及政审对本人越来越严格全面要求,对亲属的相关情况越来越包容明确,可谓是让政审越来越合理,符合我们法治社会的需求。
第二个就是非常著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的规定,这个规定可谓是一举根除了全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规范的现象,在之前的实践中,如江苏省,所开具的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其包含所有(交通违法除外)的违法记录、犯罪记录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况,而浙江省则包含酌定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在新规落地后,所有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将只包含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包括定罪免刑和定罪+非刑罚处罚)。
需要情强调的是,开具的亲属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是看有没有犯罪记录,而是看具体的犯罪情况!如果是危害gj,邪教,涉恐的严重罪名才会影响政审结果,政审中对于自己的要求和家庭成员是完全不一样的,自己要求不能有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而亲属只要求不是极端严重的罪名即可!
对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的
2.公证机构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3.企业、事业单位入职需要
4.出国办理护照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以无相关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的
而新规落地后,原则上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公对公,这里的“公”不一定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而居民也可以以无相关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和社区居委会的意见一起提交申请开具,一般而言需要:
1.单位派相关人员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发函的,盖单位印章
3.本人申请的: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社区居委会及民警意见;需无犯罪为前提的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老版本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包含行政拘留这种普通违法记录老式的航司政审函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犯罪时不满18岁且判刑5年以下,可出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也就是说,新规落地后,上图中除刑事犯罪记录外的其他记录将不再显示。可以说无犯罪记录的新规代表了国家对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个人以宽容和支持改过自新的态度。但是不是意味着政审就只看最狭义的有罪记录?当然不是!新的规定只看有罪判决的犯罪记录主要是针对企业入职开具无犯罪记录和考生父母的无犯罪记录而言的,对于考生本人政审中有着很多关于个人不良记录审查的规定,这些项目都会体现在政审函里面一一审查。警校政审函
此函中考生表现项需要考察的内容多达18项,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就能解决的,公安机关会在内网中仔细查询考生的违法犯罪情况,并且考生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也会按要出具现实表现证明。不过大家也不必为此担心,只要没有函中的明文情况,通过政审比通过体检容易多了。
由于种种原因,现行征兵的规定在不同地方适用不同的两个标准,分别是《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04〕政联字第13号)
相对而言,2014的新规更加宽松,在措辞上采取“政治考核”而非“政治审查”,其内部标准也更加宽松,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普遍还是使用2004版的规定。
两《规定》对于亲属犯罪的相关表述分别为: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2004)(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可以看出,2014关于亲属审查的标准显得更加简洁,并且少了“有包庇、报复言行的”,“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在实操中会给相关工作人员更加明确、刚性的指示。而2004版本的标准中设计的“划清界限”的相关规定也是一个具有历史传统的表述,在我们党1939年《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就强调“审查不以党员社会关系的复杂来决定党员是否纯洁,而以党员对其社会关系的认识来决定党员对党是否忠诚”,这种举措可以说非常科学进步,给特殊时期的党以新生,既排除内部的可疑分子,又能使其他体制不受影响。在征兵时,可以说也是秉承相同的理念,只要能够划清界限,无报复言行,就依然能够成为人民子弟兵。
目前公务员政审最具权威性和普适性的文件是中组部《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其中的标准在全国都普遍适用,而地方往往会在此标准上有一定“加码”,下面会讲解《考察办法》和几个具有代表性、与《考察办法》有所不同的地方政审考察规定。
下为《考察办法》中有关实际标准的节选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第五条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提供有关情况。 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就考察人选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市(地)级以下招录机关一般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差额考察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1。 第七条 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一)政治素质。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况,重点考察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忠诚老实、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情况,关注学习、工作时间之外的表现情况。 (三)能力素质。注重了解学习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履行招考职位职责需要的其他能力,加强对专业素养的考察,注意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情况。 (四)心理素质。注重了解意志品质、内在动力、自我认知、情绪管理等情况,重点了解承受较大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精神状态和应对能力。 (五)学习和工作表现。注重了解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情况,以及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出的素质潜能、模范作用、责任心、服务意识、团结协作精神等。 (六)遵纪守法。注重了解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依法依规办事等情况。 (七)廉洁自律。注重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情操、健康情趣等情况。 考察时,注意核实考察人选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第八条 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般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单位,了解在基层的工作表现和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况。 (二)对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一般应当到就读的高校和服役部队深入了解学习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情况。 (三)对于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情况。 (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五)对于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甄别、准确认定其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第九条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十条 对考察人选应当进行实地考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函调、委托考察等形式代替。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适当前置。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沟通,确定考察的时间安排、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四)听取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五)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印证相关评价意见,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第十五条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时,是否递补考察人选、具体递补原则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值得注意的有
第(六)条: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大家在报考高级别单位时,如果是为了“求稳”则一定要注意这个差额政审,差额政审是优中选优,即使个人没有任何不良情况,也可能因为相对不够优秀而被刷掉。
第八条的(三)、(四)两款,第三款关于留学的相关规定多出现在人民警察和涉密岗位中,一般要求为六个月以上非公派出国出境经历的不合格,不过大家也完全不必要担心,这些岗位是因为有特殊的需求才设置此,大部分的公务员岗位都是可以报考的,比如众多政府的职能部门,政协和民主党派机关还比较喜欢留学背景的学生,很多发达地区地方还专门有海归人才的定向选调和人才引进,后续也不会对职业发展造成什么影响。而第(四)款关于机要和安全部门岗位的规定,大致可以量化为:本人不能有任何不良记录,不能有海外社会关系,亲属不能有严重违法和犯罪记录,不能有任何政治问题,不能有六个月以上非公派出国出境。
第九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很多有问题的人就是被此条卡住,我来解析一下本条所包含的内容(包括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因罪行轻微被作不起诉处理,注意这里指罪行轻微的酌定不起诉,而不是证据不足的法定被起诉!而定罪免刑和单处罚金等情况属于有罪人员,当然地不通过。
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开除团籍、高等教育期间开除学籍、国家考试中作弊严重的、被机关或者参公单位开除未满五年的。
这里注意,开除学籍被一票否决的情况仅限于高等教育期间;作弊严重的情况指在国家考试中,一般而言大学期末考试算污点,但不是这里面的国家考试作弊的情况。
在政审的实操中,由于各地具有一定自主权且不同地区对文件精神的把握存在差异,为了因地制宜,更好地发挥政审的实际效用,不同地区往往在实操中有不同的倾向,例如上海地区的政审较为严格,一般的政法机关也要求亲属不能有任何的犯罪记录,而其他地区只是不在刑期即可。江苏地区的政审范围较大,有不少普通岗位需要审查家庭成员甚至旁系亲属。浙江、广东的政审较为宽松,在新规未出台之前就已经可以开出狭义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辅警的招聘虽然不是正规的公务员招聘,但其标准或多或少体现了单位领导对于政审的态度,能从中窥见一些有关当地政法机关政审的尺度,以上海和苏州两地为例:上海地区辅警政审标准苏州地区辅警标准
可以看出,两地标准差异极大,上海地区理论上旁系亲属有严重的治安处罚都无法通过!可谓是全国数一数二的严格地区!而苏州地区只是限制了危害国家等几类重罪,与公安部的政治考察文件保持一致。因而在报考之间可以看一看各地自行组织的编外人员招聘,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许是否被刷掉就在一个小小的功课上面。
而除了中组部的规定外,地方也有自己的相关规定,我们以江苏为例,根据《2022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简章》第二部分、考录程序和方法,第7项考察(政审)中看到不少比中组部规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例如:(25)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28)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29)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尤其要注意,中组部的文件中对于高校学生的处分类型规定里面只要“开除学籍”是不通过的,而未对“留校察看”有相关规定,而江苏招考司法系统公务员的规定中却有最近三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不通过的规定,由此可见,地方很多时候都会对政审制定更加严格的文件规定,而“留校察看”、事业单位被降级以及考核情况很多时候都会被列入,因而在阅读公考公告时要格外注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类似兜底的条款如: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不过大家也不必担心,这些兜底条款只针对有巨大社会影响的个别事件。
除此之外像选调生考试和消防员招考也有自己的特别规定。
如河南2022选调生公告中“选调资格与条件”里明确规定:5.学习成绩优良,大学期间必修课不能有不及格记录。截至2022年7月31日,须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博士毕业生放宽到2022年12月31日。
而消防救援队伍的招聘则明确规定:(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招录: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2.因违反纪律或其他原因受过处分的;3.学习、工作经历难以组织开展考察的(如有非公派6个月以上国境外旅居史等)。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消防员招考的第3条并不是有难以考察的出国境经历,而是要求挂科不能超过4门,今年的规则变更体现出招考有利于倾向于考生的政治素养,而1和2两条也是国考消防系统特有的严格规定,其严格程度一般只可能出现在机要,安全和高级别单位的政审中,考生在报考中应当注意,不过大部分单位对留级/休学和受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没有过多要求,一般只是规定在当年内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即可。不过有这些相关情况的考生也不必过于紧张,在报考时仔细留意公告即可,省考和国考的一般岗位里面不会出现如此严格的规定。
公考有他自己的一套逻辑和相关选拔机制,如同在非差额考察的省考(出京考和上海这种能看到简历的)里面,三本学生可能逆袭清北学霸,985与双非一视同仁,英雄不问出处。在普通岗位的政审环节,只是为了筛选出遵纪守法,道德合格且无重大不良社会关系的考生,并不是像企业筛简历一样是为了优中选优。
而政审有没有一个和京考、部委面试一样择优的情况呢,回答是肯定的,在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者高级别责任重的岗位的政审里,会出现优中选优的情况,这类政审占比虽然不考,但有相关意向的同学仍需要注意,下面是我总结的一些“优中选优”的政审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亲属有什么不良记录并不是一定就在差额政审里面处于绝对劣势,无论是入职差额还是遴选差额,根本目的是为了选出最合适该岗位的人才,亲属的违法犯罪情况只要不至于影响到公正履职,其对最后的结果影响微乎其微:
为了选出更加配适这些极其重要的岗位的考生,国考的大部分部委岗位以及中央选调会设置差额考察,大部分比例从1.5到2比1不等,影响这些差额政审最终的因素很多:考生的一贯表现、学历、年龄、性别、笔试面试的分数、家庭情况等等等等都会影响最终的考察结果,对于这些差额考察,大家需要在求学和工作的生涯中遵纪守法、积累漂亮的履历以及选择合适自己的岗位,以谋求最终的胜利。
严格来讲这个其实算不上狭义的政审,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政审需要在其他流程走的差不多了才进行,而这些特殊单位会一开始就告知大致的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优中选优,例如北京电科院在高考前要求考生参加面试,设置一定比例进行选拔,而某政法机关则会根据考生的情况进行挑选,一般倾向于男性、党员、学生干部、身高1.75以上等标准。
前文介绍过,今年天津省考的市直岗位采取差额考察,而差额考察在地方公考中更多地出现在定向选调里面,例如湖南2022定向选调中设置了1.5:1的考察比例:(六)考察根据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量化得分的总成绩,按照选调计划1:1.5的比例,按性别分类划定考察入围分数线,等于或超过入围分数线的考生确定为拟考察对象。考察采取与拟考察对象面谈、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实地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了解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选调志向、学习成绩、专业素养、社会实践、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按照干部档案审核的有关要求,对考生档案进行严格审核。
因而报考这些省份定向选调的同学要尽量把自己的履历刷的漂亮,增加自己在最终考察中的胜率。
这个就不用说了,遴选本就是公务员之间的竞争,是优中选优的竞争,为的就是选出最适合岗位的人选,一般按照2:1的比例设置。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可能就是原单位的领导、同事的评价,毕竟文字功力已经在笔试阶段体现出来,而后续考察对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也是应有之意。
从上文政审简史中我们可以知道,在曾经,政审无处不在,很多时候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选拔方式,这是因为当年特殊的环境与时代因素,有其历史必然性,而现如今,我国已经到了全新的历史阶段,社会基本矛盾也已经改变,针对这些变化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政策,政审变得越来越强调个人的历史表现而对家庭成员的考察日渐宽松,对于这一趋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
如上图所示,2021年被检察机关起诉的前几的罪名都是轻罪,尤其是危险驾驶罪占到了五分之一,如果对轻罪施以重刑不仅仅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更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法律的正当性受损。加之随着法治化程度的加深,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责任原则上也应当由本人承担,因而轻罪在原则上不会影响家庭成员的政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是政治考察中有关亲属的相关规定,其兜底条款的表述使用的是:“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因此可见,之所以在政治考察中做出有关亲属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况,家庭成员所犯的罪和报考的单位有相关性就很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比如说父母正在服刑,报考政法机关,这种情况出现徇私枉法的概率就会大很多。而如果有亲属正在被强制性戒毒,那么这个时候报考戒毒所是不是就非常不合时宜,虽然明文中没有规定亲属正在被强制性戒毒不能报考公务员,但这种情况显然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也就是说,兜底条款并不是赋予单位无限的自主权,而是为了筛选出来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况!
人民警察的政审规定中有一条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这些恶性的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且恶劣的,而每年公安和司法队伍因为这些恶性犯罪而牺牲的人民警察有很多,所以针对这些极端的情况,设置了此规定。而同时,政审对于“家庭成员”的规定都是针对有共同生活经历的人: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政审的判断标准是“社会关系”,是有无共同生活,而非单纯的只认血亲,所以所谓的筛选出“基因优良”的候选人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在实际执行中,那些生来就没有和犯罪过的亲属生活过的情况,是可以通过出具相关证明而不对这些亲属进行审查的。
所谓红线指在政审中那些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主要有: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九条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这些都是在政审最权威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不通过政审的情况,如有触犯,则不可能通过政审,另外,该文件未对亲属作以要求,而在实操里面,有关亲属的犯罪情况也是有红线的,大概就是:
报考政法机关的不能有正在服刑的家庭成员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在服刑;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
家庭成员有危害gj、涉恐、涉及邪教等具有严重政治危害性的罪名。
所谓黄线就是指在政审中有一定影响或是需要及时补齐有关材料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仍有可能影响最后的结果:
具有影响的情况:
1.没有撤销的党内处分以及在校生的处分
2.非黄赌毒,不涉及个人品德的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拘留
3.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未构成违法,但能说明考生个人品行有问题的
4.有过体制内未达到辞退程度的处罚记录的
5.考察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实,这时候会有一段时间去补齐材料,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齐考察所需材料则考察不合格,这时候警告的黄线就变成了红线。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几个绝对真实的案例:
一、旁系亲属正在服刑,报考县级组织部
对于这种情况,各地规定不一,大家在考试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公告,看对旁系亲属正在服刑的情况有无严格规定,原则上现在已经不审查旁系亲属的犯罪记录,但是正在服刑一直是政审的大忌,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正在服刑是相当危险的,而组织部,党办等强势部门在招考时会有更大的自主权,因而这种情况最好避开这些强势机关,选择基层岗位、执法岗位、政府口职能机关。
二、报考高级军事机构未通过,但在之前通过普通义务兵政审且之后入职事业单位
这位楼主的经历是比较坎坷的,他所报考的单位也是极其特殊,了解军事系统的人应该不陌生,这里就不提了,他没有通过的原因也非常简单,根据现行《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治条件兵不允许有任何相应的污点,家庭成员被刑事处罚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都无法通过!现行《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三、报考网络警察岗位,未通过政审的:
如今,公安类的普通岗位已经只审查家庭成员了,但网络警察这种涉密特殊类型的警察还有着更严格的要求,大致是: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不能有在境外定居、长期工作(非公派)的,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邪教等问题。在报考前一定要咨询相关单位,该岗位是否为普通人民警察岗位,仔细看岗位的表述。
另外,在近两年的国考和部分省考公安岗位中明确有6个月以上的非公派留学的考生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岗位,有相关经历的同学需要注意。
四、报考政审较严格地区岗位未通过,后报考其他地方通过的:
上海地区的政治审查是相对较严的,无论是审查的范围还是尺度,这个从上海地区对辅警等编外人员的公告可以明确看出来,而公务员政审经过打电话询问和相关案例的真实情况,可以证明上海地区政法机关是不允许家庭成员有犯罪记录的,而其他普通单位相对其他地区也严格一些,不过未达到轻罪一票否决的程度。
五、某党口强势机关,相似的情况在换领导前后有变化:
这种情况属于非常规的情况,不过与单位性质和领导个人风格有密切联系,因而在政审中很可能出现一个地方的政审不通过却在另一个地方通过,一个地区不同单位通过情况不一样,甚至一个单位在不同时间也不同。不过因亲属的犯罪记录不通过的情况并非常态,考生也可以通过向上级单位,纪委等机关反映来申诉,在报考时也可以尽量避开两委一部这种自主权过大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单位招人是因为缺人,尤其是缺年轻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动用兜底条款。
1.父亲有犯罪记录,报考法检机关最终通过政审,这位考生也是知乎一个问题底下的高赞答案答主,很荣幸能够在当初帮助他打消顾虑,最终赢得圆满的结局!
2.报考中部省份某单位,上交了父亲的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最终通过政审,顺利入职!
3.河南及黑龙江网友真实案例
4.和省公安厅有非常丰富的政审人事工作经验的朋友交流,这位朋友和我一样也比较热衷于普法工作:
5.征兵入伍,亲生父亲曾因故意伤害被判一年半,最后顺利通过政审
6.浙江女孩未成年时被酌定不起诉,后成功入职2018年,读高中的小乐骑电动自行车撞死七旬老人,交警判定小乐负全责。考虑到小乐当时还未成年,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因素,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依法不起诉。去年6月,小乐毕业后应聘一家飞机场,入职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却给她开具了犯罪记录证明。小乐无奈求助检察官,检察官立即跟公安机关协调,解释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小乐顺利入职。
7.一些在科普政审中遇到的个别不好的现象,是我的两位朋友所遇到的,希望每一位看过我的文章和咨询过的用户能够把希望带给更多的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人为制造信息差不是法治下应有的做法。个别不好的现象这位朋友免费科普却遭遇“围攻”
我们知道,在咨询政审有关问题时,很多人都会建议考生打电话给单位询问,那么打电话就一定有用吗?怎么样才能正确地问到我们需要的信息?
答案是显然的,打电话有用,但必须掌握相应的注意事项和正确的方法,怎么打电话?何时打电话?打电话给谁?
我们可以从中组部的文件中看到:第十一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考察组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与考察人选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和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并回避。 考察前,应当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提供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明确考察内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这段话里包含了很多关键信息:
1.政审一般要求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其中包含了组织(人事)部门和熟悉该岗位的人组成,这就决定了我们想要咨询有关政审考核的资格信息时,应当咨询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而不是随便打电话到这个单位的某个部门,甚至可能连办公室的人员在政审这方面都“不靠谱”,所以当你打电话到某单位得到了否定的答复时不妨反问一下:您能帮我问一下组织(人事)部门的同志/能提供一下组织(人事)部门同志的联系方式吗?
2.“考察前,应当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为什么培训?很多人不是早就经历过政审吗?其实经历过政审并不意味着就懂得政审,政审人员所关注的,所拥有的视角与被考察人员是完全不同的,并且作为被考察者并不需要完全了解政审的标准,而政审人员却需要了解的完完全全。所以在平时有相关的问题一定不要逮住一个公务员就问,甚至连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务员也不能随便问,要问那些经历过培训,有过政审他人经验的公务员。